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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宁律纪处〔2024〕38号】
日期:2024-12-16    阅读:4,521次

被调查会员:马新成律师,群众,执业证号:13201201910100446,执业机构: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原执业机构:江苏圣典(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根据投诉人陈述和现有证据材料,认定马新成律师存在“非因当事人本人原因导致撤诉,收取当事人原件不返还”行为,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代理不尽责”。

故本会认为,被调查会员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投诉成立。

被调查会员存在非因当事人本人原因导致撤诉,收取当事人原件不返还”行为,构成违规,又因马新成律师三年未年检,曾被给予公开谴责行业纪律处分(宁律纪处【2021】5号)、通报批评行业纪律处分(宁律纪处【2022】6号)。本会认为,马新成律师存在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马新成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行业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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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黄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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