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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红:《长江保护法》解读
日期:2023-03-30    阅读:2,714次

一、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长江流域横跨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区,占有我国21%国土面积、拥有全国1/3淡水资源、1/5水能资源、养育我国40%人口、承载40%经济总量,是我国淡水渔业摇篮、生物多样性宝库。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保护法》是专门为长江设立的一部保护法,其立法背景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也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社会创新发展的要求。

《长江保护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不仅关系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而且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

二、长江保护法的特色及基本原则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管理法”;是一部“绿色发展促进法”;是一部针对长江“特别保护的专门法”。如何全面准确理解《长江保护法》主要内容及各项制度,其中一个关键性问题:要正确理解《长江保护法》基本原则。

《长江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在《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进行了规定,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基本原则是长江保护法的灵魂和核心,是践行长江保护的根本遵循,它将实践探索中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转化为法律制度,以法律手段推动形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全社会共识与自觉行动,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绿色发展”则要求我们勇于创新,通过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走廊,推动高质量经济发展。

三、长江保护法的体系与严格法律责任

《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九十六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生态环境修复,第六章绿色发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长江保护法》确立绿色发展的理念、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在第六章专门一章共11条,来规定绿色发展的措施,足见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的决心。

长江流域全程6300多公里,涉及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行经180万平方公里,如何协调好不同省市、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将九龙治水变成一龙管江,形成全国上下一盘棋,是《长江保护法》所解决的问题,实现了流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同时,《长江保护法》第六条确立流域协作机制,鼓励长江流域相关地方积极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2022年10月24日,南京、镇江与马鞍山围绕“长江江豚单一物种”协同立法的《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例对单一物种的流域性区域协同保护立法,也是南京都市圈城市首次跨省域协同立法,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流域协作机制树立了典范。

此外,相较《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针对长江水污染的特点,增加了六项要求:一是控制总磷排放总量。二是加强对固废的监管。三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四是开展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五是严格危化品运输的管控。六是加快搬迁改造重点地区危化品企业。

《长江保护法》也是对政府责任要求最多的法律之一,共有62条有关政府的责任规定,占法律条文总数的65%,体现出《长江保护法》的综合性、跨界性和宏观性。


长江保护法的严格法律责任

      《长江保护法》第八章针对不利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系列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违法者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严格的法律责任条文可概括出以下六大亮点:

      1.决化工围江问题,树立生态保护红线。《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进行了规定,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解决化工围江问题,树立生态保护红线,并在第八十八条中明确化工围江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采用双罚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2.解决长江流域总磷污染问题。水体中的磷过量会严重危害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甚至导致人体疾病。《长江保护法》分别在第四十六条和第八十九条对总磷排放以及磷矿资源开采中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3.严格捕捞管理,打击非法捕捞。《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第八十六条明确法律责任: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的,需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对涉及非法捕捞的全链条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4.严禁养殖、投放外来物种,非法放生入刑。《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3款明令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八十五条规定相应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同时,非法放生入刑。在新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新增“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严格管控危化品水上运输。《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第九十条规定违法运输危化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6.打击非法采砂。《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采砂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纵观《长江保护法》法律责任一章,显然,相较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上述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责任,《长江保护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更重、相应罚款金额更高。

      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可见采用《长江保护法》中更严格的法律责任是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贯穿实施的。


祝红,南京大学法律硕士,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现任南京市律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仲裁委仲裁员、河海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南京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律师团团长、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服务团副团长、南京德雨慈善基金会监事长、南京江豚水生生物保护协会理事、江苏省湖北商会常务副会长等职。

被评为南京市“优秀女律师”“十佳律师”“优秀环境保护业务奖”“鼓楼区法学会优秀会员”“南京市最美家庭”等。主持市法学会重点课题《长江流域(南京段)水生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研究》;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司法中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问题专题研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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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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