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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近年来,在国家对创业的支持推动政策下,以专利作价入股的投资显示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
专利作价入股,是指拥有专利技术的主体,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将专利技术财产作价,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与拥有资金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成立新公司或增资的一种方式,使得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或个人获得企业股权。也就是说,在专利权利人欲入股某一公司或者成立某一公司,而未有足够注册资金时,可以将自己拥有的或自己研发、受让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通过评估作价,财产转移和验资报告等程序,注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以避免一次性筹集大额货币资金的压力。同时,以专利入股的方式出资还可以达到长期抵税的作用,尤其对一些资金紧张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节省一定的开支。相较于其他有形财产,专利本身具有无形性,能够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
科研院所及其人员以知识产权与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合作最早在第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为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多种方式的技术合作,并且赋予了高校、科研院所较高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转移以及如何转移所属科技成果。因此,针对高校教师开展的专利技术作价入股,需先根据校内成果转化办法规定,对专利成果赋权以约定专利权属,再将专利进行价值评估,通过学校和教师联合持股明晰产权,最后进行专利权转让,将专利权变更到企业。国家从宏观上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人员进行产学研合作,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作为出资入股的专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具有技术确定性、权利合法性、价值可评估性与权利可转让性。需要强调的是,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报酬以及署名的权利,却没有独自使用、占有、处分专利的权利,只有专利权人才能享有将专利作价入股的资格。除此之外,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可见,技术成果出资者并不一定以成果所有权入股,还可保留部分权利。因此,专利入股各方在签订入股合同时,需明确专利入股的方式:以专利所有权出资入股或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入股?如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入股,是专利独占许可、专利排他许可抑或是专利普通许可?
在实践中,大部分专利权人选择了以专利所有权出资入股,近年来,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入股也相当普遍,逐渐成为一种新趋势。湖南省曾出台新政破解专利成果转化难题,在《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专利使用权可作价入股注册公司,细化、深化了国家关于专利权等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相关规定。如在登记注册公司时允许专利权人用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比例不受限制,促进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对用于出资的专利使用权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专利许可方式为在中国境内独占许可;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方具有持续获取与所在公司业务发展相关专利的能力;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方可以用新的专利权或专利使用权作价用于公司资本维持等。具体而言,专利使用权可以分为普通许可使用权、排他许可使用权、独占许可使用权三种形式。专利权人以普通许可使用权出资时,专利权仍归出资人所有,公司享有专利使用权,在使用权期限内出资人也可以使用该专利。以排他许可使用权出资时,公司享有该专利的排他使用权,出资人在使用权期限内也可以使用该专利,却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以独占许可使用权出资时,公司享有该专利的独占使用权,即使是作为专利权人的出资人在使用期限内,也不能使用该专利,任何第三方也不能使用。
将上述专利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放到具体案例中,会变得更加生动易理解:A公司拥有数项经国家认证的专利,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A公司积极走出去引进风险投资B公司。B公司在经过初步评估、尽职调查等程序后决定与A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新公司C。A公司以其专利作价入股,B公司风投2000万元人民币现金。双方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并未明确专利作价入股的形式是使用权入股还是所有权入股,也并未明确如A公司入股后再独自转让专利权,将对其享有的股权产生何种影响。
如前所述,A公司在将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出资入股后,仍享有专利权,却不再享有专利权独占许可使用权。A公司将该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出资转让给新成立的C公司后,A公司享有的是C公司的相应股权。如此时A公司再将专利权转让给第三人,A公司虽不再享有专利权,但其在C公司享有的股权却是独立于专利权之外的另一项权利,并不随专利权的转让而转让。从A公司受让专利权的第三人,则会继续受制于该专利权已由C公司独占许可使用的事实,在使用权期限内,既不能自己使用该专利技术,也不能再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
由于普通许可使用权的价值很大程度取决于专利权人对外许可的数量,即对外许可数量越大,其价值越小。因此,在普通许可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无法控制专利权人对外许可的数量,普通许可使用权的价值由此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在专利排他许可使用权及独占许可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下,专利权人都不得再对外许可使用,故公司所享有的作为出资的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较为确定。
专利作价入股本身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将专利权人的专利转化为经济效益,又可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在国家普遍支持鼓励技术交易、技术转移和技术成果转化的政策下还能够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因此,把握专利作价入股的正确方式,专利权人与企业或许会迎来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