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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视野下律师的角色冲突与重构
作者: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丽娜   日期:2007-07-18    阅读:7,531次
  律师是实现社会法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文化建设则是律师实现社会功能的价值基础。而理论与实务界在讨论律师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从宏观上对文化的概念、理念等进行泛泛的论述,较少从律师个体的社会角色与定位出发,探究律师角色对律师文化建设的影响。本文则着眼于文化建设的视野,对律师在不同维度世界中的角色进行考察,并分析其冲突现状,为律师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一、律师的角色期待分析 
  我国律师体制改革已有十余年,伴随着律师事务所从国有所向合伙所转变,律师也由国家工作人员向社会法律服务者转变。表面看起来,律师的角色更加专业和单纯,已经回归到应然状态。但事实上,无论律师制度如何改革、律师事务所的方式如何变化,隐藏在事物表象背后的必然性规律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异,始终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忽视对此类规律问题的研究探索,甚至违背客观规律搞律师文化建设,必然是事倍功半甚至得不偿失。律师的角色期待,则是始终存在并发挥作用的问题之一。因为律师根据社会分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不单纯是古典主义法学派所设想的偶像化的法律适用机器,其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必然对其行为模式作出明确抑或模糊的期待。 
  (一)公正法律世界中的律师,担负理性人角色。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同时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的义务是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律师不同于其余社会服务者,律师的责任感天生就是维护公平和正义。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始终保持法律人应有的理性与正义底线,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片面迎合当事人的非份要求,更不能背离法律和事实的要求提供非法服务。因此,在公正法律世界中,律师应当始终是理性的,为维护法律的正义服务。 
  (二)日常社会交往中的律师,担负社会人角色。实际上,律师不仅仅生活在法律世界中,也是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个体成员,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要面对家庭、单位、同事、朋友等日常社会关系的处理,接受社会其他成员的评价与选择。特别是随着社会法治水平的提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享有独特的形象,甚至有时还享有特殊的社会待遇(如按揭贷款的良好评价等)。但是社会对律师的评价也有反面因素,这一点在美国则尤为突出,公众经常将律师作为讥讽嘲笑的对象。律师在参与社会交往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形象及法律素质,往往会留下“律师”的影子。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需要,律师往往作出平民化的选择,阻碍律师这个群体成为社会精英队伍。 
  (三)法律服务关系中的律师,担负经济人的角色。律师既然从国家工作人员转变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成为自由职业队伍中的一员,必然要考虑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的成本与收益,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为自己算算经济帐。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值和效益观念对律师的伦理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精神特性都会产生强烈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既受到其潜移默化的熏陶,既要考察某一法律事务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当事人的法律认知、经济能力和预期结果,又要考虑自身的付出与收益。现实中,有些律师把律师的使命抛之于外,一切服务都为了钱,唯钱是问,铜臭味十足,让民众对律师服务错误理解为:律师是金钱的奴隶,没有正义可言。客观地说,这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律师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 

  二、律师的角色冲突 

  律师生活在上述三种角色期待中,如果指向一致则有助于律师行为模式的协调统一,一旦发生抵牾或者悖离就会导致律师的角色冲突,进而阻滞其行为模式的运行。我们不妨考察一下律师的不同角色期待的内部冲突与互动。 
  “公正法律世界中的律师”有可能与“法律服务关系中的律师”发生冲突,这在法律服务代理关系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甚至矛盾时较为典型。“公正法律世界中的律师”与“日常社会交往中的律师”也可能发生冲突,当某种社会交往中存在律师个人利益时,律师则容易片面追求个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律师由于生活在社会现实当中,难免对某些法律事实或当事人会有个人的直觉、习惯、情感、态度,由此导致异化对法律理性人的严格恪守。因此,在现实的争议中,理性人、社会人、经济人三位一体的律师往往权衡采纳最具有价值收益的三种角色的最佳结合点。 



