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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 王蕾
作者:王蕾   日期:2016-03-01    阅读:1,524次

【摘要】信息技术产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球化经济浪潮中,已经发展的越来越快,作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应的知识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已经成为拉动国内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而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的前提,就在于知识产权的维护。

第一章 信息技术企业中的知识产权

一、信息技术概述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通常简称“IT”,包含现代计算机、网络、通信、互联网+等信息领域的技术。

IT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是硬件,主要指数据存储、处理和的主机和网络通信等设备;第二层是软件,包括可能来收集、存储、检索、分析、应用、评估信息的各种软件;第三层是指应用,指收集、存储、检索、分析、应用、评估使用各种信息,包括各种辅助决策软件以及其它利用决策分析模型的决策软件,更包括各种平台技术,大数据的使用,网联网+。信息化本身不是目标,它只是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一种实现目标比较好的手段。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1、著作权

   又可称为版权,一般在创作完成时自动取得。

   我国著作权可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信息技术企业中,特别是软件开发企业,其产品主要靠著作权的保护。

2、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有的专用权利,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转让权以及许可使用权等。

       信息技术企业打造知名的商标是将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的敲门砖,通过打造知名品并使用标准化的国际品牌,在交易中处于有利地位,使产品迅速占领市场,获取超额利润,享有更大的获利空间,而且商标权没有时间的限制,可以无限次的续展,这对于竞争激烈,产生命周期短的信息技术企业的经营尤为重要。

3、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享有的独占权。包括:独占实用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保护请求权、放弃专利权等。

     4、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但定义与保护相对困难,专业性极强。

     5、反不正当竞争权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假冒或仿冒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商业诽谤行为等。

       

第二章 信息技术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可以使信息技术企业获取独占权、享有竞争权势,同时可以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提升附加值,赢得市场的认可,创造更为丰厚的利润。最重要的是可以增加信息技术企业资产,提升企业实力,在信息化的今天,互联网+概念已渗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也成为企业资产中最具有竞争力的部分,而在企业国际化的同时,知识产权的纠纷又常常束缚着企业做大做强的脚步。

随着我国IT产业,特别是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相关企业的数量已经相关庞大,信息技术产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产业,如果失去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极大的损害知识创新的积极性,导致信息技术产业的不断落后,因此加大国内知识产权的力度已经成了当务之急。

第三章 信息技术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

       与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一样,信息技术企业的知产管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有效的运转有赖于科学的管理体制。

       信息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需要一个专业团队来完成,其成员应该是具备科研背景、研发经验、外语能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知识产权实务操作水平等的复合型人才。

知识产权管理团队的工作内容及目标主要包括:

(1)参与研发、创作过程,在第一时间从中挖掘可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

(2)监控主要竞争对手相关知识产权的布局情况,在第一时间纠正研发、创作的方向,避免落入知识产权陷阱;

(3)积极利用已经获取的知识产权,利用谈判、诉讼、合作等方式从知识产权所覆盖的市场获取利润;如有必要,还可以进行知识产权抵押融资和拍卖。

(4)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模,自己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处理所有相关的业务,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或相关机构完成。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团队的规模、人员组成和资金投入取决于:

(1)企业自身的定位,创新型企业需要在企业建立之初就同步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避免产品先于权利公开被市场抄袭;

(2)企业发展的程度,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维持的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不同。企业发展初期,以知识产权挖掘、获得权利等相关工作为主,资金投入量较大。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管理人员要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析并动态的取舍,对失去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尽早放弃以降低维护成本,对市场发展方向的领域积极布局以引领企业研发创新的方向、节约研发成本。企业进入成熟期后,以维权、用权工作为主,通过各种形式从知识产权所覆盖的市场获取利润。

第四章 信息技术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法律保障

一、现状

信息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其管理的依据,并为其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障。可以说,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方面都有专门的法律,亦有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同时也加入了相关国际组织,并签订了有关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这一体系化的制度为基础,我国信息技术产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1、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障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专利、商标、著作权这三大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取得、运用、保护以及纠纷的处理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险。

      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也为知识产权竞争以及相关特殊知识产权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篇幅限制这里就不作详细展开。

2、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信息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员工,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的员工进行特别的关注,管理好这些员工。《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这些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通过签定相关的保密或者是竞业限制协议,以此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

除此之外,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此确定了技术开发成果在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归属的问题,该规定也是协调企业和员工之间知识产权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3、合同法律保障

        除了以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之外,企业涉及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关系还包括对外知识产权开发、转让,以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亦包括对内员工股权激励等。而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中相关条规为信息技术企业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4、其他法律保障

        在我国民法、刑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是信息技术企业约束自己行为,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据,也是自身在受到侵害之后要求赔偿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刑法中更是定义了相关犯罪行为,明确规定了对侵犯相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处罚措施。这些规定同样为信息技术企业防止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取证难等情况,对于相关证据可以进行公证,或申请保全。对于信息化的证据,如录音,视频,影音等资料的认定,都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有利于权利人实现诉讼目标,以此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起步比较晚,而这一套制度的保护依据实际上是传统的制度模式。由于科技的发展已经强烈地冲击着这一传统模式,使得制度本身面临着变革的必要性。这样,以这种模式为背景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越来越显露出落后于时代的特征和越来越多的不合理性。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国高技术企业所面临的两难困境:旧的模式和制度尚未适应,却又必须接受新的挑战。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目前信息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应当:

1、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立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发展

比如,在专利保护制度中,通过进一步修改专利法,消除在专利申请和审查中期限过长的不合理因素。拓宽专利的保护范围,比如考虑技术含量较高的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性等。

在商标权保护制度中,明确新技术背景下一些新的商标表现形式作为商标受商标法保护;明确商标侵权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侵权行为方式;制定有关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等有关规定等。

在版权制度中,适应数字化技术的要求重新定义作品这一概念。明确数字化技术对复制、发行等传统版权概念的影响。对互联网上的著作权有关问题,如作品的使用、付酬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新出现的网络主体即网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上的地位与责任作出规定。建立适合于版权发展趋势的新的公示制度。对数字化权、传输权有关问题加以明确。重新定义版权侵权行为方式等。

  同时,明确法律制度间的分工与衔接。在出现交叉保护的情况下,应明确保护条件的相异之处。

  2、信息技术企业自身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内部管理制度,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大数据时代,信息的传播与占有突破了地理空间的间隔,这样,信息企业就必须在新的时代生存空间中学习、掌握先进的技术。同时还必须了解在技术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目前我国信息技术企业缺乏进入国际市场的长远设计,往往无法在广阔的竞争天地中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建议信息技术企业就知识产权保护与专业机构合作,由这些机构和人员制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环境。同时,提高非专业人员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工作。

在法律保护重叠、交叉的情况下,信息技术企业有必要了解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长短利弊,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保护方式。而且需要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结构构成的特点,采取多角度、全方位的保护机制。信息技术企业的核心财富的是技术,因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保护,因此是企业寻求高技术保护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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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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