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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2】53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2年3月14日-19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对2022年度第三批申请的79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17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电子实训材料的补正,1名实习人员实训材料不合格。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17名需补正电子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2年度第三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2年3月25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2年度第三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从小堞 |
君泽君(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XX置业破产重整案)、实训2(XX田破产重整案):实训材料不能体现实习人员参与的实训情况,需补正实训文书、讨论纪要等相关材料。 |
2 |
朱文龙 |
宪德所 |
补材料 |
1、未提交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2、实训2(张XX与陈XX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无庭审笔录(含自行记录的笔录); 3、实训4(周XX与南京XX咨询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授权委托书不完整,无受托人信息。 |
3 |
祁凡 |
丰典所 |
补材料 |
1、实训1(田X诉何XX明离婚案)、实训2(祁XX诉陈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实训4(赵XX诉江苏XX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合同纠纷):均无律师费发票,补正并作出说明。 |
4 |
吕健 |
融鼎所 |
补材料 |
五份实训材料均需补充个人办案总结并签字。 |
5 |
胡立凤 |
国诺所 |
补材料 |
1、五个实训材料上传的材料大多模糊,且指导老师意见应为对实习人员办理参与该案件的意见;起诉状、代理词等实训文书无初稿、修改稿;请提交个人办案总结; 2、实训3(XX加工部诉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案报告、首谈笔录、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均非本案;发票模糊不清;证据目录正式稿非PDF格式;无实训心得; 3、实训5(曹XX诉赵XX民间借贷纠纷),材料不足以证明实习人员参加并完成了实训要求70%的工作量; 4、实训2(南京XX有限公司诉吴XX、山东XX公司合同纠纷)、实训3(XX加工部诉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训4(芮X诉吕XX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诉中讨论纪要均为同一份。 |
6 |
孙万荣 |
泰和泰(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3(居XX与俞XX买卖合同纠纷)未提交起诉状终稿(PDF格式)。 |
7 |
戚春根 |
京师(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离婚纠纷):无指导律师点评,需补正。 |
8 |
周臻 |
泛华所 |
补材料 |
实训1(业主共有权纠纷案):无指导律师点评,需补正。 |
9 |
黄异戎 |
圣典(江宁)所 |
补材料 |
五份实训材料中指导律师意见的签字与庭审笔录中指导律师签字不一致,请实习人员和指导律师作出书面说明。 |
10 |
闫飞 |
瑞途所 |
补材料 |
1、五份实训材料的指导律师点评、实习心得过于简单、内容一致或存在雷同,需补正; 2、实训2(专利无效案件行政诉讼二审):案件材料不足以证明工作量已经完成了70%,需予以补正、说明或以其他实训材料替换。 |
11 |
陈万豪 |
玄览所 |
补材料 |
1、(2021)苏0118刑初65号案件系实习人员未取得实习证即参与办理案件的情形,需更换实训材料; 2、(2021)苏02民终5587号案件的收费发票2020年10月14日开具,委托代理合同2020年10月29日签订,首谈笔录2021年6月9日,委托书2021年6月24日,实训记录也未如实记录。实习人员及律所予以书面说明。 |
12 |
周石磊 |
共盈所 |
补材料 |
五个实训材料的指导律师点评、实训记录均过于简单,无实质内容;实训记录亦无具体时间。需补正。 |
13 |
韦开娟 |
钟山明镜所 |
补材料 |
实训2(张X、张X诉张X法定继承纠纷)、实训3(艾XX诉XX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纠纷)、实训4(杜XX诉任X离婚纠纷):指导律师点评及实习心得均与案件不符,需补正。 |
14 |
徐章滔 |
衡鼎所 |
补材料 |
1、五份实训材料的实训记录过于简单,需补正。 2、实训1(吴XX民间借贷纠纷)、实训3(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材料不能反映工作量已达到70%; 3、实训2(曹XX离婚纠纷)、实训4(杨XX合作合同纠纷)、实训5(曹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未提交质证意见初稿、正式稿。 |
15 |
李宝峰 |
天淦所 |
补材料 |
1、实训1(占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训2(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无相对方基础证据及清单; 2、实训5(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指导律师点评与案件不符,需补正。 |
16 |
王子龙 |
微应所 |
补材料 |
实训1((2021)苏0115民初第14079号)、实训2((2021)苏0115民初第14077号)、实训3((2021)苏0114民初第2768号)、实训4((2021)年苏0114民初第2767号):代理合同写明为律师实习人员为律师,请指导律师、律所作出书面说明。 |
17 |
王亮 |
杨传圣所 |
补材料 |
1、实训1((2021)苏0115民初8232号):判决书上为律师身份,请律所作出说明并补正; 2、实训3((2021)苏0115民初11317号):庭审笔录、案件总结均非本实训项目,需补正。 |
18 |
赵庆飞 |
炜衡(南京)所 |
不合格 |
法院离职人员在竞业限制期内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