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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宁律纪处〔2024〕37号】
日期:2024-12-16    阅读:4,561次


被调查会员:魏文浩律师,民革党员,执业证号:13201201810038338,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首先,魏文浩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便发出律师函。其次,所发律师函,在内容上,未经严格审核,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第三,私自冒用其他律所的名义、信笺、字号、地址。其上述行为不仅无视律师法、律师执业规范等法律法规,也影响了律师执业形象,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违规。

鉴于此,被调查会员魏文浩律师存在“私自接受委托”、“违规收案”等违规行为。

故本会认为,被调查会员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投诉成立。


被调查会员魏文浩律师的行为构成违规,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十九条、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律师法》第四十条、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函业务规范指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本会决定:给予魏文浩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行业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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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黄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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