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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基金专委会月度资讯】(2024年3月)
日期:2024-04-02    阅读:5,861次
证券期货基金专委会月度资讯(2024年3月)
南京市律协证券期货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整理

目录

【新法新规】

一、深交所修订《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1月12日实施)

二、《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2024年1月31日实施)

三、《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2024年2月8日实施)

四、《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修订(2024年2月26日实施)

五、证监会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3月15日实施)

六、《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2024〕7号(2024年3月15日实施)

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2024年3月15日实施)

八、《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2024年3月15日实施)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2024年3月15日实施)

十、《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2024年3月15日实施)

十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指引》〔2024〕6号(2024年6月1日实施)

【典型案例】

一、科创板公司紫晶存储欺诈发行股票,中介机构先行赔付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三、证监会坚持“零容忍”执法,集中处理多名从业人员违法炒股

【行业动态】

一、交易商协会召开开放接口服务座谈会,向承销机构介绍协会开放接口服务系统建设、运营最新情况,了解承销机构对接情况和新的服务需求

二、证监会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座谈会,就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加强法治保障听取意见建议

三、证监会于2024年2月23日围绕“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以及大股东违规占用等违法行为”和“从严审核拟上市企业”两个话题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股票质押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推动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行动方案》


新法新规

一、深交所修订《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1月12日实施)

紧盯突出问题,强化监管效能。一是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占用资金巨大拒不偿还,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对组织、指使占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视情形一定期间不接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二是补足监管空白,将有权机关查明的、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直接关联的责任人员明确纳入处分范围。三是坚持一追到底,明确证券摘牌后,对上市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仍适用纪律处分相关规定,避免“一退了之”。四是强化中介监管,细化中介违规情形,聚焦于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文件报告真实准确情况等;加大财务会计监管力度,单列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处分标准。五是加强联合惩戒,对被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实施暂不接受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处分的,深交所对应采取相应措施。

规范处分程序,提升处分时效。一是规范事先告知,明确深交所发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后,又对主要违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拟作出的处分决定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告知,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二是优化送达方式,明确可以通过业务专区、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或者邮寄方式送达处分文书,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时间为10日。三是及时高效惩处,明确在涉及多个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对已查明的部分违规行为可先行处理,避免“久拖不决”;对于已经有权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文书认定违规事实,且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做出相关决定。

此外,本次修改还同步优化了纪律处分机制。其中,对市场广泛关注、违规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审议层级,加强惩处把关;将盘后限制交易纳入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范围,提高决策审慎性;在纪律处分委员会设置专门的会议召集人,提升纪律处分的专业把关水平。

(链接:

https://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40112_605621.html

二、《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2024年1月31日实施)

《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规则,于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制定目的:为引导期货公司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期货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

管理职责:建立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置新闻发言人,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

制度机制:制定并持续完善符合其战略目标、业务规模、产品特点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

处理流程与应对措施:充分认识信息与舆情复杂性、交互性、隐蔽性和不可控性的传播特点,加强科技监测力度,根据声誉风险的传播速度、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对监测出的声誉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及时回应外界关切。 

(链接:

http://www.cfachina.org/governmentrules/selfdisciplinerules/membermanagement/202402/t20240202_67125.html

三、《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2024年2月8日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提高监管透明度,推动经营主体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对近期市场反映较为集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梳理,研究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下称《会计类第4号》)。

《会计类第4号》并非对会计准则的解释,而是针对资本市场具体交易事项如何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指导性意见,旨在促进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的一致有效执行,提高经营主体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会计类第4号》共涉及金融工具、收入、研发支出和长期股权投资等8个具体问题。每项具体指引包括三部分内容:交易事项背景及具体的会计问题、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适用会计准则的意见或监管口径。

(链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5942/c7462932/content.shtml)

四、《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修订(2024年2月26日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修订版)于2024年2月23日发布。细则将原条文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交割申报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修订为:“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第二交割日估值数据为准。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即在现有业务制度基础上,将差额补偿金中基准国债价格的计算基准由申报当日调整至第二交割日,进一步完善国债期货交割差额补偿机制。

(链接:

http://www.cffex.com.cn/jystz/20240223/36902.html)

五、证监会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3月15日实施)

