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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朱云龙,上海日盈(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9-01    阅读:531次

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被告人甲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应聘至某单位担任司机,入职后利用职务便利,在送货过程中将单位车辆开走并非法据为己有,累计实施上述行为七次。本案中,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甲,侵害的客体为单位财产。本文分别运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具体罪名,并比较二者在适用路径与侧重点上的差异。

一、三阶层理论分析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强调犯罪成立要件间的逻辑位阶关系,将犯罪认定依次划分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三个递进阶段。

(一)要件符合性

结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在客体方面,甲侵害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甲的行为模式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客观特征;主体方面,甲作为单位聘用的司机属于特殊主体;主观方面,甲明知车辆为单位所有,仍多次将其开走据为己有,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确。由此可见甲的行为在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均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二)违法性

甲未经单位授权,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车辆,缺乏正当化事由,其行为侵害了法益,具有实质违法性。

(三)有责性

甲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且行为发生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题设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主观故意明确,符合法律对于罪责的要求。

综上,从三阶层体系来看,甲的行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层均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成立条件,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二、四要件理论分析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成立需同时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一)犯罪客体

本要件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行为人所属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案中,甲非法占有的车辆系其任职单位所有,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单位对车辆的所有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要件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结果及因果关系等。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利用其担任单位司机、负责货物运输的职务便利,在履行送货职责的过程中,未经授权将本由其管理、控制下的单位车辆开走并非法据为己有。甲对车辆的转移占有并非通过打破单位原有占有状态的“窃取”行为,而是滥用其基于职务身份已合法取得或易于实现的财物控制权限。其行为模式的核心特征在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而非违背单位意志秘密窃取单位无授权其控制的财物。因此,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特征。

(三)犯罪主体

本要件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人员。本案中,甲作为该单位聘用的专职司机,属于该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特殊主体身份。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要件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明知车辆为单位所有,仍多次将其开走据为己有,意图永久剥夺单位对车辆的所有权,其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明确,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甲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及犯罪主观方面均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三、理论比较与评价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强调犯罪成立的逻辑位阶性与递进审查程序,将违法性与有责性作为独立阶层进行判断,要求犯罪认定必须遵循严格的位阶顺序。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采取要素平行罗列的方式,对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予以同等关注。二者在分析路径与理论侧重点上存在显著差异。

(一)分析路径差异

三阶层体系要求遵循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严格递进审查顺序。该路径具有程序刚性:若行为在任一阶层未能满足成立条件,则后续审查即告终止,犯罪不成立。四要件体系则采用要素并列审查模式,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同时或不分先后地予以考察。其核心在于确认四个要件是否齐备,要件之间不存在严格的逻辑递进关系。

(二)理论侧重点

三阶层体系突出逻辑位阶性与程序性审查。其优势在于:设置独立的违法性阶层,系统审查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设置独立的有责性阶层,专门评价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及罪过形式等责任要素。该体系有助于在复杂案件中精细化区分不法与责任,提升定罪精确度。

四要件体系则侧重于构成要素的齐备性。其优势在于:理论框架简明直观,概念具有跨部门法的通用性;易于理解与传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应用,具有较强的操作便利性。

然而,传统四要件体系在处理某些疑难案件时可能存在体系性融贯不足的问题。相较而言,三阶层体系对逻辑自洽性与责任主义原则的追求,在法理层面更具体系优势

综上,三阶层体系的引入促进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化与精细化发展,但其本土化适用亦需警惕脱离中国司法实践土壤的风险。与此同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检验并不断发展的四要件理论,其历史合理性与实践生命力仍不容忽视。在司法实践中,两种理论常呈现功能互补态势:三阶层体系长于复杂案件的精细解析与准确定罪,而四要件体系则在要素齐备性判断与实务操作效率方面具有优势。

四、结论

无论基于三阶层体系的递进审查路径,抑或采用四要件理论的要素齐备性判断,本案中甲的行为均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体系强化审查顺序,通过位阶审查凸显了对“利用职务便利”这一违法性核心要素的独立判断,以及有责性层面的责任主体与故意要求;四要件理论则着重全盘把握各要素,通过平行审视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全面印证了职务侵占行为的成立基础。实践中,应综合两种理论的优点,既要确保犯罪成立的要件齐备,也要关注行为的违法性与故意等层次性问题,才能正确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朱云龙,上海日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履历:中共党员,曾在公安系统任职十余年,在经济犯罪、刑民交叉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办案模式独到,专门承接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尤为精通金融类领域的刑事法律。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特别是为金融领域经济犯罪(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网络传销、涉税案件等)提供专业解决方案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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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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