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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4】58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4年3月13日-19日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对2024年度第三批申请的39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9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实训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9名需补正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4年3月25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4年度第三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4年3月20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4年度第三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 1 |
马思佳 |
国浩律师(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5:请同步上传阶段性工作汇报和期末工作总结。 |
| 2 |
吴兴华 |
苏商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4:接受委托时已庭审结束,未能体现实训工作量达到70%,请更换实训卷宗。 |
| 3 |
徐曹俊 |
盈科(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指导律师在实训项目点评中称申请人为律师,请律所规范材料。 |
| 4 |
聂礼柱 |
旷真(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2:指导律师签名处显示签名人为郑冰,并非该实习人员指导律师马荣红,请予以更正,若变更指导律师请同步在此栏目上传情况说明; 2、实训记录5:请指导律师在案件讨论纪要上补充签字。 |
| 5 |
赵帅 |
锦天城(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4:庭审笔录错误。 |
| 6 |
鲍晨 |
新高的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项目定稿请按照修改意见形成定稿并上传。 |
| 7 |
程馨 |
森远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授权委托书未列明具体受托人; 2、实训记录2-3:无证据的情况说明请承办律师和实习人员签字。 |
| 8 |
刘晨晖 |
光明(南京)所 |
补材料 |
多份材料未标注申请人实习人员身份,部分材料标注律师身份,请律所规范材料。 |
| 9 |
宗青 |
知识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保证合同纠纷):实习期自2021年3月开始,但实习人员在2018年12月的上诉状和代理词上签名,请更换实训项目; 2、实训记录3(股东知情权纠纷):实习人员未参加庭审,但其自制庭审记录中称在庭审现场,请律所出具相关说明并更换实训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