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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缴省、市律师协会2025年度会费的通知
日期:2025-05-30    阅读:3,134次

宁律秘通【2025135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

根据省律协《关于收缴2025年度会费的通知》精神,我会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25年度会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5年6月9日-13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2.地点:南京市律师协会报告厅(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2号楼6楼)。

二、缴费标准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苏律协发〔2007〕32号)、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2009年度律师会费收缴有关问题的批复》、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减免青年律师和在律师事务所退休的执业律师会费的决定》、《关于女律师“哺乳期”减免会费的决议》、《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扶持我市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关于减免郊县律师事务所部分市会费的决议》、《关于免收残疾律师、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和援藏(疆、边远地区)律师当年个人会费的决议》、《关于免收身患重大疾病律师年度个人会费的决议》的相关规定,2025年度会费收缴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费:

    

减免幅度

实际缴纳
(元/年/人)

合计

省律协

市律协

1、2023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首次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2、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3、在律师事务所岗位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执业的老律师;4、残疾律师;5、专职法律援助律师;6、援藏(疆、边远地区)和“1+1”律师;7、患有重大疾病的律师;8、在生产或哺乳期内的女律师。

全免

0

0

0

1、2023年6月1日(不含6月1日)前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2、兼职律师。

全额缴纳

700

1800

2500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全额缴纳

400

800

1200

备注

首次领证时间以省厅管理平台上律师首次执业时间为准。

(二)团体会费:

     

减免

幅度

实际缴纳
(元/年/所)

合计

省律协

市律协

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

全免

0

0

0

六合、浦口、栖霞、雨花台、江宁、溧水、高淳等七个区的新设(2024年6月1日后设立)且执业律师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所

省会费80%、市会费减5000元

4800

9000

13800

六合、浦口、栖霞、雨花台、江宁、溧水、高淳等七个区的新设(2024年6月1日后设立)且执业律师在10人以上的所

省会费全额、市会费按80%缴纳

6000

11200

17200

除以上所列其他执业律师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

省、市会费均按80%缴纳

4800

11200

16000

除以上所列其他执业律师在1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全额缴纳

6000

14000

20000

三、有关要求

1.界定减免范围。各律师事务所应对照缴费标准,认真界定本所和本所律师缴费类别,并填写《2025年度会费交纳表》和《免缴会费人员名单》。

2.遵守缴费时间。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排定的时间到市律协办理缴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间,须提前1天通知市律协秘书处。

3.带齐相关材料。办理缴费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盖有本所印章的《2025年度会费交纳表》(附件2)、《免缴会费人员名单》(附件3)各1份;

2)提供符合会费减免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以供核对;

3)提供在律师事务所岗位办理退休的执业律师退休证原件(首次申请减免提供)、复印件、人事档案中办理退休手续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以供核对;

4)残疾律师申请时,需提交残疾律师、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和援藏(疆、边远地区)律师免交个人会费申请表》(附件4)、残疾证复印件1份;

5)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申请时,需提交残疾律师、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和援藏(疆、边远地区)律师免交个人会费申请表》(附件4)、《业务协作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

6)重大疾病律师申请时,需提交《重大疾病律师免交个人会费申请表》(附件5)及三甲医院相关证明材料;

7)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产、哺乳期内女律师,需提交医院出具的子女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

另:在律师事务所岗位退休律师、残疾律师、重大疾病律师在往期收缴会费时已经提供证明材料的无需再次提交。

8)拟注销的律所可申请免交团体会费,但需提交主管司法局出具的相关证明。仍在拟注销律所执业的律师,个人会费须按标准缴纳。

四、缴纳方式

银行汇款。律所直接汇款至协会对公账户,办理时需携带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盖章)1份。汇款资料如下:

 称:南京市律师协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天印路支行

 号:539175509333

另:银行汇款时务必备注律所名称。

 

附件:1、《2025年会费收费时间安排表》;

          2、《2025年度会费交纳表》

3、《免缴会费人员名单》

4、《残疾律师、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和援藏(疆、边远地区)律师免交个人会费申请表》

    5、《重大疾病律师免交个人会费申请表》

6、《重大疾病定义》  

                       

                    2025530

 

联系人:张正艳,联系电话:025-68567890;

  ,联系电话:025-68727951。


附件1

2025年会费交费时间安排表

日期

时间

交费单位

69

(周

上午

 

玄武区

下午

建邺区

610

(周

全天

秦淮区、江北新区

6月11日

(周三)

全天

鼓楼区、江宁区

6月12日

(周四)

上午

雨花台区

下午

栖霞区、浦口区

6月13日

(周五)

上午

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

下午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附件2

2025年度会费交纳表

所名:          主管局:         组织形式:O合伙O个人 律师人数:   人

 

省会费

市会费

减免依据

团体会费(元)

 

 

 

个人会费小计(元)

 

 

 

序号

 

省会费

市会费

 

 

 

 

 

 

 

 

 

 

 

 

 

 

 

 

 

 

 

 

 

 

 

 

 

 

 

 

 

 

 

 

 

 

 

 

 

 

 

 

 

 

 

 

 

 

 

 

 

 

 

 

 

 

 

 

 

 

 

 

 

 

 

 

 

 

 

 

 

 

 

 

 

团体、个人会费合计

 

 

 

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附件3

免缴会费人员名单

律所名称:

序号

免缴会费律师姓名

免交依据

 

 

 

 

 

 

 

 

 

 

 

 

 

 

 

 

 

 

 

 

 

 

 

 

 

 

 

 

 

 

 

 

 

 

 

 

 

 

 

 

 

 

 

 

 

 

 

 

 

 

 

说明:会费全免的律师,须填写此表

 

 

 

 

附件4

残疾律师、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和援藏(疆、边远地区)律师免交个人会费申请表

 

性别

 

执业机构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残疾律师

残疾人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申请人签字

 

律所审查意见

                   (章)

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法援机构名称

 

起止时间

 

申请人签字

 

法援机构

审查意见

                     (章)

区司法局

   

                     (章)

援藏律师

支援地区

 

支援时间

 

区司法局

审查意见

                     (章)

注:残疾律师申请时,需另提交残疾证复印件1份;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申请时,需另提交《业务协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

附件5

重大疾病律师免交个人会费申请表

 

 

性别

 

出生年月

 

执业机构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情况说明

(附三甲医院相关诊断证明材料)                   

律所审查意见

                     

                     (公章)

注:重大疾病律师申请时,需提供三甲医院相关诊断证明材料。

附件6

重大疾病定义

一、重度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1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范围内。

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六、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十、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范围内。

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范围内。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上述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制定。

 

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包括:①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②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③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④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⑤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⑥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5: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 1、 附件2-6


  • 责任编辑: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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