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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远程会见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2-03-21    阅读:1,973次

宁律秘通【202249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下的律师会见保障工作,依据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措施动态升级调整的通告》(第11号)工作要求,经与市监管支队共同研究,现就调整远程会见疫情防控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须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会见律师在进入会见大厅时,须在与工作人员无接触的状态下出示本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者,将被谢绝进入会见场所。

二、倡导非必要不会见。为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倡议各位辩护律师在认真履职的同时,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紧要处,积极做好在押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征得委托人和家属的理解,减少不必要的会见。

此通知

(联系人:赵莉,联系电话:025-69851866)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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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黄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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