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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潞:债权转让你转对了吗?
日期:2023-10-09    阅读:1,697次
     债权转让制度是债权人对自己财产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的表现,可以加快资金流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并且不会对债务人产生其他法律上的影响。

一、债权转让时只要符合债权转让的情形,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就当然地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答案是否定的。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与受让人债权转让的协议必须通知到债务人,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债权人要想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债权人必须将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到债务人。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债权转让通知一经发出,不得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撤销。


二、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其中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并未进行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既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下面在此罗列四种常见的通知方式:

     方式一:

     口头或电话通知。口头或电话通知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见,但证据不易保留和固定,一旦发生纠纷,债务人易辩称其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建议可以尝试电话录音、微信记录等易于保存和提取的方式。

     方式二:

     共同签订转让协议。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

     方式三:

     使用特快专递邮寄书面材料通知。特快专递是较为正式的通知送达方式,特快专递应首选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即EMS。由于EMS可以加盖邮戳、查询档案并有《邮政法》的背书,因此在实践中用EMS送达重要法律文书已成为通用做法。

     方式四:

     诉讼通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020号民事裁定书】

三、债权转让人或债权受让人是否可以将“公告”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一种方式?

     要区分主体。只有当金融资产管理作为债权受让人从作为债权转让人的国有银行处受让债权时,原债权人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才能被认定为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否则债权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裁判观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的答复》(法函[2002]3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财政部、银监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承继的金融资产,以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时的处置公告,比照本办法执行。”因此,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主张债权的主体仅限于上述规定中明确的国有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张建忠、华河资产管理公司及中发投资公司均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明确的国有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依据上述规定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主张债权。《云南中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澄江县东江电冶有限责任公司、计灿明、澄江县长德机械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69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注:现变更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普通的债权人可以报纸公告的方式主张债权。据此,即使摩晶公司受让的四笔债权与长城公司南京办公告的债权系同一债权,且新的诉讼时效从长城公司南京办最后一次公告的时间即2006年10月11日重新计算至2008年10月11日,由于华证公司在此期间未能合法履行通知义务,此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南京摩晶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总公司、淮安市商务局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1)苏商终字第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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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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