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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师庆玲,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日期:2025-07-22    阅读:1,595次

海棠文学作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相关辩护律师也频频发声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提供公开建议,请检索并了解该案,分析是否构罪,并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角度谈一谈对此案的看法。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情况

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上半年,中国多地警方对网络文学平台"海棠文化线上文学城"的作者展开了一系列执法行动。据公开信息显示,安徽绩溪警方在2024年率先查处了该平台多位头部作者,而2025年3月以来,甘肃兰州警方又传唤了约50名中小体量作者,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网络热议。这些作者多为20多岁的年轻女性,包括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她们被指控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风险。

海棠文学城作为案件的核心平台,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境外网站,由中国台湾的龙马文化出版社运营,主要刊载耽美、同人、言情等类型的网络文学作品。该网站自我标榜为"限制级网站、未成年者不可阅览",实行付费阅读机制,作者可通过读者付费和打赏获取收益。虽然网站公告要求作品"不得为纯'肉文',至少需有50%的剧情",但实际上平台存在大量以性描写为主的露骨内容,部分作品题材偏向重口味,这成为警方介入调查的主要依据。

从执法情况看,此轮兰州警方的行动呈现出几个显著特点:一是涉案作者获利金额普遍较低,多在数百到数千元不等,个别破万元;二是警方更侧重作品点击量和社会影响度的评判,而非单纯依据获利金额;三是办案单位众多,包括兰州市城关分局、新区分局、森林分局、红古分局等多个部门协同调查。值得注意的是,警方在问询过程中会向作者出示点击量数据和相关录屏截图,而这些数据是将作品各章节点击量加总得出,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案件引发社会广泛讨论的核心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耽美文学作品中的性描写是否一律应认定为"淫秽物品";二是基于20年前(2004年)制定的司法解释中的入罪标准(点击量1万次或违法所得1万元)是否适应当今互联网环境;三是此类执法行动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或"逐利性执法"的嫌疑。这些争议不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也触及创作自由、文化多样性与公共道德之间的复杂平衡。

从涉案作者的个人情况来看,多数为年轻女性创作者,部分还在求学阶段,她们往往对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认识。据辩护律师反映,这些作者被传唤后普遍处于高度焦虑状态,面临学业中断、职业前景受影响等多重压力。更严峻的是,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一旦被定罪,这些作者可能面临远超预期的刑罚——获利5万元即可判处3-10年有期徒刑,25万元以上则可能面临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如此严厉的量刑标准与涉案作者的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是否相称,成为法律界质疑的焦点。

二、构罪分析:法律要件审视

判断海棠文学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需要严格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客观行为、主观方面以及量刑标准三个维度进行全面分析。这一法律分析不仅关乎个案公正,也将对网络文学创作的法律边界产生深远影响。

淫秽物品的司法认定标准

我国《刑法》第367条对"淫秽物品"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同时,该条款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这一立法定义形成了"原则+例外"的认定模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础框架。

在具体认定标准上,1988年原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至今仍具参考价值。其第2条通过七类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了"淫秽出版物"的特征: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还区分了"淫秽出版物"与"色情出版物"——后者指"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有一部分淫秽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且缺乏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这种区分在实践中常被忽视,但却对准确认定海棠网作品的属性具有重要意义。

从司法实践看,公安机关在淫秽物品认定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根据《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需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鉴定机制一直备受争议,因为鉴定人员通常缺乏必要的美学素养和文学判断能力,往往仅通过"是否存在露骨的两性描写"这一单一标准作出判断。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等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21)沪02刑终1152号中,法院明确表示"文化艺术界专业人士以及艺术奖项中对于涉案物品性质的见解、评语,不能代表社会一般公众对涉案物品是否具有诲淫性及科学艺术价值的感受,只能作为法官对涉案物品性质进行认定的参考"。这一裁判要旨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专业文学评价的排斥态度。

应用到海棠案中,判断涉案作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需要考虑几个关键因素:作品中性描写的比例与露骨程度;性描写与故事情节的关联性;作品整体是否具有艺术价值或思想深度;以及作品对普通读者性道德观念的实际影响。从公开信息看,海棠网部分作品确实存在大量直白的性行为描写,可能符合"淫秽物品"的标准;但也不乏一些以情节为主、性描写为辅的作品,对这些作品的认定应当更为审慎。遗憾的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倾向于整体性、一刀切的认定方式,缺乏对作品文学价值的充分考量。

牟利目的与传播行为的认定

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除了要求对象是淫秽物品外,还需具备主观牟利目的和客观传播行为。从海棠案的实际情况看,多数作者通过海棠网的付费阅读机制获取收益,包括章节付费和读者打赏等形式,这种营利模式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作者提出其创作初衷是"艺术表达"而非牟利,但根据刑法理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可能通过行为获取利益并对此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即可认定具有牟利目的,实际获利多少或是否以牟利为主要动机并不影响定性。

在传播行为的认定上,将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供公众浏览即构成"传播",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更具争议的是传播范围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问题在于,网络小说的点击量计算方式具有特殊性——一部30章的小说被完整阅读一次,点击量可能会计为30次(每章1次),这意味着1万次点击可能仅对应300多名实际读者。在(2015)海刑初字第513号"彭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法院采用了"总点击量除以章节数"的方法计算实际读者人数,体现了对点击量数据的理性看待。如果机械适用点击量标准而不考虑网络文学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刑事打击面过宽。

另一个争议点是违法所得计算。警方通常根据作者从平台获取的收益直接认定违法所得,但辩护律师常提出两点抗辩:一是作者在海棠网上可能同时发表非淫秽作品,相关收益不应计入违法所得;二是部分作者并未将全部收益提现或仅获得少量打赏,这些情况应在定量时予以考虑。从公开报道看,兰州警方此次调查的作者中,多数获利在数百到数千元之间,个别破万元。按照司法解释,获利1万元即达到入罪标准,5万元则面临3-10年有期徒刑,25万元以上可能被判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如此严厉的量刑标准与当今网络环境下小额获利的普遍性形成强烈反差,这也是本案引发广泛同情的制度原因。

