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介绍 >> 本会规章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
日期:2023-12-13    阅读:294次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表彰奖励工作,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和树立典型,促进南京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宗旨原则】表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四条【经费来源】表彰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条【表彰种类】本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方式为:

(一)通报表扬;

(二)公开嘉勉;

(三)授予荣誉称号。

本会对获得表彰奖励的会员实行计分制。其中,通报表扬计3分,公开嘉勉计10分,授予行业荣誉称号计20分。会员累计积分情况作为行业开展评优推先、培养人才、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奖项设立】本会奖项按照团体奖项、个人奖项和特别奖项进行设置,分为日常奖项和定期奖项。

第七条【日常奖项】日常奖项每季度评选一次,主要面向个人会员,对获奖会员给予通报表扬。奖项设置、评选规则、评选结果由本会负责奖励表彰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向本会秘书处提出,报会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

专业委员会日常奖项主要鼓励会员加强专业研究、提升专业能力、提高办案水平等。会员可随时向各专业委员会申报独立完成或者参与的有关专业研究文章书籍、典型案例、自创法律服务产品等成果,由各专业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统计汇总,作为日常奖项的评选依据。

专门委员会日常奖项主要鼓励委员认真履职、开拓创新、建言献策、无私奉献等。由各专门委员会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统计汇总,作为日常奖项的评选依据。

第八条【年度奖项】本会每年评选一次奖项,对获奖会员给予公开嘉勉。

年度奖项分为年度团体会员奖和年度个人会员奖。

第九条  每年评选的团体会员奖的奖项设置和评选条件为:

(一)年度优秀奖,评选对象基础条件为成立3年以上且评选年度管理、业绩等综合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

(二)年度进步奖,评选对象基础条件为成立1年以上不满8年且评选年度比上年度在管理、业绩等方面成长迅速的律师事务所;

(三)年度奉献奖,评选对象基础条件为评选年度在公益、行业奉献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条  每年评选的个人会员奖的奖项设置为:

(一)优秀民商事诉讼律师;

(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三)优秀行政诉讼律师;

(四)优秀公司法律业务律师;

(五)优秀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律师;

(六)优秀破产法律业务律师;

(七)优秀涉外法律业务律师;

(八)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律师;

(九)优秀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业务律师;

(十)优秀证券期货法律业务律师;

(十一)优秀金融保险法律业务律师;

(十二)优秀家事法律业务律师;

(十三)优秀法律顾问业务律师;

(十四)优秀合规法律业务律师;

(十五)优秀公益律师。

以上评选对象基础条件为评选年度在该法律业务服务领域成绩突出的专业律师。

第十一条   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团体或者个人会员,可以给予年度专项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会按照理事会任期,每届评选一次奖项,对获奖会员授予荣誉称号。每届评选的奖项分为团体会员奖项和个人会员奖项。

第十三条  每届评选的团体会员奖项设置和条件为:

(一)南京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基础条件为成立10年以上且评选期限内管理和业务均成绩显著的律师事务所;

(二)南京市十佳新锐律师事务所,基础条件为成立3—10年且评选期限内管理和业务成绩进步显著的律师事务所;

(三)南京市十佳公益律师事务所,基础条件为成立3年以上且评选期限内公益成绩显著的律师事务所;

(四)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基础条件为成立3年以上且评选期限内管理规范、业务成绩先进的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事务所名额不超过本会团体会员总数的10%。

第十四条  每届评选的个人会员奖项分为十佳奖项和领军人才奖项。

十佳奖项设置和评选条件为:

(一)南京市十佳律师,基础条件为执业10年以上,品行好、能力强且评选期限内工作成绩显著的律师;

(二)南京市十佳巾帼律师,基础条件为执业8年以上,品行好、能力强且评选期限内工作成绩显著的女律师;

(三)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基础条件为执业5年以上,品行好、能力强且评选期限内工作成绩显著的青年律师;

