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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董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9-01    阅读:462次

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三阶层与四要件理论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差异分析

——以被告人甲侵占单位车辆为案例

案情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分析: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一、根据三阶层理论分析,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从构成要件该当性看,甲的犯罪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与主观要件。

1.客观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甲通过虚假身份证明应聘成为司机,实际获得了公司职务,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2)行为客体:甲利用外出送货的便利,将公司车辆开走并占为己有,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构成要件。

3)因果关系:甲伪造身份信息,导致该公司错误地认为甲系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并基于此作出了聘用决定,后将车辆交付给甲临时管理及使用。甲基于前述欺骗行为取得车辆控制权并将其处分,导致该公司丧失对车辆的所有权,财产遭受损害。

2.主观构成要件:

1)主观故意: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身份应聘并多次实施侵占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单位财产所有权,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具有直接故意,多次作案可以印证甲主观上具有持续侵害公司财产的故意。

2)非法占有目的:甲将车辆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从违法性看,甲的行为无违法阻却事由,具有实质法益侵害性。

甲通过职务便利转移财物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对车辆的所有权,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及正常管理秩序,导致单位财产损失,具有实质违法性。甲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三)从有责性看,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与非难可能性。

1.刑事责任能力:甲作为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后果具有正常认知能力,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符合刑事责任能力要件。

2.主观归责:甲此时作为公司员工,本应履行忠实义务妥善保管财物,但其选择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通过虚构身份、多次侵占等方式追求非法利益,不存在不可避免的客观障碍导致其无法遵守法律,具备期待可能性。

二、根据四要件理论分析,甲构成诈骗罪

(一)犯罪主体

甲作为成年自然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无精神障碍等影响责任能力的情形,符合诈骗罪一般主体的要求。

(二)主观方面

甲明知虚构身份应聘会导致公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车辆,仍积极追求这一结果,具有直接故意,多次作案进一步印证其主观上具有持续侵害公司财产的故意。

(三)犯罪客体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包括财物所有权及财产性利益,本案甲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丧失了车辆的所有权,侵害了公司的财物所有权

(四)客观方面

公司因甲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聘用决定。甲通过公司授予的职务权限,在外出送货时实际控制车辆,并最终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导致公司丧失车辆所有权。甲的欺骗行为与公司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差异

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分析,被告人甲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核心要素,优先评价客观行为的职务属性通过客观优先、层层过滤的逻辑结构,从而认定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要件理论分析,被告人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作为一般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身份实施欺骗行为,使单位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车辆控制权,最终造成单位财产损失,被告人甲的主体资格、主观故意、客体侵害、客观行为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犯罪构成链条

以上,三阶层理论主要是客观优先,实务中会先收集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证据(如甲是否实际经手车辆、是否利用送货权限开走),再审查主观故意证据(如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避免因主观证据不足而忽略客观事实。而四要件理论强调要件齐全,同时收集主体、主观、客体、客观的证据,若某一要件证据薄弱(如无法证明主观故意),可能直接否定全案,而忽略客观行为的危害性。

实务中,三阶层以“递进式审查”“客观优先”“违法性独立评价”为核心,更适合处理复杂、新型、争议性强的案件,尤其是存在多重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等争议的案件;四要件以“要件齐全”为核心,操作简便、直接高效,更适合处理简单、传统、行为单一的案件,尤其是犯罪构成清晰、无争议的典型自然犯。


董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2月执业至今。

社会职务:南京市律师协会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律协鼓楼分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等民商事诉讼,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刑事辩护等;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法律援助;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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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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