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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姚嘉雯,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9-01    阅读:633次

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三阶层与四要件理论下犯罪构成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甲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应聘司机,利用送货机会将车辆非法占为己有,并以同样手法连续作案7次。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及具体涉案金额的前提下,本文将从三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与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出发,深入分析甲的行为性质及所涉罪名

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分析

1、构成要件该当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三阶层理论的第一阶层,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甲实施了两个关键行为,一是以虚假身份证明应聘司机,二是利用外出送货机会将车辆非法占为己有。这两个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前者是为后者创造条件,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实现。最终单位对车辆的所有权受到侵害,车辆被被告人甲非法占有。被告人甲的欺骗应聘行为使其获得了接触车辆并驾驶的机会,进而实施了侵占行为,最终导致单位财产损失,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甲明知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应聘并侵占车辆会侵害单位财产权,仍积极实施,具有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车辆的目的。

盗窃罪核心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以平和方式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结合本案来看,甲最终将车开走据为己有,完全违背了单位的意志(单位只授权其在送货期间使用,事后必须归还)。其行为方式是乘人不备或利用单位监管上的空隙,将车辆开走,属于平和转移占有的方式。同时其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是通过伪造虚假身份,欺骗公司得来的,所以其身份具有违法性,无法以职务侵占罪进行认定。从犯罪次数来看,甲作案 7 次,多次实施该窃取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2、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被告人甲的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其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3、有责性

有责性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甲具有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等

所以,根据三阶层理论,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分析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被告人甲的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被告人甲实施了以虚假身份证明应聘司机的欺骗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便利将车辆非法占有的行为。这两种行为相互关联,欺骗行为是为了获得实施非法占有行为的条件,非法占有行为是欺骗行为的延续和目的。这两种行为最终造成了单位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告人甲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被告人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单位财产权,仍积极实施,具有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车辆的目的,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所以,被告人甲在获得司机职位后,利用职务便利将车辆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的构成要件,即使其获得职位的手段非法,也不影响后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的性质。因此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三阶层与四要件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1、理论逻辑不同

三阶层理论中,采用递进式逻辑,依次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只有在前一阶层成立的前提下,才能进入下一阶层的判断。这种逻辑方式如同层层筛选,确保定罪的准确性。

四要件理论中,采用耦合式逻辑,要求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四个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需要同时满足才能定罪。

2、对行为定性的侧重点不同

三阶层理论更注重行为本身的性质,从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入手,逐步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有责性。在本案中,首先关注被告人甲的行为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再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

四要件理论没有将违法性和有责性作为独立的要件,而是将其蕴含在各个要件之中。违法性主要体现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有责性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3、对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处理不同

三阶层理论将违法性和有责性作为独立的判断阶层,明确区分了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的有责性。违法性是对行为的评价,有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评价。在本案中,先确定被告人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再判断其具有有责性。

四要件理论没有将违法性和有责性作为独立的要件,而是将其蕴含在各个要件之中。违法性主要体现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有责性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4、处理复杂案件的灵活性不同

三阶层理论对于包含多个行为阶段或复杂情节的案件,能够更清晰地分析每个阶段的法律性质。例如,在本案中,被告人甲的欺骗应聘行为和侵占车辆行为可以分别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进行分析,明确两个行为之间的关系。

四要件理论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由于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有时难以清晰地划分不同行为阶段的性质,可能会出现对行为整体评价的偏差。

5、对正当化事由的处理不同

三阶层理论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放在违法性阶层进行判断,如果存在正当化事由,则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从而排除犯罪的成立。

四要件理论正当化事由没有独立的位置,通常在分析犯罪客观方面时予以考虑,判断其是否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6、对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关系处理不同

三阶层理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同时包含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但违法性主要是客观判断,有责性主要是主观判断,体现了先客观后主观的判断顺序。

四要件理论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是并列的要件,没有明确的判断顺序,在实务中可能出现先主观后客观的情况,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7、在定罪范围上的差异

由于理论逻辑和判断方式的不同,两种理论在某些案件的定罪范围上可能存在差异。三阶层理论通过层层递进的判断,能够更严格地限制定罪范围,避免将不具有违法性或有责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四要件理论由于四个要件的耦合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扩大定罪范围


姚嘉雯,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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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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