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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马智鹏,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0-11    阅读:278次
第四期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训班第五次课后作业要求:阅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可以结合自身实务经验,谈谈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第11组学员马智鹏

本人阅读了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我认为本章的核心观点是: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残酷地折磨罪犯,而在于阻止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者贝卡利亚强烈反对当时欧洲普遍存在的酷刑和死刑,主张刑罚应当尽可能宽和(即温和、人道),但其严厉程度必须足以有效威慑犯罪行为。他认为,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远比其“残酷性”更能有效预防犯罪。

贝卡利亚在这一章中系统地阐述了以下几个核心观点:

1. 反对严刑峻法,主张刑罚人道化批判酷刑与死刑:贝卡利亚猛烈抨击了当时盛行的拷问、肉刑和公开处决等残酷刑罚。他认为,这些刑罚是“暴政的工具”,是“国家为惩罚一个公民而进行的合法化的暴行”。

刑罚的限度:他提出,刑罚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即可,超出此限度的刑罚就是不人道的、暴虐的,并且是多余的。刑罚的残酷性会使人心变得麻木,反而削弱其威慑效果。

2. 刑罚的有效性在于其确定性和及时性,而非严厉性确定性(必然性):这是贝卡利亚刑罚理论的核心。他认为,对犯罪行为予以不可避免的惩罚,比非常严厉但却可能逃脱的惩罚,能产生强大得多的威慑力。“对于犯罪最强大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残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及时性(迅速性):刑罚应尽可能迅速地在犯罪后执行。惩罚与罪行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刑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就越强。人们能更清晰地将“犯罪”与“惩罚”联系起来,从而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

3.刑罚的宽和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贝卡利亚将宽和的刑罚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联系起来。他指出,“刑罚的宽和是国家精神强大的表现”,而残酷的刑罚则暴露了统治者的软弱和社会的混乱。一个治理良好、自由稳固的社会,完全不需要依靠残酷的刑罚来维持秩序。

4.提出刑罚的尺度——社会危害性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成正比。罪行之恶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这种犯罪的刑罚力量也就应该越强。这为后来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5.长期徒刑比死刑更具威慑力和有效性他有一个非常著名的论断:终身苦役刑(或长期劳役)比死刑更具威慑力。

总之,作者旗帜鲜明地反对残酷、不人道的刑罚,主张刑罚应当宽和、人道且必需。他颠覆了传统的报复性刑罚观念,将刑罚的目的重新定义为预防犯罪,并极具创造性地提出了实现这一目的的最佳途径是刑罚的确定性、及时性和罪刑相适应,而非单纯的严刑峻法。我们刑辩律师应当对贝卡利亚的思想进行思考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辩护工作的核心标尺之一,其本质是“罚当其罪”——即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以及其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匹配,既不能轻罪重判,也不能重罪轻判。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绝非仅停留在教科书的概念上,而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每一次与当事人的会见、每一场法庭辩论中,深刻体会其精妙与重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简单说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但它绝非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而是一个动态的、综合的、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律衡平艺术。在我的实务工作中,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一、核心:在“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充当“校准器”

刑辩律师核心工作之一,就是确保法庭对当事人的量刑是精准“校准”过的,而非模糊的、情绪化的或一刀切的。

1. 对“罪”的精细拆解(客观危害):

犯罪构成:我会竭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最精细化的分析。例如,同是“诈骗罪”,是“一对一”的普通诈骗还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是实际骗得的数额,还是包含未遂的部分?资金流向是否清晰?这些细节直接决定了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是量刑的基石。

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多强的因果关系?在一些伤害案或经济犯罪中,结果可能是多因一果。我的任务就是厘清我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防止其成为“替罪羊”或承担过重的后果。

2. 对“责”的深度挖掘(主观恶性):

动机与目的:是为救病重家人而一时糊涂的盗窃,还是以犯罪为业的惯犯?是激愤下的冲动犯罪,还是处心积虑的预谋犯罪?动机是衡量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键标尺。

故意与过失: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同罪过形式下的责任截然不同。在交通肇事等案件中,区分“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更是辩护的关键。

认知能力:当事人是否存在认知障碍?是否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清醒的认识?这关系到其可谴责性的高低。

二、实务中的关键战场:量刑情节的博弈

法庭上的量刑辩论,很大程度上是围绕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展开的。我的职责就是挖掘、呈现所有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并说服法庭给予其应有的权重。

法定情节:自首、立功、坦白、从犯、胁从犯、未遂、中止、防卫过当等。这些是“硬指标”,一旦成立,必然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成功认定一个“重大立功”,可能直接带来量刑上的大幅度减轻。

酌定情节(辩护律师发挥空间最大的领域):

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在侵财类、伤害类案件中,这是衡量社会关系是否得以修复的重要指标。我会积极促成和解,并将当事人的努力(即使对方暂未谅解)呈现给法庭,证明其悔罪态度和降低社会危害性的努力。

一贯表现:当事人是否是初犯、偶犯?是否有稳定的工作、良好的社会评价?一份来自社区、单位的正面证明,有时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证明其再犯可能性低。

家庭情况:是否是家庭唯一劳动力?是否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或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虽然这不是免责理由,但法庭在适用非监禁刑时会将其作为考量因素,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认罪认罚态度:当事人是否真诚悔罪?这不仅是口头表示,更通过具体行为体现。我会指导当事人如何正确地表达悔意,而非简单地“走过场”。

三、终极目标:实现惩罚与预防的统一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威慑社会上的潜在犯罪者)和特殊预防(教育、改造罪犯本人,防止其再犯)。

反对“量刑过剩”:过重的刑罚不仅不能改造罪犯,反而可能使其产生对社会的仇恨,在监狱中交叉感染,成为更危险的罪犯。我的辩护,常常是在防止“量刑过剩”,为一个可能回头的人争取一个不至于被彻底摧毁的未来。

倡导“罚当其罪”:一个经过精密衡量、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判决,更能促使其真诚反思和改造。例如,对于一个初犯且情节轻微的年轻人,争取一个缓刑考验期,远比将其投入监狱更能达到特殊预防的效果。他可以在社会中继续工作生活,但时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警示,这才是更高明的社会治理。

在现实中,公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公众情绪有时会呼吁严惩。此时,刑事辩护律师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坚定的守护者。我们通过专业的辩护,将抽象的当事人还原为一个有血有肉、有故事的人,将冰冷的案卷事实置于具体的社会情境中考量,不断提醒法庭:刑罚的轻重,必须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两个核心要素严格匹配。

综上,在我的执业生涯中,律师的职责,就是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为客户在这架天平上争取一个最公平、最人道、最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刻度。这不仅是在维护某个当事人的权益,更是在守护法治社会的基石,最终实现有效辩护。



作者: 马智鹏,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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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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