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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违纪行为警示录(四)
作者:华冰   日期:2018-09-13    阅读:12,763次

    近期,本会多次收到对律师在参与开庭时未着律师袍的投诉,认为相关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要求本会给予处分。鉴于此类投诉目益增多,涉及面较广,具有普遍性,本会对此高度重视,兹将两件案件向全体会员通报,希望全体会员对此予以关注并能在今后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案件一:2018年4月25日,江苏SJTR律师事务所FL律师在代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在庭审中FL律师未着律师袍。后,原告投诉FL律师至本会要求查处该违规行为。

    案件二: 2018年8月18日,举报人杨XX举报江苏HY律师事务所XQ律师、江苏BSD律师事务所ZL律师在铁路运输法院开庭时未着律师袍和领巾,认为其严重损害了律师的执业形象,违反了《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要求本会对此行为立案查处。

    本会认为:律师开庭时未着律师袍,该行为不符合2002年《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2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的要求,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3条规定的:“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则”的情形。在前述两个案件中,本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8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的规定,以及两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相关律师决定对于相关律师免予处分,由我会对其诚信提醒,督促其日后规范执业行为。

本会在此郑重提示全体会员:

在参加法庭审理时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有助于提升律师职业形象,是全体会员必须遵守的行业规范,如有违反,根据违反情节,将受到训诫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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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黄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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