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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保护冲突问题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李媛媛
作者:李媛媛   日期:2016-03-01    阅读:3,620次

摘要: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两种不同类型,它们有着不同的权利产生原则和保护要求。在实践中,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交叉保护的现象。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与具体的产品相联系,而著作权却是对脱离具体产品的思想表达形式的保护,因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只是用于具体专利产品上的外观设计进入了公有领域,不再受到保护,但这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于作为作品的外观设计在脱离原具体专利产品情况下所享有的权利。

关键词:著作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保护冲突 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主要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作品,当这些作品可以应用在工业产品上、适于工业生产时,则还可以获得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因此,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存在着交叉保护的现象。对于创造者而言,其创作的作品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或者选择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保护。由于这两种不同制度的存在,对于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还可以利用著作权法进行双重保护的问题,国内的学者们也早有关注。本文认为,在作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之后,同一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仍然享有相应的著作权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1、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实质

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必须要依附于一定的载体,才能让人们客观的感知。著作权与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两种不同类型,它们保护的都不是有形载体的本身,即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设计,而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所以从根本上来讲,两者所依附的载体是没有限制的。

但是相比较著作权而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是受到限制的。首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载体要求是工业产品,其设计必须要与具体的产品相结合,而著作权对作品没有此特殊要求。其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将该设计使用在申请的类别产品上或者近似类别的产品上。比如具有同一设计外观的玩具模型车和生活运输汽车,由于两者所属的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似,因此在专利中是可以分开申请并获得保护的。但是这种情况在著作权中,由于玩具模型车的设计表达和运输汽车的设计表达相同,不做具体的载体区分,所以两者属于同一著作权保护范围。这大概是由于专利权属于特定的一种私权利,拥有绝对的排他性,因此法律上对该权利做了一些特殊的限制。

这种限制还体现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授权程序上。由于专利权的保护比著作权更有执行力度,所以要想拥有有效的专利权也具有更加严格的要求。首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的申请才可以获得,而著作权是作品完成时自动取得。其次,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允许有相同重复的专利权存在,如果有两个申请人同时申请同一件外观设计,则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一或者都不能获得授权;而著作权中允许两个或者多个相同的权利共同存在,只要作品是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的,则每一个权利人都享有各自完整的著作权权利。再次,专利权的获得不能与之前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即如果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存在着合法的著作权,则该外观设计不应当被授权,而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此类规定。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实际上法律对于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二者已经做出了平衡。在谢新林与叶根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的观点认为,著作权如果选择了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保护,则在专利权失效后该外观设计进入公共领域,即在与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类别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图案便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同一权利人而言,著作权人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可以得到相应的报酬,获得更有力的权益保障。因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后,为了平衡少数人和公众的利益,该专利产品上的设计不能再使用相同的著作权继续进行保护。否则,法律对于保护期限的设定也形同虚设。按照保护期限的含义,过了规定的保护期限后,所有的权利即应贡献给社会。这点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类型,如商标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都是适用的。

2、假设著作权人在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上继续享有著作权

创作者完成作品后即先获得著作权,申请外观设计经审查后获得专利权,如果对这同一对象给予两种权利的双重保护,则一部分的外观设计失效后可能还存在著作权仍然有效的问题,社会公众仍然不能自由使用,这和专利法规定的精神相悖。

同样地,在商标注册中,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即在商标注销1年后,任何人可以再次对该商标重新提出申请,如果在先申请人对该商标的著作权还一直保留的话,那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则事实上再次提出的商标是不可能被再次核准注册的,这对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情形,得出的结论是非常不利于商标的使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3、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保护实质上并不冲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失效只是著作权人在该产品或类似产品上的著作权利消失,如果该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出现在其它产品或者作品中,则著作权人依然是有权利追究侵权责任的。根据该原理,对于其它类型的知识产权可以进行类推:比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过了保护期限后,他人自由生产该集成电路芯片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擅自利用电路的设计图纸则还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再如发明人完成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后,也是对该文档自动享有著作权的,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过后,公众可以使用专利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自由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但是如果他人引用该技术交底书的内容作为使用说明等,则这些文字或图片部分还是可以用著作权来保护的。如此推出的结论更加合理和公平。

4、关于其他救济途径

虽然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商标权失效后,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再享受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如果该作品同时满足其它法律的保护条件,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的保护,则使用人也应当遵守其它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滥用作品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只是用于具体专利产品上的外观设计进入了公有领域,不再受到保护,但这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于作为作品的外观设计在脱离原具体专利产品情况下所享有的权利。

参考文献:

钱翠华:失效的外观设计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 年第14

凌宗亮:失效的外观设计仍受著作权法保护,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 年第期。

详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3)浙嘉知终字第5民事判决书及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嘉知终字第5民事判决书。

详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初字第112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1323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简介:

李媛媛,女,理学博士,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专利代理人、实习律师,从事知识产权专业法律服务工作,或南京市律师协会2012年度“优秀业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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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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