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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3】169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3年10月16日-24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对2023年度第十批申请的83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32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实训材料的补正,1人不合格。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32名需补正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3年10月30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3年度第十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3年10月24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3年度第十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关新政 |
博事达所 |
补材料 |
1、实训2:质证意见未签名; 2、实训5:实训记录于卷宗材料不符。 |
2 |
郭睿 |
段和段(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判决书载明申请人未参加庭审,请核查后由律所予以说明。 |
3 |
张学标 |
苏源所 |
补材料 |
1、实训1:未经委托程序即办理案件,请律所予以说明; 2、实训1-5:实训记录均未记载具体时间; 3、实训4:2022年11月起即开始办理案件,但委托书于2023年3月22日才出具,请律所予以说明。 |
4 |
朱烨晗 |
君泽君(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4:收案报告收案日期栏为2022年2月16日,落款日期为2023年2月16日,收取律师费栏为5000元,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于2023年2月16日,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为20000元,发票开具时间为 2022年1月4日,金额为20000元,请申请人对该等情况作出说明,或者更换实习卷宗; 2、实训5:代理词、案件讨论等材料中应体现指导律师的指导,请指导律师补充签字。 |
5 |
陈宇轩 |
大成(南京)所 |
补材料 |
个人办案小结与案件无关,请就个案进行总结。 |
6 |
刘健 |
臻宇所 |
补材料 |
1、实训4: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是公司; 2、实训5:指导律师意见和实习心得请就个案进行整理。 |
7 |
胡东凤 |
华域融和所 |
补材料 |
1、实训1:委托合同签订人与实际当事人不一致,需补充律所情况说明;证据目录及质证意见重复提交,未提交本方证据目录;诉中讨论无准确时间; 2、实训2:无质证意见; 3、实训3:代理词、案件讨论纪要无指导律师签名; 4、实训5:实训记录时间与实际不符。 |
8 |
杨凯迪 |
博事达所 |
补材料 |
1、实训1:实训结束日期为2023年3月29日,诉中讨论日期在2023年4月4日,请核查材料并予以修改; 2、实训3:项目工作文件的初稿、修改稿、定稿均无法加载,请重新上传。 |
9 |
李欣颖 |
博事达所 |
补材料 |
1、实训1:收案审批单、庭审笔录模糊,无法审查; 2、实训5:发票上姓名与委托协议、法律文书上均不一致。 |
10 |
钱雨梦 |
竞天公诚(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1-2:授权委托书上未见承办律师姓名;未见承办律师出庭证; 2、实训5:收案登记表、法律顾问合同、阶段性工作报告、期末工作报告均无法体现出实训5的实际内容,请核查后予以补正。 |
11 |
苏心 |
苏德所 |
补材料 |
1、实训2:委托代理合同未明确实习人员身份; 2、实训2、3、4:无质证意见的《情况说明》请承办律师签字且律所予以确认盖章。 |
12 |
陈妍雯 |
石城所 |
补材料 |
1、实训1:①指派函为东银所,收案登记及其他多份材料显示石城所,请律所附相关说明;②参与度材料不足,建议补充实习人员个人阅卷记录、开庭准备材料、参加庭审后的个人整理的庭审记录、参加诉前诉中诉后的案件讨论纪要、法条及案例检索、辩护词等;③未体现出指导律师实质性指导,建议案件讨论纪要有实习人员与指导律师讨论的过程,法律文书有实质性修改内容等;④法律援助案件请认真审查证据,针对侦查证据准备质证意见(无异议也是一种质证意见);⑤办案总结内容,法律援助案件也需实质性提供辩护,辩护意见尽量与被告人一致,但不否定特殊情况下的独立辩护权;⑥会见笔录2月20日,首谈笔录2月23日,请核实情况并说明; 2、实训3:答辩状初稿需指导或承办律师、实习人员签名; 3、实训4:答辩状初稿签名;同时建议文书修改有实质性修改内容,以能够体现出实习人员接受了指导律师的实质性指导; 4、实训5:起诉状初稿需指导或承办律师、实习律师签名;同时建议文书有实质性修改内容,以能够体现出实习人员接受了指导律师的实质性指导; 5、请认真按照实习考核要求准备案卷材料。 |
13 |
齐坤鹏 |
刘洪所 |
补材料 |
1、实训1:民事代理词初稿、正式稿的内容与案件情况不符,请补正。 2、实训3:判决书中未记载实习律师到场,律所核实其到庭情况出具书面说明。 |
14 |
金卓寰 |
石城所 |
补材料 |
