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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宁律纪处〔2024〕49号】
日期:2025-02-21    阅读:599次

    2021年1月24日孔某、刘某与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3201201510521590)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人先付律师费壹万圆,2022年1月24日委托人孔某支付律师费壹万圆,律所没有向委托人开具发票。2023年12月8日,委托人与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按合同约定退还律师费5000元。截止投诉案件调查结束,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仍然没有就已收取的律师费依法开具发票,构成违规收案收费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本会决定:给予被调查团体会员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本处分于2025年1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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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晶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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