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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江苏省和南京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均在修改,很多人也在讨论。其中,业委会的责任与薪资问题备受关注。
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拟增加业委会责任条款
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中,仅有业主大会的成立条款和议事规则,几乎没有责任条款。查阅法律法规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如何成立业主大会、如何选业委会及如何开会,我们大概知道业主大会能干什么、业委会能干什么,但不知道业委会不按照规则来了承担什么责任。在现有法律法规中,除了涉嫌犯罪,业委会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作为一套规则,这显然是不完整的。没有责任条款的规则都是良心规则,执行与否全凭良心。如果不按照规定办也不需要承担责任,那违规行为出现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南京某小区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就支付了800多万维修资金的事情,就是典型案例。最后业委会成员被罢免,但未承担其他任何责任。维修的东西是否值那么多钱?很多业主是不认可的。当然,想追回来也几乎不可能。
现在,立法者试图增加业委会的责任条款。从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均增加了业委会成员的责任条款,主要是业委会成员违规时可以处罚。相关内容可网络查询,此处不细表。
出现了这种观点:如有责任,需给薪资
在征求意见稿出来后,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业委会又不拿薪资,是义务劳动和志愿行为,凭什么让接受行政处罚?有人要求给业委会法工资,有人要求删除这些新增条款。
据说,湖南省人大代表、衡阳市蒸湘区委书记曾梦龙向人代会提交《关于城市小区治理的建议》,建议“参照村、社区管理,试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薪资待遇新模式”。不论后续如何,这都代表了不少人的观点。
反对担责的人认为,权利义务要对等,不领薪资的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我免费给你干活已经很不容易了。还有一个说法是,我是业主选出来的,不是政府任命的,行政机关凭什么对我有处罚权。
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关于业委会成员薪资的规定,但有关于津贴的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委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成员是可以拿津贴的。但不是财政出钱发工资。
自治组织的薪资是内部问题,但责任必须有
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法律要素,即独立的法律地位、充分的自治权利和完整的治理结构。前两个基本没问题,业委会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对外参与活动,做出的决定对内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治理结构目前不够完整,即缺乏责任规则。没有完整的治理结构,自治可能变成极少数人的事。
我国自治组织的类型有很多,比如商会、行业协会等。其实对于股东而言,公司治理机构也是自治组织。多数自治组织的经费包括召集人的津贴都是内部解决的,无法做到财政发工资。参照村、社区拿工资的模式也是不可取的,只会让业主自治走样。多数业委会也不愿意变成村委会或居委会。
薪资和责任条款没有必然联系。以公司为例,公司法等法律并无规定董事、监事是否拿薪资,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但是,公司法却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的责任。行政处罚权的来源并非政府任命或财政发工资,责任规则是社会管理的必需。
当然,责任规则并不仅仅指处罚条款,甚至行政处罚不能成为主要的责任形式。应当充分贯彻自治思维,倡导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责任条款,以更多的民事责任来规范业委会的行为。
作者:蔡全义,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委,市律协物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