辅导监管要求辅导机构督促首发企业申报上市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树立进入资本市场必备的诚信合规法治意识,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进行监管。2021年9月,证监会发布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辅导规定》),明确辅导监管的程序、内容和责任,实现了辅导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辅导规定》实施以来,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实践更加统一,有效促进首发企业申报前加强自我评估,做好整改规范。

实践中发现,辅导监管存在重点不够突出,与审核注册衔接还不够紧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为此,证监会对《辅导规定》进行修订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今日起发布实施。主要修订内容有:一是要求辅导机构制定辅导环节执业标准和操作流程,督促辅导对象准确把握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二是明确辅导监管要关注首发企业及其“关键少数”的口碑声誉,拓展发行监管信息源。三是规定审核注册工作要充分利用好辅导监管报告,形成辅导监管与审核注册的有机联动。

下一步,证监会将统筹各派出机构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持续做好辅导监管,督促首发企业树立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压实辅导机构责任,形成企业规范负责、机构勤勉尽责、监管有力有效的辅导监管生态,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链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67953/content.shtml

六、《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2024〕7号(2024年3月15日实施)

为进一步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和市场服务水平,根据《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及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行业及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5号发布)同时废止。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评价适用范围为经交易商协会注册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从事交易所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评价期内未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不参加市场化评价。二是评价指标体系以评级质量为核心,以投资人服务水平为主要参考点,兼顾合规情况和业务素质等,包括业务基础评价、市场成员评价和监管自律评价三大类评价,并设置加减分项。三是评价开展方式遵循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原则,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成立工作组,采用主办、协办机制,主办单位一家且每年轮换,联合开展评价工作。四是评价结果展现上,对纳入当期评价的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统一排序,分为一、二、三、四类。被责令停业整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行业声誉的信用评级机构直接评为第四类,突出对机构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的负面评价。其余机构中,评价得分前80%的排在第一类或第二类,得分后20%的排第三类。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与证券业协会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联合开展评级机构市场化评价,强化市场监督约束力度,建立基于质量的评级行业的优胜劣汰机制,推动信用评级更好地服务于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链接:

https://www.nafmii.org.cn/zlgl/zlgz/hxgll/202403/t20240322_317495.html、https://mp.weixin.qq.com/s/cJYH5tkAYKHZHatcNXzjmg)

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2024年3月15日实施)

文件着眼于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监管,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相关方责任,维护良好的发行秩序和生态,提出了8项政策措施。一是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压实拟上市企业及“关键少数”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及时依法严肃追责。二是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用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三是突出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密切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严防严查,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从严监管高价超募。四是强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地监管责任。辅导监管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现场检查切实发挥书面审核的补充验证延伸作用。五是坚决履行证监会机关全链条统筹职责。综合考虑二级市场承受能力,实施新股发行逆周期调节。大幅提高对拟上市企业的随机抽取比例和加大问题导向现场检查力度。六是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衔接。研究提高上市标准。从严审核未盈利企业。七是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督促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向和规模,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穿透式监管,防止违法违规“造富”。八是健全全链条监督问责体系。拟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情形的,依照《证券法》等规定严肃问责。上市委委员和审核注册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廉政纪律的,终身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ebshk-SrQvkrvUXVa0VLIg)

八、《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2024年3月15日实施)

文件着眼于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和加强投资者保护,围绕打击财务造假、严格规范减持、加大分红监管、加强市值管理等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提出了4个方面18项政策措施。一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推动构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提高穿透式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业绩穿透、数据真实。加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二是防范绕道减持,维护市场信心。将减持与上市公司破净、破发、分红等“挂钩”。对通过离婚、质押平仓、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等方式绕道减持的行为严格监管。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并上缴价差。三是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对多年未分红或股利支付率偏低的,加强监管约束。推动一年多次分红,在春节前结合未分配利润和当期业绩预分红,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四是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推动优质上市公司积极开展股份回购,引导更多公司回购注销。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ebshk-SrQvkrvUXVa0VLIg)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2024年3月15日实施)