司法解释滞后性问题

现行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定量标准制定于2004年,距今已逾20年,其滞后性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2004年中国网民数量不足1亿,互联网尚处起步阶段;而如今网民规模超过10亿,网络传播效率呈几何级增长,一条普通信息动辄可获得数万甚至数十万点击。同样,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2004年的1万元购买力约相当于现在的5-10万元。在这种背景下,继续沿用20年前的定量标准,必然导致刑事打击范围不合理扩大,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相悖。

这种滞后性在量刑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根据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档次分为三档:基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是基础标准的5倍和25倍,即点击量5万/25万次或违法所得5万/25万元。对比其他罪名,这种量刑结构明显失衡——例如,强奸罪的基本刑为3-10年有期徒刑,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获利25万元以上即可面临10年以上刑罚,其严厉程度甚至超过了许多暴力犯罪。这种不合理的量刑结构在"天一案"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该案作者因写作耽美小说获利15万元被判10年6个月有期徒刑,引发了社会对"文字获刑重于强奸"的广泛质疑。

面对司法解释的滞后性问题,一些法院在裁判中尝试通过实质解释予以缓和。例如,在(2017)浙05刑终144号"梁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中,法院指出"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这种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的裁判思路值得在海棠案中借鉴,以避免机械适用过时的定量标准导致量刑畸重。

三、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分析

"海棠文学作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辩护律师的角色和行为同样值得关注。律师在代理此类敏感案件时,既肩负着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职业责任,也需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这一部分将从律师职业伦理角度,分析辩护律师在此案中的行为边界、面临的挑战以及应遵循的原则。

律师辩护策略与职业责任

在海棠案中,辩护律师通常从三个主要方向构建辩护策略:一是质疑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强调其文学艺术价值;二是对点击量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提出异议,主张按照实际传播人数而非机械累计章节点击量认定;三是从量刑情节入手,强调作者主观恶性小、获利微薄、社会危害性有限等从宽因素。这些辩护方向均立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属于律师正当的执业行为范畴。

从职业责任角度看,代理海棠案作者的律师面临着特殊挑战。一方面,涉案作者多为年轻女性,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对指控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律师需要耐心解释法律风险并帮助其作出理性决策;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常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律师的言行可能被放大解读,因此需格外注意职业操守,避免不当言论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正如锦州市司法局在近期召开的律师执业风险警示培训会上强调的,律师应"依法规范执业行为,坚决抵制与司法人员之间的不正当接触交往"。

值得肯定的是,部分律师在海棠案中表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精神和社会担当**。他们不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还通过学术研讨、撰写文章等方式呼吁关注司法解释滞后性问题,推动法律界反思淫秽物品犯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结构。这种超越个案代理的行业关怀,体现了律师职业的更高追求。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涵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群体很多人不清楚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而且这些人又很年轻,不少还是大学生,过于严厉打击也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发挥价值。"这种既考虑法律效果又顾及社会效果的职业态度,值得倡导。

职业道德风险与防范

代理海棠案这类敏感刑事案件,律师面临多方面的职业风险。首先是舆论风险,案件本身涉及淫秽物品这一敏感话题,容易引发道德评判,律师的辩护行为可能被曲解为"为色情文学张目"而遭受舆论压力;其次是执业风险,在与司法机关沟通中,若方式不当可能被怀疑存在不正当交往,尤其是在当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律师执业监管的背景下;最后是专业风险,若对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把握不准或辩护策略失当,可能影响辩护效果,损害当事人权益。

近期多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召开的会议强调了对律师执业纪律的要求。宜城市司法局在律师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严守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行为",并特别指出"以近期通报的违规吃喝典型案例为镜鉴,坚决杜绝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毕节市律师协会也发布提示,要求律师"坚决杜绝接受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宴请、娱乐活动等行为"。这些监管动态提醒代理海棠案的律师需格外注意行为规范,避免因小失大。

在具体执业过程中,律师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伦理边界:一是避免通过社交媒体过度披露案件细节,防止"舆论审判"干扰司法独立;二是在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时,应全面客观地分析法律风险,不得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三是在与办案机关沟通时,应坚持合法合规方式,杜绝任何形式的"关系案""人情案"。尤其是在当前整治司法腐败的背景下,律师更应洁身自好,通过专业能力而非非正当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

法律援助与社会责任

海棠案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部分涉案作者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需要依赖法律援助或律师的公益服务。这对律师行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宜城市司法局在会议中特别强调"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确保应援尽援,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这一精神同样适用于海棠案中的经济困难作者。

从行业自律角度看,律师协会应当为代理此类敏感案件的律师提供更多支持,包括专业知识培训、执业风险提示以及必要的维权保障。锦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主任朱作文在专题讲座中提出的"防范律师违法违规的基本对策与实务建议",对代理海棠案的律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律师协会也应发挥桥梁作用,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就类案处理中的普遍性问题与司法机关进行专业沟通,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完善和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时需保持专业独立,避免被情绪化舆论左右。网络上有声音将海棠案简化为"性别对立"问题或"创作自由"议题,这些论述可能偏离法律争议的核心。律师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专业判断,既不过度迎合舆论,也不回避案件中的真正争点,通过扎实的法律工作促进案件公正处理,这才是对当事人和社会最负责任的态度。



律师简介师庆玲律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刑事控告案件、刑事辩护案件,部分案件取得检察院向公安发函撤案、不起诉、轻缓处理等良好效果,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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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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