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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宁律纪处〔2025〕42号】
日期:2025-11-21    阅读:30次

    被调查会员江苏绽蓝律师事务所应共义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210540752会见某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彭某时,违规向彭某传递食品。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本会决定:给予应共义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行业纪律处分。

    本处分已于2025年11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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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晶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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