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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4】32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4年2月19日-23日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对2024年度第二批申请的37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12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实训材料的补正,1人不合格。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12名需补正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4年度第二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4年2月27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4年度第二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王海波 |
尚公(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5:合同,阶段汇报、总结等上传错误。 |
2 |
刘凡 |
方达(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5:请同步提供阶段性工作汇报、期末工作总结、工时记录表和工作底稿。 |
3 |
金龙 |
瑞途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2:与实训记录1系同一案件,请更换实训记录2的实训项目; 2、实训记录5:答辩状/代理词无指导律师签字。 |
4 |
雷洁琼 |
法德东恒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5:首谈笔录没有实训人员签名; 2、实训记录5:实习期未开始即代理案件,请更换实训项目。 |
5 |
唐建雨 |
锦天城(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3:诉中、诉后两讨论意见相同,请补正。 |
6 |
刘越群 |
圣典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2:批办单、委托代理协议非本案相关材料,请补正。 |
7 |
廖玉洁 |
锦天城(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法条检索非本案材料,请补正。 |
8 |
秦中晗 |
大成(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5:判决书上未注明实习人员身份,请补充上传补正裁定。 |
9 |
张辉 |
圣典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3: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均未标注实习人员身份,请补正予以相关说明。 |
10 |
薛旭媛 |
苏砝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案件代理费与发票不一致,请补充提供发票。 |
11 |
周海丽 |
瑞途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2:未上传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的初稿、正式稿,请补充上传; 2、实训记录3:该案件虽为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承办,但案件承办时间在变更指导律师前,不作为变更指导律师后指导的案件,请重新提交由指导律师承办并进行指导的卷宗。 |
12 |
叶倩 |
先创所 |
补材料 |
提交实训项目中,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出庭证申请人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请补正予以相关说明。 |
13 |
单明庆 |
天豪所 |
不合格 |
1、实训记录1:未提交调解书; 2、实训记录2-3:未开具发票的理由不成立,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 3、实训记录4:发票日期为2022年12月份,非本案发票;授权委托书未注明实习人员身份;3、未提交民事调解书; 4、实训记录5:授权委托书存在手写涂改;发票非本案发票;庭审笔录非本案的庭审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