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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刚上路的我们——对青年律师专业化问题的思考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杨博炜
日期:2016-01-11    阅读:1,977次

       在开始我们的讨论之前,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本人也属于青年律师之行列,所以这篇文章既是写给广大青年律师朋友的也是写给我自己的。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近些年来已经逐渐成为律师界的热点话题,无论是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律师协会还是律所本身,越来越多的将青年律师的培养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然而围绕青年培养有诸多需要讨论、思考、研究的课题,其中青年律师的专业化问题是一个大家都绕不开的话题。

      一、青年律师专业化的困境

     专业化应该是当今律师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有的人甚至认为专业化道路是律师发展的唯一出路。然而对于青年律师而言,专业化似乎是一个伴随着争议与困惑的话题,充满了理想与现实般的矛盾。一方面,青年律师在执业初期普遍的心态是迅速积累执业经验,提高执业技能、蓄攒客户资源,所以希望自己能够成为“全能战士”。另一方面,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兴趣爱好的局限性、服务对象的多样性使得青年律师在涉猎领域广泛的同时,往往会出现“方向性迷失”,而且极易出现“浅尝辄止”,“捡了芝麻又丢了西瓜”的局面,因此专业化又是自己所向往的一种理想状态。

       二、决定青年律师专业化的因素

      笔者经过初步的考察与总结后认为,青年律师走向专业的路径有的是主动的、内生的,有的是被动的、外发的,但一般都与如下几个因素有关:

       (一)指导律师或团队

        从青年律师的培养模式来看,既有传统的“师徒型”模式也有现代性的“团队化”模式。师徒型模式中,指导律师的“言传身教”是青年律师获取知识、技能的主要方式。指导律师对青年律师的影响几乎贯穿于青年律师执业初期的整个阶段。青年律师从入行到从事助理工作再到独立执业,从专业知识的学习到执业技巧的培训再到案源的积累、客户的拓展大都与自己的师傅有关,所以青年律师在执业初期的执业领域或服务对象往往与师傅的主要执业领域趋同。团队化培养的模式则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产物,而且团队化与专业化往往被看做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着高度的联系。很多业内成功的人士指出,传统的律所内部分工都是粗线条的,律师要处理客户所面临的各领域法律事务,业务上广而不精,重叠化、同质化现象严重,这种“万金油”式的律师或律所越来越难以适应法律服务市场日益专业化的需要;而实行团队化的运作,可以使律所根据律师专业技能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这点我是深有体会,笔者曾作为管理人成员之一参加过企业破产案件的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涉及民商事诉讼、公司法业务、资产管理、劳资纠纷处理、税务、企业融资、知识产权、甚至企业经营管理等等专业领域,这些工作只有团队协作才能完成。团队合作必然要求团队中的成员具备自己的一技之长,否则个体在这个团队中便无立足之地。曾经有一位律所的主任谈及青年律师的专业化问题时向笔者介绍,他要求所里的青年律师必须申报一个具体的专业领域,并对该领域进行研究,否则律所或合伙人争取来的公共案源一概不予交办;如果有一个青年律师没有进行任何专业申报,那么律所的公共案件对其是绝缘的,也就是说他是没有权利或机会获得事务所提供的公共案源。因此,很多的青年律师的专业化的养成和他所在的团队及其在团队中的司职分工有关。 笔者的一位同学,研究生在读期间就加入到了一个专业从事企业投融资法律业务的团队中,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在已经在该领域站稳了脚跟,足可见团队对于青年律师专业化形成的重要性。 

      (二)既有主要客户类型

       既有的客户资源是青年律师实现专业化理想的肥沃土壤。笔者在学校读研期间,曾经专攻过专业法律英语,应该说在当时具备了一定的专业法律英语的英汉互译能力,但执业之后接触到的服务对象均为政府机关及内资企业,之前研习的法律英语鲜有用武之地,所以笔者并未成为一个专业的涉外律师也就不足为奇了。相反,笔者一位同事的专业之路却和他的主要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笔者的这位同事在其执业初期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他在劳动争议的办理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专业与良好口碑渐渐为人所知,很快就有很多企业慕名而来,纷纷请他提供专业高效的企业用工法律服务;在积累了大量的用工管理法律实务经验与技能之后,笔者这位的同事仍不断挖掘自身潜力,最近得知他正在着手开发一整套企业用工法律实务服务产品,用他的话说就是要实现专业法律服务的批量化生产。

      (三)执业地域

      执业地域对于青年律师专业化的影响也比较大,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经济发达,法律服务的需求的多样化、精细化特征明显,由此给青年律师带来的专业化发展的机会相对较多,但对于中小城市来说,受限于经济发展和律师行业自身发展水平,法律服务专业化的土壤相对贫瘠,法律服务需要相对传统、单一,青年律师发展走向专业化的道路相对艰难。但是专业化并是不大城市的专利,青年律师可以根据自己所在城市法律服务市场的特点,因地制宜,实现独具特色的专业化法律服务。

