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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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根据现有材料,被告人Z某的主要行为事实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收受财物与人事安排:Z某在担任某市工业局局长并兼任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期间,于“五一”假日期间,收受其下属办公室科长宋某所送5万元人民币。此后,Z某将宋某调任至下属国有企业担任财务总监。
(二)处理截留资产:在该下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宋某私自截留企业500万元资产并向Z某报告。Z某随后通过召开班子会议的形式,决定将此500万元分给职工。
(三)违规开发土地:在该企业改制前,Z某决定将企业的一块划拨土地与某开发公司合作开发,约定该企业享有30%的收益,致使本应国有的划拨土地被用于商业开发,并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二、Z某主体身份与职责认定
Z某同时具备双重公职身份,完全符合职务犯罪主体要求:
| 身份 |
性质 |
可能罪名 |
| 某市工业局局长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 |
| 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 |
国有公司负责人 |
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
Z某作为工业局局长,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其兼任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两种身份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符合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要件,但国有公司负责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具体行为性质应结合行为本质是否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判定。
三、行为定性及犯罪构成分析
(一)收受宋某5万元并调整其岗位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1.犯罪构成分析
·客体:该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Z某非法收受宋某5万元财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宋某谋取利益,即将其调整至待遇更优厚或职权更重要的下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岗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使Z某未明示,其收钱后为宋某调岗的行为已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主体:Z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本罪主体要求。
·主观方面:Z某在节假日收受下属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大额现金,且后续为对方谋取利益,其主观故意明确。
2.定性争议
争议焦点1:节日收礼与受贿的界限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认定:Z某可能辩解5万元是节日礼金而非贿赂,其调整宋某职务是基于工作需要。
司法实践倾向:
·如果有证据证明财物往来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即使以"节日礼物"名义,也不影响受贿认定
·时间关联性(收钱后不久即调整岗位)是重要判断因素
争议焦点2:谋取利益的正当性问题
·“正当利益”是否构成受贿:传统观点认为,即使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也不影响受贿罪成立
·实践中的复杂性:如果Z某能证明宋某确实是最合适的财务总监人选,可能影响“权钱交易”的认定,但实务中因宋某与Z某的上下级关系仍倾向于认定为受贿。
(二)决定私分宋某截留的500万元资产的行为:涉嫌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1.犯罪构成分析
·客体:该行为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建设的制度。
·客观方面: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宋某私自截留的500万元企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Z某在明知该笔资金性质的情况下,通过班子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决定将这笔国有资产分给职工。这种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经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只要实质上是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同样构成犯罪。
·主体:Z某作为国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主观方面:Z某明知500万元系国有资产,仍决定私分,具有直接故意。
2.定性争议
争议焦点1: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的界限
核心争议:
·行为性质:是个人非法占有还是单位集体私分?
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集体决策、公开进行、分发给全体或多数职工。
贪污罪:少数人秘密侵吞、化公为私
Z某行为的特殊性:形式上是"班子会议决定"(似单位行为);实质上是为宋某个人截留行为“善后”(似个人行为);款项分给职工而非个人占有。
争议焦点2:Z某的主观故意认定
·明知程度:Z某对宋某“私自截留”的具体情况知情到什么程度?
·犯罪故意:是非法占有的故意,还是为避免损失扩大的不当处置?
结合下列证据情况着重审查:会议记录中Z某的发言内容;Z某是否参与或指使宋某截留行为;分配方案的决策过程
(三)违规合作开发划拨土地造成国家损失的行为: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
1.犯罪构成分析
·客体:该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的管理秩序与财产权益。
·客观方面:Z某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家关于划拨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决定与开发公司合作开发,致使国家划拨土地被违规用于商业开发,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主体:Z某是国有公司负责人,符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主体要求。
·主观方面:Z某作为国有公司负责人,但其仍违规操作,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2.定性争议
争议焦点1:根据证据情况Z某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适用性分析:本案中,Z某决定将划拨土地与合作方开发,企业只享有30%收益,如该比例明显低于合理水平,可能构成变相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特别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这种行为更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证据审查要点:
土地开发决策动机——Z某决策合作开发是出于公司经营考虑,还是受个人利益驱动。
Z某及其亲属是否收受开发公司利益——核实是否存在请托事项。
土地价值与交易公平性——企业享有30%收益的合作条件是否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构成“低价”。涉案土地在当时市场条件下的价值及30%收益分配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
经济损失具体认定——违规开发行为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具体数额,是否达到30万元。由审计或司法机关进行精准核算和认定。
争议焦点2:与滥用职权罪的争议
·适用性分析:Z某具有双重身份,其工业局局长身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着重审查Z某在行使“决定与某开发公司合作开发划拨土地”行为时主要行使的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职权还是企业经营行为。
·证据审查要点:
Z某在批准土地合作开发项目时,其行使职权的具体身份和职责来源——调取工业局与该国有企业的职能分工文件、任命文件;查阅项目审批材料上的签字盖章单位,以确定行为时的身份。
决策程序合规性——Z某的决策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企业章程或内部决策程序。调取划拨土地相关规定、该企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核查本次合作开发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审批和备案程序。
综上,根据本案案例中所呈现的事实,Z某可能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