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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日期:2015-05-27    阅读:8,051次

2006年8月10日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2015年1月22日南京市律师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协会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全国、省律协和市司法局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市律师协会党委的决议、决定;
    2、定期分析全市律师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改革发展思路和工作措施;
    3、制定市律协年度工作计划草案、会费收支预决算草案,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4、讨论、审定协会的规章制度草案,并提交理事会或代表大会审议;
    5、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审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题和表决事项;
    6、讨论市律协业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候选人人选,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7、讨论秘书处有关工作请示,研究处理意见;
    8、处理协会的应急工作事项。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是协会的日常议事机构,对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会长决定或由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会长确定。
第四条  对需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秘书处应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形成书面意见,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会长、副会长。
第五条  会长、副会长接到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后,需就讨论的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广泛听取律师或律师代表反映,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所作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才能通过。会长、副会长因故请假的,可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在会议上应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长、副会长,事先应履行请假手续。累计三次以上缺席会议的,经会长办公会决定,提请理事会依照规定程序罢免其会长、副会长职务。
第十条 市律师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市律协监事会依照《监事会规则》派员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协会工作和业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应当邀请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局领导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会长办公会的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会议纪要》由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签发。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对会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和有关工作部署进行检查和督办,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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