       当然,除了上述因素之外,专业背景、兴趣爱好、自身性格、执业认知与规划等因素都会对青年律师的专业化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三、几点想法与建议

       青年律师专业之路需要青年律师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探索,虽然曲折但终究是光明的,从笔者自身的经历来看,有一些想法与体会尝试可以与大家分享。

      (一)多角度多维度的理解“专业化”问题

       1、专业化不能等同于业务类型的单一化

       有一种观点认为,律师专业化意味着律师执业领域只能局限于某一种类型的案件,曾经也听过个别律师同仁介绍自己的时候强调自己只从事刑事辩护或者只从事非诉业务,听上去好比心脏外科的医生不接待骨科的病人一样,但对于广大青年律师来说可能是无法实现的。更多的时候,大多数青年律师实现专业的化的路径应该是循序渐进式的,有人认为“律师走专业化之路,是必然之路,这需要理性定位,确定自己的专业方向,正确处理长远发展与眼前面临的生存问题之间的矛盾,注意发展一专多能。谦虚认真学习借鉴优秀经验,厚积而薄发。要具备战略眼光,抓住新业务领域,以系统的知识储备为支撑迎接挑战。”[1]笔者比较赞同上述观点,专业化的同时实际上是对律师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笔者自身经历而言,笔者的研究生专业是法理学,学生时代一直比较注重对部门法及其基础理论的学习,执业之初注意知识积累,注重办理案件类型的多样化,这些经历对于我现在的工作就很有帮助。比如,笔者在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业务时,经常性会运用到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基础性理论知识以及自己在过往民商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知识与经验;再比如笔者在处理土地登记行政诉讼、征地、征收补偿安置类行政纠纷的时候往往会运用行政法、物权法、侵权法的相关知识来分析解决问题,所以专业化并不意味着对其他类型案件的绝缘。

       2、专业化与传统律师业务之间没有天然的鸿沟

       一谈到专业化,很多人都会立刻把它同“高精尖”联系在一起,我曾经和一位想要到我们所实习的法学院应届毕业生进行面试交谈。这位小伙子来自一个经济比较发达的苏南某县级市,当问及为何不留在家乡发展转而选择来到南京发展时,他谈到他曾经考察过家乡的律师执业现状,他认为家乡的那些律师虽然收入不错,但业务类型比较单一、趋同,无非是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他觉得这些业务比较“老土”,与自己的职业规划不太相符;而到大城市来做律师能够接触一些“高大上”的业务。其实,笔者认为,传统律师业务领域也会有专业化凸显的现象,笔者曾经组织过一次关于青年律师专业化的交流活动,会上有一位嘉宾就谈到他是做婚姻家事案件的,但是他对该类案件进行了深度的挖掘,在注重传统婚姻家事纠纷处理的基础上,他对于家庭财富的传承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已经开始从事家族信托方面的业务。再比如,笔者经常接触的行政法律服务,虽然从类型上仍属于传统的法律业务,但并妨碍它的专业化发展趋势,实际上随着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也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比如针对信息公开法律业务、针对不动产登记法律业务、政府采购法律业务等等,行政机关都需要律师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所以传统的律师业务领域与专业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鸿沟。

      (二)专业化之路需要坚定的决心和持久的耐心

       青年律师在执业初期都梦想着能在某一业务范畴有所建树,一开始热情满满,遇到挫折后就慢慢放慢了前行的脚步,最后便渐渐放弃了初衷,究其原因还是心态失衡。实际上,青年律师的专业化之路不是一蹴而就的,“心急吃不了热粥”、“一口气吃不成胖子”,相反它需要坚定的决心与持久的耐心,即使有幸在执业的初期就加入到了一个专业化的团队中,也需要一个不断发现机会、抓住机会并持之以恒的过程。笔者的一位同事自加入到我们所后,一直潜心于破产清算与重整业务的实务操作与研究,从债权申报通知书的起草到债权审核规则的确定到债权审核报告的制作到管理人工作报告的起草,再到分配方案的制定、重整计划的拟定,从与债权人、审计、评估机构、法院的沟通到面对破产企业职工、股东的交流、谈判;一步步走来,她已经从一名薪酬制律师成长为一名资深的、能够独当一面的“大状”,从她的身上让笔者懂得了紧握时机不放、持之以恒,用耐心驱走寂寥后换来的终将是进步与成功的道理。

       “综合全面是基础,专业化是趋势”,青年律师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所在城市的法律服务需求特点、所在律所、所处团队的客观情况,把握时机,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专业化之路。




[1]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专业化之路探索》,《每日甘肃网》http://gsfzb.gansudaily.com.cn/system/2013/11/13/014759852.shtml,20151022日。




       作者简介:

      杨博炜律师,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委员会秘书长、南师大破产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业务特长:行政法律服务、民商事纠纷、企业破产法律业务。电话15195880872,邮箱yangb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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