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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4-29    阅读:2,469次

宁律秘通【201964号

各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

《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已经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八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并积极参加“两委会”的组建工作。

附:《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9年4月29日     


附:

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

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八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委员产生办法

(一)委员遴选基本原则

1、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不从事相关专业委员会监督工作;

2、参政议政专门委员会委员优先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中选择;

3、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分别由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担任,鼓励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申请加入其他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4、鼓励南京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积极申报各专门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律师代表申报专门委员会的优先选择;

5、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成员应该参加至少一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6、同等条件下,党员律师(含入党积极分子)优先。

(二)委员报名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

2、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行业协会活动,敢于担当,乐于奉献;

3、专门委员会委员应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管理经验;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熟谙相关领域业务,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社会知名度;

4、具有三年以上执业或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兼)职律师,或者具有一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惩戒专门委员会委员须为执业年以上的专兼职律师;

5、三年内(2016年5月31日至今)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申报惩戒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在执业期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6、对优秀的年轻律师以及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成就的,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所在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可以不受执业年限限制。

二、委员报名和产生方式

(一)委员候选人自荐。符合条件的律师由本人填表,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直接向市律协秘书处报名。每名律师最多申报2个委员会(含专门、专业委员会)。

(二)市律协会长办公会审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律协秘书处根据申报情况审查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惩戒委员会的委员由分管副会长、秘书处根据报名情况提出建议名单,经会长办公会审查后,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委员会主任人选条件和产生方式

(一)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条件

1、专门委员会主任应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管理经验。原则上为市律师协会八届理事会理事,需要由常务理事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2、专业委员会主任应熟谙相关领域业务,在该业务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且在该领域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3、委员会主任应具有真实履职意愿、主动申报和充足履职时间。

4、专业委员会主任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该提交在该业务领域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社会认可度的证明材料,以及委员会发展战略、工作目标、实施措施等履职计划。

5、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不得兼任委员会主任,兼职律师不担任委员会主任。

(二)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产生程序

1、专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以及申报情况提出候选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会长办公会可就部分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人选,征求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意见。

2、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由专门委员会主任、秘书处和分管副会长协商后提名,报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产生程序

1、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协成立遴选委员会产生候选人

1)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成立“专业委员会主任遴选委员会”,负责专业委员会主任选聘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遴选委员会”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市司法局律管处负责人、监事长以及部分监事,律师代表和法学专家代表组成;

2)专业委员会主任申报人选为两人以上的,由“遴选委员会”组织采用竞聘方式产生。竞聘办法另行制定。会长办公会根据遴选结果,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进行审查、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2、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产生方式

1)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原则上采取委员会内部竞选方式产生。

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召开首次全体会议,申请担任该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委员,通过向全体委员发表参选演说等方式参加竞选,得票超过参加投票委员半数且票数领先者,为该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

(2)该委员会主任与联系该委员会副会长(或者常务理事)根据报名人数以及其他情况,也可以协商决定以其他推选方式或者直接提名方式确定副主任候选人。

联系该委员会副会长(或者常务理事)根据竞选、推选或者提名情况,书面向会长办公会推荐一人或若干人作为该委员会副主任建议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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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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