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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身份
被告人 Z 的身份既是某市工业局的局长,也是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Z 作为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具备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等公务职责,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从事了三种行为
1、被告人 Z 接受下属办公室科长宋某的5 万元人民币,将宋某调任下属国有企业担任财务总监。
被告人 Z 的该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利用职务的便利。受贿罪中利用职务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如下级)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2)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中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承诺谋取利益又可以是实际谋取利益。
本案中,被告人 Z 某是国有企业董事长,具备组织、领导、管理等公务职责,人事调动也是其管理工作职责中的一项,其接受宋某的5 万元人民币,将宋某从普通科长调任国有企业财物总监,是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表现。通常来说,在国有企业中,财物总监的职权大于普通科长。原因是:1、决策参与度更高;2、监督和管理范围更广;3、资源调配权更大;4、对企业整体运营影响更大。如若是
同级别调动,宋某没有“职务升级” 的诱使,怎会向被告人 Z 输送利益5 万元,而恰恰是因为财物总监的职权利益大于其现有的科长职权,其为了 自身利益,利用被告人 Z 的职权,达到以权谋私的 目的。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这不仅破坏的是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更破坏了单位中职级晋升的规则和正当性,使得同样优秀或者更优秀的人因为晋升秩序破坏而无法得到正当待遇,是不公平的。
2、企业改制过程中,宋某私自截留企业500 万元的资产,并向Z 某报告。Z 某通过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 500 万元分给职工。
该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国有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只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不论改制后的企业性质如何,因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尚未改制完成,其资产性质也应是国有资产。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可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不应以本条定罪处罚,而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责任。(3)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法律对“数额较大”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根据 1999 年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3、企业改制前还有一块划拨土地,Z 某决定与某开发公司合作开发,该企业享有 30%收益,致使划拨的土地被商用开发,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Z 某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其擅自将国有土地与开发公司合作开发,导致国有土地产生的70%的收益由开发公司获得,导致国
有资产流失,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与1997 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相比,由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修改为“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范围上扩大了很多。根据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在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本款列举了国有公司、企业渎职犯罪两种常见的行为,即严重不负责任和滥用职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确定的本条罪名包括两个,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自己的职责,通常表现为工作马马虎虎,草率行事,或公然违反职责规定,或放弃职守,对自己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等。“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行为人超越职责权限或违反行使职权所应遵守的程序。根据本款规定,如果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达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严重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的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如企业的名声、品牌的信誉等;既包括给国有公司、企业造成亏损,也包括造成赢利减少,即虽然总体上经营没有出现亏损,但使本应获得的利润大量减少,也属于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国家经济利益等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本款规定,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被告人 Z 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并应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