    图  三种角色三维坐标图 

  如图所示,在公正法律世界、日常社会交往和法律服务关系组成的立体方位图上,每一次行为选择都有自己的一维坐标数。当然,律师在作出行为选择时上述三种因素的考虑并不是等值的,必然以占主导地位的角色规范为基本出发点,而且该主导性角色规范也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 
  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适用的多元化是律师角色冲突的重要根源。律师的行为不仅受到国家一般法律规范的调整,还受到律师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律师制度的政策约束,特别是由于社会道德标准、司法活动中的“潜规则”等非规范性规则对律师的影响更为直接。二是公正法律世界与法律服务关系的冲突在律师角色留下了痕迹。公平正义是法律的追求目标,当律师基于其业务专长被赋予特殊义务时,必然要其付出违背经济规律的代价。如律师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虽然从本质上来看可能是合理的,但通过横向比较——国家行政机关如工商、税务等和国家司法机关即公检法部门却在具体法律援助案件中置身事外,不承担必要的义务,显然是有失公平的。三是整个社会法治水平不高、公众对律师职业理解的偏差,进一步加剧了律师角色的冲突。尽管国家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以此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保证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同一平台上对话。但事实上,由于数千年传统法文化的影响,社会公众律师形象的认同并不一致,片面理解律师的作用、对结果持有不正当的期待,有的甚至把是否会拉关系、找熟人作为选择律师的衡量标准,也容易导致对自身角色理解的偏差,助长了律师执业腐败化、观念庸俗化。 

  三、律师的角色重构与律师文化建设 

  律师作为独特的职业,有别其他职业的文化品位,律师群体应追求法治、人权、自由、平等、秩序、尊严、良知、亲情、友爱、信仰、真理、美感等崇高而永恒的价值。而文化又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类在社会里所得的一切能力与习惯,是一个多义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的概念。因此,所有文化建设必然包含多层次、多角度的内容,加强任何领域的文化建设都必须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律师角色的冲突,说到底是律师文化建设中的硬伤。近年来,律师主管部门对律师的发展问题,比较重视组织机构的建设、律师诚信的问题、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和加强律师队伍的管理等,但没有将律师所面临的角色冲突予以足够重视,从而为律师文化建设和律师业态的正常发展留下了障碍,导致了律师文化的边缘化。因此,重构律师的角色期待成为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突出“两个维护”的核心文化,增强职业自豪感。《律师法》明确了我国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职业使命。“两个维护”之所以成为律师的职业使命,是因为权利是公民和其他组织赖以生存和进行社会生活的根本,对其至关重要。权利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对其不可缺少。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限,以及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变化,人们生产或生活等社会活动中会产生种种不平等的因素,使权利受阻碍,甚至遭非法侵害、剥夺。有阻碍就必须有疏通,这是现实需要。因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的核心价值,法律至上,向社会主体阐释法律精神和传播法治原则。 
  (二)培育过硬的职业规范和道德修养,树立律师职业的良好形象。律师的职业规范是在理念之下形成的具体的行为准则,具有伦理和行业的约束力。比如,正当开展业务,不夸大宣传、不贬损同行;保守当事人秘密,不将当事人的信息告知第三人;尽职敬业,接受客户委托后认真履行职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机关廉洁,不采取行贿、不正当利益等方式影响司法人员;规范执业,按行业规则开展业务与管理,规范收费,不私自收费、不乱收费,等等。而一个优秀律师不仅要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有突出的职业能力和个人魅力。要有广博的知识面,良好的人文素养,思维敏锐、逻辑清晰、表达准确、谈吐优雅,尊重司法人员、尊重对手。同时他还要充满自信,敢于向困难挑战,百折不挠,用高超的智慧与才能解决难题。只有如此,才能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为律师业发展创造更广阔的空间。 
  (三)加强团队文化建设,推进律师业规模化发展的步伐。律师的业务活动有着浓重的个人色彩,律师习惯于单兵作战而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可单兵作战是无论如何战不过团体的。在现代信息社会,脱离集体单靠个人力量进行创新也是不可能的,“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律师事务所的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公开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依赖于律师之间默契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反馈,越来越需要团队具有共同价值观和共同的目标。从实际情况看,在不少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之间没有志同道合的理想,相互合作商业化、金钱化,合伙关系只是法律上挂挂名而已,互不关心,冷漠对待,关系很难处理、人员不稳定,有的甚至连本所的同事都不认识。团队文化的缺乏,使律师内心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使合伙所处于一种极为短期化和不稳定的状态,严重制约律师业的规模化发展。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律师团队文化建设,发扬众志成城、彼此关爱、共克难关的协作精神,立足于长久计划,才能尽快建立律师行业的独特文化,为律师业健康发展提供精神动力与支持。 

(注:此文获江苏省司法厅2007年优秀论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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