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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张雪,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7-22    阅读:1,069次

海棠文学作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相关辩护律师也频频发声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提供公开建议,请检索并了解该案,分析是否构罪,并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角度谈一谈对此案的看法。

海棠文学案构罪分析与律师职业伦理之思


“海棠文学作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持续发酵,本质上是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与技术变革、社会观念碰撞的缩影。案件争议的核心,既在于涉案行为是否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也涉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形式合规”与“实质正义”。以下结合法律规范与实务观察,分部分展开分析。

一、构罪分析:需严格审查构成要件,避免机械套用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3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达到刑事立案的情节标准。结合海棠文学案的公开信息,需逐一检视这三个要件是否成立。

(一)客观要件: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的核心是“向公众散布、传送具有诲淫性的内容”。根据《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的定义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材料”。可见,判断涉案作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关键在于内容是否具有“直接的性刺激”或“教唆性行为”的诲淫性,而非仅因“亲密描写”标签化定性。

实践中,部分“耽美作品”虽涉及同性情感描写,但其核心是对人物关系、情感冲突的探讨,性描写仅为情节推进的辅助(如《魔道祖师》等经典作品)。此类内容与“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物品存在本质区别。司法机关若仅因作品中存在亲密场景即认定为“淫秽物品”,可能违反《刑法》对“淫秽物品”的限定性定义。

退一步讲,即使涉案作品被鉴定为“淫秽物品”,还需审查“传播行为”的具体表现。若作者仅将作品发布于封闭平台(如付费会员制网站),且受众需经实名认证、主动订阅,其传播范围与“向不特定多数人散布”存在差异,可能影响“传播行为”的成立。

(二)主观要件:是否具有“以牟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传播,并具有牟利目的”。这里的“牟利目的”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常见方式包括付费阅读分成、广告植入、会员订阅抽成等直接获利行为。

在海棠文学案中,部分作者的实际获利可能极低(如平台分成仅数百元),甚至因平台抽成、用户打赏不足而亏损。此时,司法机关需严格审查“牟利目的”的证明:若作者对平台的盈利模式不知情(如误以为平台免费),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非淫秽内容的正常创作(如读者打赏),则难以认定其具有“牟利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虽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包括“直接获利”和“间接获利”(如吸引流量后出售用户数据),但“间接获利”需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作者的流量收益主要来自非淫秽内容,则“传播淫秽物品”与“获利”之间的因果链可能断裂,难以认定主观故意。

(三)情节要件:是否达到“刑事立案”的实质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入罪标准为“实际被点击数达1万次以上”,升档标准为“5万次以上”(情节严重)、“25万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

但如前所述,当前互联网环境下,“点击量”的实质意义已发生重大变化:算法推荐使点击量集中于特定群体(如付费会员),而非“不特定多数人”;部分作品的点击量可能因标题党、蹭热度等非内容因素虚高,与实际传播危害无关。若司法机关机械套用“1万次点击即入罪”的标准,可能导致“小范围传播”被误判为“严重危害”。

例如,某部小说的1万次点击中,90%来自100名付费用户(每人点击100次),其实际传播范围与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另一部随机传播、1万次点击来自1万名陌生用户的作品。此时,仅以点击量作为唯一标准,显然违背了司法解释“打击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初衷。

综上,海棠文学案中,涉案行为是否构罪需严格审查三点:其一,作品内容是否具有“诲淫性”(而非仅因亲密描写定性);其二,作者是否具有“牟利目的”(需结合收益来源与传播行为的因果关系);其三,点击量是否真实反映社会危害性(需结合传播范围、受众特征等综合判断)。若任一要件不成立,则不构成犯罪。

二、律师职业伦理之思:在规则与情理间守护正义

在这场争议中,辩护律师的角色不仅是“为当事人脱罪”,更是“推动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力量。其行为需同时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范,兼顾当事人权益与司法公正。结合本案特点,律师的执业行为可从以下维度展开:

(一)依法执业:避免“证据突袭”与“法律曲解”