文件聚焦校正行业机构定位、促进功能发挥、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监管效能,提出了7个方面25项政策措施。一是校正行业机构定位。督促行业机构端正经营理念、校正定位偏差,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更加注重客户长期回报,切实履行信义义务。二是夯实合规风控基础。完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严厉打击股东和实控人侵害机构及投资者利益的不法行为。加强行业机构合规风控建设,坚持“看不清管不住则不展业”。三是优化行业发展生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建设,坚决纠治拜金主义、奢靡享乐、急功近利、“炫富”等不良风气。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廉洁从业监管。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持续完善行业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四是促进行业功能发挥。更好发挥行业机构维护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的主力军作用。压实证券公司交易管理职责,提升不同类型投资者交易公平性。进一步压实投行“看门人”责任,提高价值发现能力。强化公募基金投研核心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提升投资者服务能力。五是全面强化监管执法。坚持机构罚和个人罚、经济罚和资格罚、监管问责和自律惩戒并重,对无视、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机构与个人依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加强行业机构股东、业务准入管理,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六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覆盖行业境内外、场内外、线上线下全部业务的穿透式监管体系。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健全多层次流动性支持机制,及时稳妥处置风险机构。七是抓好机构监管队伍建设。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ebshk-SrQvkrvUXVa0VLIg)

十、《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2024年3月15日实施)

文件突出严字当头、直面问题、刀刃向内,坚持以自我革命引领自身建设,推动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明确了3个方面的措施。一是突出政治过硬,坚持和加强党对资本市场的全面领导。不断增强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坚定性自觉性。把政治性人民性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监管工作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民情怀,切实维护好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突出能力过硬,着力打造堪当重任的监管干部队伍。健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政策措施,引导干部吃苦在前、实干在先,在金融报国、钻研业务上作表率、当先锋。下大力气提升监管履职能力。严格监管问责,推动监管干部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三是突出作风过硬,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从严加强干部监督制度建设。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重拳纠治“四风”顽疾。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ebshk-SrQvkrvUXVa0VLIg)

十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指引》〔2024〕6号(2024年6月1日实施)

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自律管理,规范信用评级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发布)等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号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交易商协会公告〔2018〕7号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规程》(交易商协会公告〔2018〕8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6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7号发布)同时废止。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及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市场参与各方对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及预警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信用评级业迈入转型发展的新阶段。在此背景下,交易商协会全面梳理整合评级业务自律规则,细化评级行业监管规范的操作标准,形成两项指引。

《评级业务指引》明确展业基本原则、流程和作业规范,重点强调评级独立性和机构内控管理,并简化操作细节要求,引导评级机构个性化创新发展,以投资者为导向、评级质量为核心开展市场竞争。《评级信息披露指引》进一步规范了评级信息的披露内容和频率,要求评级机构定期披露评级质量检验结果,强化市场监督和约束。同时,为配套上述指引落地实施,交易商协会发布过渡期通知,明确新旧规则间的衔接安排,以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文件中的评级信息披露要求。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部署,强化评级业务自律管理,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推动评级机构提升执业质量和市场服务水平,助力债券市场和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链接:

https://www.nafmii.org.cn/zlgl/zlgz/hxgll/202403/t20240308_317455.html,https://mp.weixin.qq.com/s/SFzusma6lOb-fPbz4BhGeQ)


典型案例

一、科创板公司紫晶存储欺诈发行股票,中介机构先行赔付

紫晶存储于2020年2月26日在科创板上市。2022年2月12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2022年11月19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紫晶存储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事发。2023年4月21日,紫晶存储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为紫晶存储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也在同日披露了拟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先行赔付基金的公告,适格投资者可以不提起诉讼,由先行赔付基金主动赔付投资者损失,以便能依法及时获赔。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专项赔付基金的出资人包括中信建投、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等四家机构出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完成有效申报、达成有效和解的适格投资者人数为16986人,占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7.22%,对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赔付金额约10.86亿元,占应赔付总金额的98.93%,前述赔付金额已支付至适格投资者的相关账户中。2023年7月7日,紫晶存储被上交所终止上市暨摘牌,股票变成了退市股。

