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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两罪名均需陈述理由);2.如A公司控告,如何收集控告时必要的证据材料?
1. 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答:从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来看,甲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侵吞、盗窃、骗 取手段,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 甲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甲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至于甲是否基于职 务侵占的故意,是否有非法占有 A 公司的财物的目的,题目并未介绍, 虽然甲是以提供 C 公司账户(甲自行成立的用于犯罪的公司)的方式 “欺骗 ”B 公司此账户系A 公司关联公司“骗取 ”货款,但若对上述 情节不作为案件事实进行描述,而是简单将此非法占有故意作构罪条 件描述,有违客观事实。
再次,从客观方面看,甲身为A 公司销售经理,负责美洲片区业 务拓展和联系,在合同签订及履行权限方面,A 公司基于其销售经理 的职务而对其概括授权;且就案涉合同的签订而言,也是 B 公司通过 甲才与A 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因此甲负责的业务拓展及联系工作, 具体而言,即是负责(未签订合同前)开发客户寻找交易机会、(合 同签订过程中)沟通解释合同条款等,(签订合同后)联系通知客户 付款金额及账户等。由此甲在合同签订及履行方面具有充分、完全的
职权及代理权,同时 B 公司对甲享有完整的职权也已充分认可。在此 情形下,甲以 A 公司名义变更付款账户取得 500 万元货款的行为,可 以评价为职务行为及有权代理,最低程度也可视为表见代理,按照民 事法律规范,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财产 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故 500 万元货款所有权从 B 公司付款时起 移转给出卖人,即 A 公司所有。综上,甲利用作为A 公司销售经理在 合同签订及履行方面职务便利,侵占A 公司的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 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最后,从犯罪客体看,如上文所述,案涉 A、B 公司签订的买卖 合同合法有效,货款自B 公司向甲因表见代理提供的 C 公司账户汇款 时,货款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出卖人,货款属于 A 公司的财产,甲侵犯 的是本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另外,从弥补被害单位损失的角度,鉴于 B 公司已取得货物,并 未有任何损失,以职务侵占罪定性,向未收到货款的 A 公司退赃退赔, 更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答: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来看,甲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 骗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 甲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甲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但甲是否基于合同 诈骗的故意,是否有非法占有 B 公司的财物的目的,题目没有介绍,
如果认为甲在签订合同前即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在该故意的统一 支配下,通过变更合同中付款账户的行为,即盗用A 公司名义提供新 的付款账户实施诈骗目的,以骗取合同相对方财物,依据明显不足。 因为此种事实认定方法及逻辑思维具有主观臆断性,并无证据与法律 进行支撑。
再次,从客观方面看,定合同诈骗罪需要合同相对方基于甲的“欺 骗 ”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其财物交付给甲。但本案中,甲 凭借其职权及前期签订合同时已取得的 B 公司对甲职务行为信任,通 过邮件以 A 公司名义变更收款账户取得 500 万元货款。既没有实施刑 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中列举的五种客观行为,也 没有实施普通诈骗罪强调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原因就在于, 甲具有职务便利,根本不需要作出诈骗的举动。另外,就合同相对人 B 公司而言,其之所以向 C 公司账户汇款,并非是由于受到甲的欺骗, 而是基于对甲职务或代理行为的肯定与认可,且对 A 公司发货能力的 信任。其进行汇款基于合同约定,是出于完全真正的自愿,并且在 B 公司已经收到货物后,其更不可能基于被甲欺骗以合同诈骗进行报案, B 公司也不符合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心理表现形式,故并不具有合同诈 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由于 B 公司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按约交付货款,货款此 时已属于 A 公司财产,而 B 公司已基于合同取得货物所有权,因此 B 公司的财产权利并未遭到侵害,也未有任何损失,故也不具有合同诈 骗罪的客体要件。
2.如 A 公司控告,在不让甲知情的情形下,如何收集控告时必要 的证据材料?
答:关于主体身份证据的收集
包括收集 A 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A 公司的主体资格 以及性质等情况、甲与 A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工资支 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及 A 公司出具的关于甲的职位说明材 料,以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甲的谈话笔录、对其他销售经理或员工 的谈话笔录,证实甲是 A 公司的员工,以及其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身 份,明确其职责范围。
关于业务往来证据的收集
保存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以及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收集 A 公司的 发货凭证,如物流单据、提货单、货物签收记录等,证明A 公司已经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
关于调取 B 与 C 之间的资金流水
向银行申请调取 B 公司支付订金和剩余货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包 括转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等信息,明确资金的流向是从 B 公司到 C 公司账户。调查 C 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确定 500 万元 货款的入账情况以及后续资金的支出流向,是否存在与甲个人相关的 资金往来。
关于提取甲发生邮件时的电子数据
对甲通知 B 公司将货款打入 C 公司账户的邮件进行提取,可以通 过扣押原始储存介质提取邮件内容、发送时间、发件人和收件人信息 等,证明甲实施了犯罪行为。
关于甲取得货款后的资金去向
收集甲挥霍货款的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投资记录、房产购置 信息等,证明其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
王雪源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熟悉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擅于从控、辩、审不同角度出发,运用多位一体的思维方式,更加精准地判断、解决法律问题。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取得了撤案、不起诉、重罪变轻罪处理等良好辩护效果。在职务犯罪、新型经济犯罪辩护等领域持续深耕,致力于提供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