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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0】89号
各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有关规定,2020年6月10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组织执业律师对2020年第五批申请的67名实习人员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18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书面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和需要补正的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补材料人员于6月22日前将补正材料交至市律协秘书处,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联系人:孔文娟 联系电话:68567878-809
附:《2020年度第五批实习人员书面材料需补正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0年6月12日
2020年第四批实习人员书面材料
需补正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符志峰 |
刘洪所 |
补材料 |
无指导老师参与办案材料。 |
2 |
潘荣花 |
高朋(南京) |
补材料 |
无指导老师参与办案材料。 |
3 |
范勇 |
苏德所 |
补材料 |
二本非诉卷系一个《法律顾问合同书》下的非诉业务,不能作为两个实训项目,请另行补充一份实训材料。 |
4 |
元冉 |
友恒(南京) |
补材料 |
其中一本卷为休庭,工作量不足70%,不能作为一个实训项目,请另行补充一份实训材料。 |
5 |
刘雯 |
观韬中茂 |
补材料 |
(2019)苏0191民初142号、0106民初7430号,情况说明补盖律所章。 |
6 |
周心艺 |
沃禾所 |
补材料 |
实习期间办理的案件不足十件,上报只有九件,请补充。 |
7 |
周心瑜 |
中伦(南京)) |
补材料 |
提供的非诉卷宗无法体现盖实习人员所完成的工作量及尤其制作、修改的工作文书,请补充相关材料。 |
8 |
赵卓然 |
石城所 |
补材料 |
432号案件需提交庭审笔录以证明参加庭审实训。 |
9 |
赵敬林 |
法德东恒(溧水) |
补材料 |
1、实习人员个人总结字数未达要求; 2、251号案卷首谈笔录少第一页; 3、200号案卷,指导老师签名涂改且为复印件。 4、五本卷的导师评语、实习心得要求,提供原件。 |
10 |
解有为 |
石城所 |
补材料 |
1、2019石民字第226号案作为被告方,对方撤诉,无庭审记录,不能体现实训情况,建议换卷; 2、105号案,作为第三人一方未参加诉讼,未参加庭审,不能体现实训情况,建议换卷。 |
11 |
张弛 |
苏晟所 |
补材料 |
所有实训案件无指导老师点评。 |
12 |
纪苏宇 |
法德东恒 |
补材料 |
(2020)苏01民终739号案,收费说明无律所盖章。 |
13 |
高倩倩 |
星之辰所 |
不合格 |
授权委托书、庭审笔录、判决书中均无实习律师名字。 |
14 |
郑静 |
炜衡(南京) |
不合格 |
686号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庭审笔录、接案笔录的身份均为“律师” |
15 |
于伟 |
京师(南京) |
不合格 |
五份卷宗中指导老师点评均非指导律师本人签名,材料不真实。 |
16 |
何婧 |
天淦所 |
不合格 |
与金园园律师办理的两个案件的指导律师点评非指导律师本人签名,材料不真实。 |
17 |
杨顺 |
观韬中茂 |
不合格 |
1、活动记录过于简单,请补充完整; 2、指导律师点评雷同,且其中一本非指导律师本人签名,材料不真实。 |
18 |
施陈纯 |
观韬中茂 |
不合格 |
五本实训卷指导老师点评均一样,材料不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