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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京所举办宁港律师交流会
作者:京师南京所   日期:2017-09-25    阅读:4,812次

为推动《南京市律师协会&香港大律师公会2017年度合作备忘录》下相关条款的执行,促进宁港两地律师进一步交流合作,近日,由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牵头举办的宁港两地律师交流会在南京市律师协会会议室举行。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钱智、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丁勇、浦口区司法局副局长严玲,香港大律师公会大律师王漓、康亚男、何淑瑛,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宗庆华,以及周子雯、周莲芳、陈文波、王沛荣、叶黎静等10余名律师参加了本次交流会。

会议开始,钱智副会长代表南京市律师协会对3位大律师的到来表示感谢,他表示本次交流会是进一步拓展大陆和香港律师合作途径的探索,做法应当弘扬。此外,香港实行判例法,内地主要是成文法,促进相互之间的交流,必能碰撞出不一样的火花,实现优势互补。

丁勇处长随后发言,他表示自南京市律师协会&香港大律师公会2017年度合作备忘录》签署以来,京师南京所与大律师之间的互动一直处于领先地位,通过业务合作、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将双方的合作落到了实处,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他建议,应当继续通过项目合作、增加人员派驻等方式加强交流,深入双方合作。

接着,王漓大律师、康亚男大律师及何淑瑛大律师分别进行主题演讲。王漓大律师的主题为《诉讼地的选择》,他从诉讼地的选择程序、影响因素及注意点出发,为在座各位讲述了香港法语境下如何能够为当事人选择最有利的诉讼地。

康亚男大律师的演讲主题为《香港民事诉讼管辖》,除香港法诉讼管辖制度的具体内容外,她还详细地讲解了披露清单、出庭权划分、专家证人出庭、讼费承担等诸多与诉讼管辖相关的问题。

何淑瑛大律师的演讲主题为《香港禁制令及申请》,她在比较禁制令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异同的基础上,介绍了禁制令的具体概念、申请条件及限制。

演讲结束后,与会的京师南京所律师与3位大律师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两地律师在比较双方法律制度的差异与优劣势的同时,都表达了继续加强交流的必要性。

本次交流会是香港大律师担任京师南京所法律顾问以来的进一步深入合作,从律师间的联系到项目合作再到专题交流会,京师南京所逐步探索着宁港律师交流合作的路径,并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未来,京师南京所将继续探索更多与港澳台律师合作的模式,促进两岸四地的法律服务业交流与发展。



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

张建国

201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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