案件评析:紫晶存储、泽达易盛同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在同一天事发,二者并称科创板欺诈发行第一案。在投资者的赔偿问题上,与泽达易盛案不同,紫晶存储采取的是中介机构先行赔付制度。在新证券法实施前,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万福生科案,海联讯案、欣泰电气案均有设立先行赔付基金对投资者进行赔付。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是我国第一次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了证券市场中的先行赔付制度。紫晶存储案是在先行赔付制度明确立法后首个适用该制度的案件,目前该制度虽有法可依,但相关条文设计较为简单,尚未有相应实施细则配套。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ggUBy-lGoHgPfq1IqjW45g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24年3月18日,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发布公告称,其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36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经证监会查明,恒大地产及许家印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财务造假,导致2019年、2020年其虚增收入合计5,641.46亿元;

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恒大地产在发行20恒大02、20恒大03、20恒大04、20恒大05、21恒大01(发行规模合计208亿元)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涉嫌欺诈发行;恒大地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根据恒大地产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钱程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纠正违法行为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钱程进行减轻处罚。针对恒大地产披露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这三项违法行为,证监会拟综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7,500万元的罚款;2、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4,700万元的罚款;3、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4、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0万元的罚款;5、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6、对甄立涛处以200万元的罚款;7、对钱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针对许家印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证监会拟决定对许家印、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针对潘大荣组织统筹年报财务造假工作,潘翰翎组织实施了2019年财务造假相关工作的行为,证监会拟决定对潘大荣、潘翰翎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恒大地产就本次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正式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为准。

(链接: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3-18/1219331091.pdf)

三、证监会坚持“零容忍”执法,集中处理多名从业人员违法炒股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坚持监管“长牙带刺”,近日,证监会组织稽查执法、日常监管力量集中查办了招商证券多名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托刑事追责、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内部问责进行立体化惩戒。一是对63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8173万元,对1人作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是将1人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对46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中拟对3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对5人采取监管谈话、38人采取出具警示函。四是对负有从业人员管理责任的招商证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采取出具警示函、2名时任合规总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督促招商证券启动内部问责,约谈相关违规人员,落实问责全覆盖。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是《证券法》的基本要求。近年来,证监会严厉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2019年至2023年,共查办67起从业人员违法炒股案件,对139人作出行政处罚,着力构筑“不敢、不能、不想”违规炒股的长效机制。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系统思维、举一反三,持续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协同行业协会持续深入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制度机制。制定依法从严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督促证券公司强化内部监测、自查自纠及问责机制,落实全员合规管理,实现对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一体化垂直管理,各证监局将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完善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规则,督促机构健全投资申报、审查、监控、惩戒等内控制度,完善投资行为管理机制,进一步堵塞证券从业人员监管制度及执行中的漏洞。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对违规行为“露头就打”,对管控不力的机构从严问责,对违规人员强化立体化惩戒体系,构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加强违规行为的通报警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三是持续净化行业生态。坚持“两个结合”,深入开展行业文化建设综合治理,督促机构切实做到“不逾越底线、不唯利是图、不急功近利、不脱实向虚、不胡作非为”,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完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基本规范和操守准则,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分类名单制度和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加快形成从业人员管理“严”的氛围。

(链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62908/content.shtml)


行业动态

一、交易商协会召开开放接口服务座谈会,向承销机构介绍协会开放接口服务系统建设、运营最新情况,了解承销机构对接情况和新的服务需求

2024年3月22日,交易商协会召开综合业务平台开放接口服务座谈会,向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以下简称“承销机构”)介绍协会开放接口服务系统建设、运营最新情况,了解承销机构对接情况和新的服务需求。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包香明出席会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中金公司、华泰证券等9家承销机构派员参加。

会上,交易商协会重点介绍了“一个标准、一个系统、一个管理体系”的开放接口服务总体解决方案。当前,交易商协会以标准为基础,搭建了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开放接口基础技术平台,形成了成熟流畅的运营管理体系,推出了覆盖DCM注册、发行等环节市场机构需求迫切的接口服务,具备进一步推广开放接口服务的能力。

建设银行、宁波银行、中金公司等接入机构分享了交易商协会开放接口服务的接入经验和业务成效。与会机构表示,交易商协会开放接口畅通了相关业务前、中、后台的衔接,提升了会员机构注册、发行等关键业务环节的工作效率、数据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持续丰富开放接口服务内容,优化开放接口服务流程,助力更多承销机构接入开放接口服务,切实增强数字化服务效能,提升银行间市场运转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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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DNoQhuZMJNkFCGwKo4p6Hw)