律师发表辩护意见需以充分阅卷为基础,不得在未掌握全案证据(如鉴定意见、后台数据)的情况下,片面宣称“作品不属淫秽物品”或“点击量无效”。例如,若鉴定机构对涉案作品的“诲淫性”出具了明确意见,律师需结合该意见提出针对性反驳(如鉴定程序违法、标准适用错误),而非单纯否定结论。

同时,律师需避免对司法解释进行“过度限缩”或“任意扩张”。例如,若司法机关以“点击量”作为入罪依据,律师可主张结合《云盘批复》的精神,要求综合评估传播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但不可直接宣称“司法解释无效”——司法解释的效力需通过法定程序(如立法修改、最高法新的批复)才能改变。

(二)诚信执业:平衡“个案辩护”与“社会效果”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需避免以“舆论绑架”干扰司法独立。例如,通过社交媒体片面渲染“作者获利少却被重判”的情绪化表述,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误解,甚至迫使法院为平息舆论而偏离法律标准。

相反,律师可通过“专业论证+实证数据”推动司法公正。例如,提交涉案作品的内容抽样(证明无诲淫性)、点击量去重报告(证明实际传播范围有限)、平台分成明细(证明无实质获利)等证据,结合最高法《云盘批复》中“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的精神,提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这种“以证据说话、以法律为据”的辩护方式,既能维护当事人权益,也能推动司法对司法解释的合理适用。

(三)规范执业:严守“保密义务”与“职业边界”

律师需严格遵守《律师法》第40条“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的规定。若案件涉及未成年读者、作者个人信息等敏感内容,律师不得在公开场合披露其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等,否则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执业纪律。

此外,律师需避免“过度介入”案件之外的社会讨论。例如,在案件未审结前,律师可通过学术研讨、法律评论等方式探讨“司法解释的时代调适”问题,但不可将个案争议上升为对司法制度的整体否定,否则可能损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公信力。

、海棠文学案的破局之道: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在海棠文学案中,部分作者的困境恰恰源于“唯数量论”的机械适用:他们可能仅获得数百元收益,却因作品被点击数“达标”面临重刑。这种“获利少、量刑重”的失衡,本质上是司法解释滞后于技术发展的体现。要破解这一困局,需从三个维度重构裁判逻辑:

(一)内容审查:区分“淫秽”与“情色”的本质

司法机关应建立更精细的内容鉴定标准。例如,参考《刑法》第367条对“淫秽物品”的定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文字”),重点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直接的性刺激”或“教唆性行为”的内容,而非仅因“亲密描写”标签化定性。对于以情感刻画为主、性描写仅为辅助的作品,即使点击量达标,也应审慎认定其“淫秽性”。

(二)危害评估:超越“点击量”的多维分析

需结合传播范围、受众特征、获利模式等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例如:1、传播范围:通过用户画像分析点击者的地域、年龄分布,判断是否属于“特定小众群体”;2、受众特征:若受众主要为成年人且主动搜索,其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向未成年人推送”;3、获利模式:若作者仅获得平台微量分成(甚至因抽成亏损),则“牟利目的”的证明需更严格。

(三)量刑平衡:回归“罪责刑相适应”的原点

即使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也应避免“唯数量升档”的机械量刑。例如,某作者作品被点击5万次但无实质获利,且内容无明显诲淫性,可结合其主观恶性(如初犯、悔罪态度)与社会危害性(如未向未成年人传播),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而非直接升档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海棠文学案的争议,本质上是互联网时代法律解释的一次“压力测试”。对律师而言,其使命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更是通过个案辩护推动法律适用的合理化——既要在证据与法律的框架内“死磕”,也要在时代变迁的背景下“求变”。最终,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律师的专业、理性与坚守,都将为司法注入更多“人性温度”。正如法谚所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律师的价值,正在于让这种“看得见的正义”,扎根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之中。



张雪,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曾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不少案件取得包括撤案、不起诉、缓刑在内的良好辩护效果。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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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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