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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陈惠,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1-14    阅读:157次
第四期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训班第六次课后作业要求:
【案情】被告人Z某是某市工业局的局长,并兼任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在“五一”假日期间,其接受下属办公室一名科长宋某5万元人民币,后将宋某调任下属国有企业担任财务总监,后来在该企业改制过程中,宋某私自截留企业500万元的资产,并向Z某报告。Z某通过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500万元分给职工。此外,该企业在改制之前还有一块划拨土地,Z某决定与某开发公司合作开发,该企业享有30%收益,致使划拨的土地被商用开发,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问题】在本案中应当如何确定被告人Z某的罪名?请从犯罪构成角度详细论述。


一、 受贿罪

1. 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Z某身为市工业局局长兼国企董事长,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非法收受了请托人宋某的5万元人民币。

职务关联性:该收受财物行为与其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具体表现为,Z某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宋某谋取了利益——将其调任至下属国有企业担任财务总监。

2)主观构成要件:

故意:Z某明知自己收受财物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且明知自己是在为对方谋取利益,仍积极追求这一结果,具备直接故意。

目的: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2. 违法性

 

该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具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任何违法阻却事由,故具备违法性。

3. 有责性

在无证据表明其存在精神障碍、不可避免的禁止性错误或缺乏期待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况下,推定其具备刑事责任。

综上,Z某的行为该当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不具备违法性与有责性阻却事由,故构成受贿罪。

二、 私分国有资产罪

1. 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本罪是单位犯罪。Z某作为国有企业的董事长,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并作出决定,是单位犯罪中应受处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为对象:宋某截留的500万元企业资产,性质上属于国有资产。

行为:Z某以单位名义(通过班子会议),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职工)。

2)主观构成要件:

故意:Z某在明知该500万元系国有资产的情况下,仍决定并实施私分行为,具备单位犯罪意志下的直接故意。

2. 违法性

该行为违反了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侵害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具备任何违法阻却事由,故具备违法性。

3. 有责性

在无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Z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具备有责性。

综上,Z某的行为该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且不具备违法性与有责性阻却事由,故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三、 滥用职权罪

1. 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Z某身为市工业局局长,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滥用职权,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划拨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擅自决定与开发公司合作,将划拨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结果:其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因果关系:Z某的违规决策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主观构成要件:

故意:Z某明知自己无权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明知该违规操作可能造成国家损失,仍作出决定,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至少持放任的间接故意态度。

2. 违法性

该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害了国家法益,不具备任何违法阻却事由,故具备违法性。

3. 有责性

在无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况下,Z某应对其滥用职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具备有责性。

综上,Z某的行为该当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且不具备违法性与有责性阻却事由,故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三阶层理论的逐步审查,被告人Z某的三个独立行为,分别完整地该当了三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述三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作者:陈惠,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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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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