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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如何界定?
日期:2016-04-28    阅读:3,149次

【问题】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区别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那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应如何正确理解呢?

【蚂蚁观点】

我们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不能认为凡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都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行政合同、赠与合同、劳务合同等就不应列入该罪的“合同”范畴。

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其标准应当根据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性质并结合立法目的加以界定。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存在于该罪名所保护的客体范围内,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经济的特征。例如,行为人利用伪造的遗赠抚养协议向继承人骗取被继承人的遗产,就不属于合同诈骗。

另外,虽然行为人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但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环境下并不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例如,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立下借条(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的,不宜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只有行为人利用能够体现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该合同才满足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要求,这种诈骗行为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同时,“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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