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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没有房产证的经济适用房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吗
日期:2017-05-03     阅读:3,308次
留言内容:
2011年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是通过法院判决以房子抵债的形式买下来的,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要求卖方以后无条件配合我们取得房产证或者过户。2017年4月可以办理房产证了,但是卖方要求我们给他额外资金才肯去办房产证,并且不能直接过户到我们名下。在网上查说要五年后才可以买卖,但是期间如果卖方去世了或者反悔了我们该怎么处理呢?怎样预防这种情况发生?
回复内容: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朱雨濛律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而最高院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经济适用房的重要属性之一就是保障性,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建造的,这显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承诺书,实质上跳过了政府对经适房的优先回购,违反了政府关于经适房的管理规范,从而影响了其他中低收入购房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潜在权益,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故一般五年内经济适用房买卖无效。
李娟 2017-05-03
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陈功律师:现在更细致,区分交付与否,五年内签订,约定期满后交付、过户的,合同有效。五年内签订即交付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李娟 2017-05-03
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高建军律师:现在对于经济适用房,如果查明属于拆迁安置房的有效。中院判无效的,省高院已经再审改判了。从2016年9月份开始都按有效判了
李娟 2017-05-03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张欣悦律师:有的拆迁安置房以房还房给的也是经济适用房,如果是拆迁安置房偿还的经济适用房,区法院有的支持有效,但中院有明确判决是只要是经济适用房就是无效。
李娟 2017-05-03
江苏行知律师事务所,戴国容律师:有争议。区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理由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市中院认定无效依据是的是国务院的一个意见。针对该意见是否为行政法规存在争议。因意见不符合行政法规的程序性条件。建议不要买。
李娟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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