1、实训1:律所案件受理登记表无律所盖章或主任签字; 2、实训4、5:代理词(或辩护词)的初稿、正式稿指导律师、承办律师与申请人员均需签字。 |
15 |
卢小玲 |
巨浩所 |
补材料 |
1、调解笔录无申请人签名,请律所核实其到庭情况出具书面说明; 2、实训2:发票与委托人不一致; 3、实训3:发票金额与委托代理合同金额不一致,请律所予以说明;庭审笔录无申请人签名,请律所核实其到庭情况出具书面说明; 4、实训4、5:答辩状、代理词修改稿需指导律师、承办律师、申请人签名; 5、实训5:首谈笔录当事人未签字。 |
16 |
岳天笔 |
新高的所 |
补材料 |
1、实训2:未经委托程序即办理案件,请律所予以说明; |
17 |
范元培 |
苏云所 |
补材料 |
1、实训1:指导律师意见对实训评价中第二段最后表述与案件事实无关,建议重新修改后提交更改; 2、实训4:未上传质证意见的初稿、正式稿,庭审笔录显示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建议补充完善后上传。 |
18 |
卫学耀 |
驰东所 |
补材料 |
1、实训3:委托代理协议的日期早于收案及首次谈话时间,请律所予以说明并建议更换实训项目; 2、实训4:无证据目录正式稿。 |
19 |
刘成 |
世纪同仁所 |
补材料 |
实训2:代理协议未标明实习人员身份。 |
20 |
刘楚玉 |
高朋(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2:收案登记表的收案时间在2020年9月,实习时间在2022年9月,该登记表上不应当有实习人员的名字;代理词正式稿无代理律师签字;实训记录的时间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做的工作不一致;缺少开庭笔录需补充;上诉状的签署日期不在实训期间无法证明参与了上诉状的撰写工作; 2、实训3:收案登记表的时间不在实习人员的实习期内不应当出现实习人员的名字; 3、实训4: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人未标明实习人员; 4、实训5: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人未标明实习人员;讨论纪要存在多处错别字,请校对稿件;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申请人均未标明实习人员。 |
21 |
陈伟 |
耀丰所 |
补材料 |
实训1-2:律所案件收案审批表、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均未注明实习人员身份。 |
22 |
魏云 |
巨浩所 |
补材料 |
1、实训1:委托协议及判决书建议提交原件并扫描清晰,如不能提交原件应由律所出具情况说明; 2、实训2:裁决书应当提交原件,扫描件未见仲裁委印章; 3、实训4:判决书请提交原件,并扫描清晰,如不能提交原件应由律所出具情况说明。 |
23 |
严均威 |
华域融和所 |
补材料 |
1、实训1、2、4:缺少对方证据及质证意见; 2、实训3:授权委托书日期有涂改,请予以说明。 |
24 |
闵赟炜 |
德恒(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1:起诉状:起诉状缺少公司盖章; 2、实训3:首谈笔录:申请人未签字;委托协议与发票金额、时间均不一致,请律所出具情况说明;裁决书有出现涂改、填注等情况,需要上传清晰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律所出具情况说明。 |
25 |
孙文华 |
天之权所 |
补材料 |
1、实训3:未提交对被告证据质证意见的初稿、正式稿; 2、实训4-5:未提交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的初稿、正式稿; 3、个人基本情况表中南京大学的教育经历显示时间为2005至2017年,请核实并修改; 4、部分材料出现多处错别字,建议核实所有材料。 |
26 |
庄静怡 |
耀时所 |
补材料 |
1、实训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解协议初稿、和解协议正式稿中申请人姓名处均未注明实习人员; 2、实训4:股东协议初稿、修改稿、定稿文末申请人姓名处均未注明实习人员;股东协议重点条款提示说明,文末有律所落款、但未盖章,应上传原件; 3、实训5:立项审批表中,承办律师、及项目成员申请人姓名处均未注明实习人员;法律尽调报告初稿和修改稿申请人姓名处均未注明实习人员。 |
27 |
顾香 |
华旦天左所 |
补材料 |
实训1/3/4/5:首谈笔录内容不完整,第八条未填写。 |
28 |
陈民娣 |
什新所 |
补材料 |
1、实训1:代理词定稿未采纳修改稿意见对基础买卖关系做出论述。疑似定稿已成型、后补修改稿。建议律所补充说明; 2、实训5:具体问题为:代理词修改稿请核实后重新上传;诉中讨论记录第三行原被告表述颠倒; 3、其他案卷中存在多处错别字,如卷2的诉前讨论记录一(五)错别字“肃清”,建议核实所有材料。 |
29 |
江美莹 |
永衡所 |
补材料 |
实训1-5:答辩状、代理词未见实习人员/指导律师签字;证据目录、质证意见均未见实习人员签字,听证笔录中多页未见实习人员签字,请律所核实其听证情况出具书面说明。 |
30 |
杨浩 |
联创伟业所 |
补材料 |
1、实训1-5:未提供无质证意见情况说明; |
31 |
陈益民 |
苏源苏 |
补材料 |
实训4、5:提交审查的合同和法律意见书数量与实训记录不符,请按实训记录提供。 |
32 |
谭逸 |
恒量(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5:补充合同签订时首谈笔录。 |
33 |
张辉 |
天晖所 |
不合格 |
实训1:一审庭审笔录2中,实习律师单独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