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学术论文
律创享┃杨超:子女之间可否通过法院争夺赡养权?
日期:2018-05-31    阅读:2,875次
南京律协   5月31日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作为子女对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在抚养权相关纠纷中,较多出现的是父母诉子女要求承担赡养义务,但还有一类纠纷也逐渐出现,当存在多个子女之时,父母也会遭遇“幸福”的赡养权争夺纠纷:其中一个子女长期与年老父母共同生活,不允许其他子女与父母接触,不配合或者阻挠其他子女探望父母。部分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自己的赡养权或者争夺赡养权。

法院之困:子女之间争夺赡养权,法院裁定不予支持

早在2002年,武汉就发生过此类的案件,引起了普遍的关注,《为争老爸赡养权两兄弟对簿公堂中国争夺老人赡养权第一案》,《江南时报》 (2002年05月24日第十八版);法院的判决为:赡养只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法律条文中还未有“赡养权利”之说,原告主张行使赡养权于法无据,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2008年,哈尔滨经济频道《万家灯火》栏目报道了一张姓子女争夺老人赡养权的故事报道,张氏长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起诉其二弟要夺回对母亲赡养的权利。

2013年,北京某法院受理了一起子女争夺母亲赡养权案件,该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14140号裁定: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是指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因变更赡养关系而引起的纠纷。刘×2、刘×3、刘×4与刘×1系兄妹关系。现刘×2、刘×3、刘×4以变更赡养关系为由起诉刘×1。刘×1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裁定驳回起诉。后刘×4、刘×3、刘×2不服一审,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上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10358号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综观司法实践,此类案件已经并非个案情况,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然而,此类案件诉至法院,一般法院会予以驳回。

法律之困:子女提起缺乏法律依据,只能由父母提起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任何的诉讼请求需要有实体法上的法律依据,通过审查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赋予了父母可以起诉子女变更赡养的规定,子女来起诉要求赡养权是没有相关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案由,是指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因变更赡养关系而引起的纠纷。也就是说,该案由一般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作为原被告的,而子女提起的变更赡养之诉,一般是子女之间作为原被告,当然不为法院所支持。

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规定呢?首先,从权利义务角度,因为赡养在法律上设定的是一项义务,而不是一项权利,请求被赡养是一项权利。权利和义务的请求主体是不一样的,子女是享有义务的一方面,应由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权利提出处分的意思表示。其次,从行为能力角度来看,父母一般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比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未成年子女一般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对完全行为能力人要尊重其自主性,对无行为能力人,需要在法律上给与强制保护。

折衷之诉:特殊情况下提起监护权变更之诉

法律规定的出发点是父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权自己处置自己的权利。如果父母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子女也是可以通过监护权变更之诉来保护父母的权利的。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清官也难断家务事,家事纠纷有其特殊性,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相关问题的立法可以继续完善,内心的道德却只能靠自己。

作者简介

杨超,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研期间主攻民事程序法、ADR、证据法学。现为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法律研究、法律检索,就相关司法实务、法学理论、社会热点发表过多篇文章,多次为长安网、民主与法制网、北大法律信息网、正义网、中国律师网等网站、学报刊载。


投稿邮箱:njslsxh@163.com

联系电话:025-68567890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黄晓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