二、证监会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座谈会,就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加强法治保障听取意见建议。

2月27日,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主持召开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座谈会,就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加强法治保障听取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部分专家学者和律师代表参加座谈。

座谈会上,与会代表踊跃发言,对近年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充分肯定,对下一步工作思路和重点举措提出了意见建议。大家认为,办好资本市场,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加快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公司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债券监管等各领域立法修法,及时评估完善业务规则,从制度上保障资本市场良法善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证券期货执法司法体系,优化行刑衔接机制,加强执法司法高效协同,加大行政、民事和刑事立体追责力度,全面提升“零容忍”执法效能。进一步落实民事赔偿救济,制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等司法解释,加大代表人诉讼实施力度,发挥好当事人承诺制度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首恶”精准追责、大力追赃挽损,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吴清对大家长期以来给予证监会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强调,资本市场的规范要求极高,法治兴则市场兴。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吸收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与有关方面一道共同推动加大法制供给、提升执法效能、强化司法保障,更好发挥法治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中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证监会分管负责同志和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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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65018/content.shtml)

三、证监会于2024年2月23日围绕“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以及大股东违规占用等违法行为”和“从严审核拟上市企业”两个话题召开新闻发布会

2024年2月2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由证监会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先生,首席风险官、发行司司长严伯进先生出席,主要围绕“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以及大股东违规占用等违法行为”和“从严审核拟上市企业”两个话题。

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先生表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运行的逻辑起点,资本市场所有产品几乎都与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的价值,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未来盈利能力。未来证监会系统将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以及大股东违规占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重大违法企业坚决出清。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违规占用担保等“监守自盗”行为,将打好“组合拳”,通过打击惩处、清查追偿、限期整改、移送公安,让其“人财两空”。此外,对于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将坚持“一案双查”,督促、警示“看门人”切实归位尽责。

首席风险官、发行司司长严伯进先生表示,证监会系统坚持以投资者为本,从严审核拟上市企业,对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严惩不贷,用监管的威慑力让企业不敢“带病闯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企业上市后,财务真实性仍是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证监会系统将综合运用定期报告监管、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循环筛查高风险可疑类公司,发现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无论是在审的拟上市企业,还是已经上市的企业,无论是什么时候上市的企业,都要受到证监会持续严格监管。在发行上市监管工作中,证监会正在持续加强全链条把关,严审重罚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未来也将大幅提高拟上市企业现场检查比例,以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回应投资者的关切。

(链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9/c7464344/content.shtml)

四、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股票质押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2018年以来,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股票质押风险化解,沪深两市股票质押整体风险明显下降。截至2月2日,两市股票质押市值占总市值的比重由2018年高峰时的10.51%降为3.38%,质押融资余额由2.69万亿元降为1.59万亿元,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质押比例超过80%的数量由702家降为227家。就今年以来的情况看,质押规模较去年年末还有所下降。

今年年初至2月2日,沪深两市共披露大股东补充质押公告106单,较去年同期确有一定增加。但是,补充质押是质押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而非平仓线)的情况下,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质权人)为保障融资安全与股东(出质人)之间约定的保护性措施,不会导致强制平仓。同时,我们引导券商等机构增加平仓线弹性,促进市场平稳运行。从沪深两市数据看,今年以来股票质押违约强平金额合计为2740.32万元,占市场日成交额的比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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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61718/content.shtml)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推动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行动方案》

高质量的上市公司群体是北交所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也是投资者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源泉。为大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近期北交所制定了《推动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突出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提升北交所上市公司可投性为工作主线,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旨在推动形成一批主动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创新成色足、公司治理规范、可信赖的上市公司群体。

《行动方案》从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完善规则体系、提升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升监管服务工作效能等7个方面入手,开展85项具体工作。同时,北交所将实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企业发展3个专项行动计划,构建了提升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的“1+N”方案。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建立全链条的监管服务模式,培育前移、把好入口。二是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突出以提升上市公司内生发展动力为靶向目标,把握重点、精准施策。三是强化自律监管,突出政治引领,坚守监管主责主业,系统集成、形成合力。四是完善市场服务,突出开门服务、直达服务、精准服务的“三服务”理念,陪跑陪伴、便企惠民。

(链接: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0801.html)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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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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