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留存栏目 >> 蚂蚁刑辩
【每日一解】被告人在受审期间患精神病,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6-05-12    阅读:5,569次

        【问题】

        被告人甲为了替丈夫还债,贪污本单位大量公款,被上级审计部门发现后,被告人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所有犯罪行为。但在审理期间,因为思想压力太大导致精神分裂。问,该案的审理程序应如何进行?被告人是否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蚂蚁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本案被告人的情况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如果被告人治愈,则恢复审理。经鉴定被告人终身不能恢复而丧失诉讼能力的,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九)项的规定,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关于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无精神疾病,故其仍应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一般分为三类: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