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宁律秘通【2022】140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2年6月15日-22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对2022年度第六批申请的108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14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实训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14名需补正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2年7月6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2年度第六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2年度第六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李皓 |
熙典所 |
补材料 |
五份实训材料的指导律师点评内容雷同,请就个案作出办理过程中实质性的点评及对实习人员的点评,请补正。 |
2 |
蔡媛媛 |
盈科(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3、实训4:指导律师意见无原指导律师点评意见,请补正。 |
3 |
王倩文 |
联盛所 |
补材料 |
实训3:首谈笔录无时间、无谈话人姓名、无被谈话人签名,请补正。 |
4 |
白欢 |
京师(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4:律师出庭函,诉前、诉中案件讨论,实习活动记录与本案无关,请重新提交该部分实训材料。 |
5 |
齐飞 |
励拓所 |
补材料 |
实训3、实训4、实训5指导律师点评意见相同,请就个案作出办理过程中实质性的点评及对实习人员的点评,请补正。 |
6 |
赵振国 |
锦天城(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3与实训4指导律师意见和实习心得雷同,请就个案作出办理过程中实质性的点评及对实习人员的点评与心得体会,请补正。 |
7 |
李若愚 |
大成(南京)所 |
补材料 |
指导律师承办案件不足3个,请补正。 |
8 |
候少强 |
三省所 |
补材料 |
实训5:委托代理合同、首谈笔录、授权委托书承办律师与开庭笔录参与庭审律师不符。 |
9 |
陈敏瑄 |
博事达所 |
补材料 |
五本实训材料指导律师点评意见基本雷同,请就个案作出办理过程中实质性的点评及对实习人员的点评,请补正。 |
10 |
刘少阳 |
恒都(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4: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律师与实际承办律师不符,请补正。 |
11 |
田传健雄 |
德擎所 |
补材料 |
提交实训材料指导律师点评意见基本雷同,请就个案作出办理过程中实质性的点评及对实习人员的点评,请补正 |
12 |
李书恒 |
天晖所 |
补材料 |
实训材料的指导律师点评意见都是对案件的描述和总结,无对实习人员的点评。 |
13 |
张诗玥 |
京衡(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3:此案卷为法律顾问卷,顾问期限刚到一半,无法体现工作量已达标,请更换其他实训项目。 |
14 |
陈颖 |
君远所 |
补材料 |
实训5:实习人员未参与庭审,请律所补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