(四)南京市十佳公益律师,基础条件为执业4年以上,品行好且评选期限内公益成绩显著的律师;

(五)南京市十佳委员会主任,基础条件为担任本届工作或者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品行好、领导能力强且评选期限内委员会工作成绩显著的律师;

(六)南京市十佳委员会委员,基础条件为担任本届工作或者专业委员会委员,品行好、能力强且评选期限内委员工作成绩显著的律师。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年度个人会员奖项”,在每届个人会员十佳奖项之外,本会评选每个法律业务服务领域10名领军人才,如:民商事诉讼领军人才。本奖项基础条件为执业8年以上,品行好、能力强且评选期限内在该专业领域执业成绩显著的律师。

5年内获得过年度奖项、10年内获得过每届奖项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不重复参加相同奖项评选。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上述条款设置的奖项外,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下列特别奖项:

(一)每年度应向执业满30年的个人会员颁发荣誉证章,每位会员仅授予一次。

(二)本会根据本市律师行业发展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每届奖项中对执业满20年不足30年的个人会员设置如“南京资深律师”特别奖项,授予荣誉称号。

(三)南京市律师行业党委和会长办公会认为需要设置的其他特别奖项。

以上(一)(二)(三)项中所列奖项名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需要增加有关奖项的,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和决定。

第十六条【表彰比例】日常奖项名额不超过个人会员数量的45%。定期奖项中的年度(每届)团体会员奖项、年度(每届)个人会员奖项的比例(名额),分别不超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总数的15%和10%”。

第十七条【联合表彰】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可以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表彰奖励或申请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评选方案】定期奖项评选由本会负责奖励表彰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向本会秘书处提出评选工作方案,报会长办公会研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和决定后,由秘书处发布评选通知。

第十九条【评选机构】本会秘书处会同本会负责表彰奖励工作的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会员定期奖励评选工作。每次评选应成立表彰奖励评选工作小组,成员由南京市律师行业党委代表、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律师代表和秘书处代表等组成,总共不得少于15人,具体人数和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与评选工作方案一并上报。

 第二十条【评审规则】定期奖项评选工作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负责参评材料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参评材料,可以要求自荐或推荐单位在限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奖励评选工作小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分成若干小组,分组进行评审,最终应以全体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三)表彰奖励评选工作小组成员拟定获奖候选名单时应采用无记名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成员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方得列入推荐名单;

(四)表彰奖励评选工作小组应评选出拟表彰名额的1.3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作为评选结果,并按照得票数量多少进行排序。

第二十一条【评选回避】表彰奖励评选工作小组成员对其个人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评审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评选监督】本会监事会委派不少于3名监事负责对评选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对个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参评奖项的评审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结果决定】表彰奖励评选工作小组的定期奖项评选结果报会长办公会研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和决定后,通过本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评选结果有效,报行业党委备案。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定期表彰奖励工作并予以公布。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秘书处将所收到的异议申请提交常务理事会处理,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对该异议进行审议后予以表决。本会不接受对异议处理结果的复议申请。

第二十四条【成果运用】以本会文件形式公布表彰奖励决定,下发到所辖律师事务所,同时颁发奖牌、奖杯或者证书。

日常奖项每季度在本会网站或公众号上公布;年度奖项名单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布;每届奖项和特别奖项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布名单、同时可在市级以上媒体上介绍事迹或专题报道等。

第二十五条【表彰存档】本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及本会诚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表彰排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表彰奖励;已经作出的,撤销表彰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奖牌,追缴所获物质奖励:

(一)会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行业党委、律师协会处分的;

(二)会员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会员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四)奖项评选违反规定程序的;

(五)其他应予撤销或者不得给予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年限界定】本办法规定的团体会员成立年限或个人会员执业年限的要求,均以评选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计算。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有效条件】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各区工作机构(分会)应参照本办法对本区会员进行表彰奖励,具体表彰奖励方案报市律师协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