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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张赛,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0-11    阅读:268次
第四期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训班第五次课后作业要求:阅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可以结合自身实务经验,谈谈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

与其严刑峻法,不如法网难逃:重思刑罚威慑力的根源

——读《论犯罪与刑罚》 27 章有感

一、刑罚的“必定性”胜于“严酷性”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 27 章 “刑罚的宽和” 中抛出的核心观点“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对刑罚严酷性的批判直击要害:“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 这一论断精准揭示了酷刑与犯罪之间的悖论当刑罚超出必要限度,便会催生罪犯的侥幸心理与之对抗促使其铤而走险。

二、历史与现实中的刑罚悖论

历史反复证明,依靠“血与火”高压统治往往伴随着更剧烈的社会反抗。秦律“扬灰于道者,断其手”的严酷规定并未给国家带来长治久安;相反唐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的条文,因其宽和与人性化对后世影响深远,甚至与现代刑法中自首可从宽处理的精神暗暗契合。显然,当刑罚回归宽和与确定,社会秩序反而更具韧性。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实则源于人类行为的基本逻辑:相较于遥远而不确定的重刑威胁,即时、必然的适度惩罚更能遏制欲望的冲动。正如贝卡利亚所喻,人的心灵如同液体,总会顺应周围的环境,当刑场变得日益残酷,心灵也会麻木不仁,轮刑的威慑力最终竟等同于从前的监禁,这正是酷刑失效的铁证。在批判严酷性的同时,贝卡利亚清晰界定了刑罚的边界:“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

三、严酷刑罚的内在缺陷

刑罚的本质是预防犯罪,而非报复或威慑的炫耀。立法者专注于追求 “杀鸡儆猴” 的表面效果,却忽视刑罚的必然性与相称性时,无异于用毁灭的手段防范恶果。这种 “虚伪的功利主义”恰恰是滋生非正义的土壤。贝卡亚指出严酷刑罚存在着两大致命缺陷:其一,无法维持犯罪与刑罚的实质对应。人类感官的限度决定了酷刑终究有其边界,当刑罚达到极点,面对更严重的犯罪便会陷入无刑可加的困境;其二,极易导致犯罪不受处罚。过于残酷的刑罚违背人性,既难以被社会长期接受,也会迫使执法者在实践中妥协,最终造成 “法不责众” 的尴尬局面。这两点深刻揭示了重刑主义具有自我毁灭倾向:越是追求极致的威慑,越容易走向设立初衷的反面。

四、宽和刑罚与人权法治的双重守护

贝卡利亚的宽和刑罚理念,本质上是对人权与法治的双重捍卫。他强调刑罚的确定性依赖于 “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 “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这意味着宽和的刑罚并非对犯罪的纵容,而是与健全的司法体系相辅相成的有机体。当法律不再依赖恐惧维系权威,而是以确定性赢得尊重时,才能真正实现 “以法律约束权力,以正义守护自由” 的终极目标。

五、后记

通览此章,笔者愈发理解现代法治为何将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奉为基本原则。贝卡利亚在三百年前发出的呼吁,早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尺——刑罚的价值不在于其锋利程度,而在于其精准与坚定;法治的真谛不在于严惩恶,而在于通过宽和且确定的规则,引导社会走向真正的秩序安宁。



作者: 张赛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内部建设建设委员会 委员。 江苏新闻广播 FM937 (苏南地区 FM95.3 )常年点评嘉宾律师,南京广电集团《律师直播室》节目主持律师。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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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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