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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3】74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3年5月11日-19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对2023年度第五批申请的101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10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实训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10名需补正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3年5月25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3年度第五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3年5月19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3年度第五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周继鹏 |
盈科(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2-5:现有材料无法反映实习人员参与该案件办理。 |
2 |
赵晓春 |
科腾所 |
补材料 |
1.实训2、3:指导律师点评不尽职,指导律师意见点评雷同; 2.实训4、5:指导律师点评不尽职,指导律师意见点评雷同。 |
3 |
张莉 |
炜衡(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委托合同不符。 |
4 |
朱鹏 |
锦天城(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4、5:阶段工作报告无实际内容;工作文书无原稿、修改稿和正式稿的区分,无指导律师的指导修改意见;无工作内容和工时记录。 |
5 |
卞海荣 |
德善所 |
补材料 |
1.指导律师点评不尽职,五份实训项目的指导律师意见与实习心得雷同; 2.部分实训记录内容相同,与实际实训材料情况不符。 |
6 |
朱云衡 |
法德东恒所 |
补材料 |
实训材料的修改稿均无修改痕迹,无指导及承办律师的指导修改意见。 |
7 |
程元芷 |
致邦所 |
补材料 |
1.实训1、2、3:指导律师点评不尽职,指导律师意见与实习心得雷同; 2.实训记录内容与实际实训材料的时间与活动事项不符。 |
8 |
孙小迪 |
致邦所 |
补材料 |
1.委托代理合同,诉状等请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 2.庭审笔录处不要上传首谈笔录; 3.实训2:实习心得需实习人员签字。 |
9 |
兰全香 |
苏强所 |
补材料 |
1.实训1-5:批办单,委托代理合同没有律所合同号; 2.实训1:起诉状定稿请勿涂改; 3.实训3:出庭证未填写代理阶段。 |
10 |
黄宇暄 |
圣典(江宁)所 |
补材料 |
委托代理合同,诉状,出庭证、法律援助公函等请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