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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阳:“小阳人”法律知识二十问
日期:2022-12-29    阅读:1,052次

                                               

       近期,各大社交媒体平台频频冒出一种新的“不明疾病”症状——“幻阳症”。担心自己“阳”了,可以拒绝上班吗?如果“阳”了,薪资究竟如何发放?“阳”了算不算工伤?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一些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受到高度关注,不必焦躁“幻阳”,您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答来啦!

答案仅供参考

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一、问:担心变成“小阳人”,可以拒绝上班吗?

答:根据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三是优化调整隔离方式。……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若为密切接触者,可以采取5天居家隔离,其他情形下,除非政府要求封控不得复工,否则员工均应正常出勤。

二、问:在工作期间“阳”了,算不算工伤?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三、问:上下班途中感染算工伤吗?

答:“阳”了能被认定工伤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三是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此而导致死亡的。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感染新冠肺炎后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四、问: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员工配备口罩、抗原试剂等防疫物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口罩、抗原试剂等防疫物品并不属于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因此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为员工提供,但建议用人单位适当准备。

五、问:员工“阳”了居家隔离,工资怎么发?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居家隔离期间的工资,企业应当正常发放。

六、问:隐瞒阳性上岗导致他人感染,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赔偿?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只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并且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也有限额。

七、问:员工“阳”了之后已经转“阴”,无其他病情,但仍拒绝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答:员工经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为阴性的,应当及时返岗工作;若员工拒绝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按单位的规章制度向其发送返岗通知书,要求其说明情况,仍无正当理由请休假且拒绝提供劳动的,可按旷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问:若员工告知单位自己“阳”了,用人单位如何进行核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用人单位可以让员工提供核酸检测报告、体温监测情况、抗原检测证明等,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不能弄虚作假,用人单位也应当对员工提供的材料保密。如果员工伪造相关证明逃避上班,查证属实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处理。

九、问:用人单位可以招聘称“阳过优先”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阳过优先”同样涉嫌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

十、问: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或辞退“阳”了的员工吗?

答:不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22〕8号)的规定,“依法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权益。严禁用人单位发布或委托发布含有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历史阳性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支持劳动者对就业歧视侵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问:员工可以担心“阳”了为由,拒绝单位安排的出差工作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医师调遣有相关法律规定,无其他拒绝出差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合理安排出差工作,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劳动者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

十二、问:员工居家办公,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吗?

答:可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员工居家办公属于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员工如果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相应加班费。

十三、问:请假接种新冠疫苗,算病假吗?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若构成了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条件,则不算病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上班的标准对劳动者支付工资。

十四、问:用人单位可以受疫情影响为由,延迟发放工资吗?

答: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进行协商,避免引发劳资纠纷。原则上,用人单位确实受疫情影响迟延发放工资的,最晚不得超过3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十五、问:企业全员“阳性”停工停产,如何发放工资?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十六、问:无症状者、密接者,可以安排年休假吗?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安排年休假,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员工或仍不具备复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使用带薪年休假的方式,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

十七、问:居家办公期间,可以取消交通补贴等福利吗?

答:取决于用人单位制定且员工知悉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对于交通补贴或饭贴等福利,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期间,无需前往工作场所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补贴性质等情况合理取消与实际出勤有关的交通补贴和饭贴。

十八、问:试用期期间“阳”了,试用期可以顺延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答复:“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用人单位可以与该试用期员工就顺延试用期进行协商,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不计算在试用期内。

十九、问: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上班前测抗原或核酸,检测的费用该由谁支付?

答:“新十条”指出,“二是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根据国务院的最新规定,除了个别特殊的场所以外,都不需要提供核酸报告。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每天上班需要测抗原或核酸的,则相关的抗原检测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十、问:员工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就“阳”了,新建立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如果求职应聘者与用人单位仅在确诊“阳性”居家隔离前达成了录用意向,但未实际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并没有真正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录用,不必负担工资支付义务。如果该员工已经入职开始工作,则不论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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