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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刑法的宽和》与罪责刑相适应的思考
一、贝卡利亚在《刑罚的宽和》中的主要观点
反对酷刑与重刑主义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预防犯罪。酷刑和过度严厉的刑罚不仅违背人道,还可能导致罪犯变得更残暴。
刑罚应与犯罪相适应他主张刑罚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危害程度成正比,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避免 “用大锤砸鸡蛋” 或 “用羽毛惩罚杀人”。
刑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比残酷性更重要刑罚若能迅速、必定地降临,即使不那么残酷,也足以震慑犯罪。
宽和的刑罚更符合法治精神宽和的刑罚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的道德感,也能减少司法腐败和滥用权力的空间。
二、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叫罪刑均衡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 5 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 理论内涵
“罪”:指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责”:指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
“刑”:指判处的刑罚种类与幅度。
该原则要求三者之间形成合理的匹配关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
2. 实务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量刑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危害结果、主观故意 / 过失)
(2)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未遂等)
(3)酌定量刑情节(如犯罪动机、手段、社会影响、认罪悔罪态度)
(4)刑事政策导向(如宽严相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
例如:
两名盗窃罪被告人,均盗窃 1 万元,但 A 是初犯且积极退赃,B 是累犯且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法院通常会对 B 从重处罚。
在经济犯罪中,即使涉案金额相同,主动挽回损失的被告人通常会获得较轻刑罚。
3. 与贝卡利亚 “宽和刑罚” 思想的契合
贝卡利亚强调刑罚的宽和与适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 “反对酷刑、禁止过度惩罚” 上高度一致。
现代刑法不仅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相匹配,还要求与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相适应,这比单纯的 “同罪同罚” 更精细化,也更符合宽和、教育的刑罚目的。
三、实务中的挑战与思考
量刑规范化为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但过度细化也可能导致机械执法。
社会舆论影响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舆论可能要求 “从重处罚”,如何平衡舆论与法律原则是司法面临的考验。特殊案件的处理对于新型犯罪(如网络犯罪、人工智能相关犯罪),如何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是立法和司法的新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