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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牛鑫,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7-22    阅读:1,420次

海棠文学作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相关辩护律师也频频发声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提供公开建议,请检索并了解该案,分析是否构罪,并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角度谈一谈对此案的看法。

海棠文学案法律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一)案件背景:2024年至2025年间,中国网络文学界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法律风暴。安徽绩溪警方与甘肃兰州警方先后对“海棠文化线上文学城”(简称“海棠网”)的耽美文学作者展开两轮集中查处行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网站作为设立于中国台湾的境外平台,以收录大量包含限制级内容的耽美小说而闻名,其内容需付费阅读,网站明确标注限制级网站、未成年者不可阅览”的提示。据公开信息显示,2024年安徽警方第一轮行动中,50余名头部作者被查处,其中获利最高的作者“云间”十年间通过创作数十部小说获利184万元人民币,最终被判处四年半有期徒刑;而今年兰州警方的第二轮行动则将矛头指向中小作者群体,其中不乏获利仅数百元甚至完全无偿创作的作者,一名不到20岁的女生仅因获得折合人民币不足200元的收益,即面临刑事指控风险。

核心争议

1、淫秽物品认定标准争议:文学作品中的情色内容是否一律构成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尤其对于包含情节与人物塑造的文学作品应如何区分艺术表达与诲淫性

2、牟利目的界定扩张:从有偿写作到无偿创作均被纳入“为平台引流、构成整体牟利”的范畴,入罪门槛大幅降低

3、量刑标准滞后性:沿用2004年司法解释的定量标准(点击数1万次/获利1万元入罪)与当今互联网环境严重脱节

表:海棠案件基本数据对比

案件特征

2024年安徽绩溪案

2025年甘肃兰州案

查处对象

头部作者(50余人)

中小作者(约50人)

最大获利额

184万元(十年累计)

1万元

最小获利额

数千元

0元(无偿写作)

量刑幅度

1年5个月(缓刑)至5年6个月

尚在侦查阶段

查处依据侧重

违法所得金额

点击量与社会影响度

二、构罪问题的法律分析

淫秽物品认定

刑法第367条对“淫秽物品”的界定包含三个关键要素:具体描绘性行为露骨宣扬色情以及诲淫性(即挑动性欲、导致腐化堕落),但同时排除了两类情形——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以及包含色情内容但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

1、鉴定机制缺陷:根据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淫秽物品鉴定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指定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缺乏艺术专业背景人士参与。实践中鉴定往往简化为“露骨性描写占比检查”,忽视作品整体文学价值评估。

2、文学价值认定缺位:刑法明确将“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排除在淫秽物品范畴外,但司法实践极少采纳此例外。在海棠案中,大量作品虽含性描写,但同时也包含人物塑造、情节推进与情感发展。办案机关往往仅截取涉性段落进行鉴定,缺乏对作品的整体性评价。

牟利目的的认定

1、涉案作者获利金额普遍极低,多数在数百至数千元间,甚至存在仅获两枚海棠币打赏(价值约人民币几分钱)或未提现的情形。与传统刑事案件相比,此类微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罚的严厉性明显失衡。当获利金额尚不及一般行政处罚门槛时,直接启动刑事程序有背法谦抑性原则。

2、警方对“无偿写作”作者提出“为平台引流、构成整体牟利”的新指控逻辑。此观点认为作者即使未直接获利,其内容也增加了平台流量和商业价值,间接获取潜在利益。这一理论若成立,将极大扩张刑事打击范围,使任何在付费平台发布内容的作者都面临刑事风险,包括未设置付费墙的免费内容创作者。这种间接牟利认定方式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易导致司法裁量权滥用。

3、办案人员在询问中常追问是否为了赚钱写作”,将经济动机与艺术表达动机简单对立。实际上,多数年轻作者将创作视为情感宣泄与社群交流方式,经济回报仅为附带效应。将混合动机单一归为牟利目的,不符合创作行为复杂性,也与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相冲突。

量刑标准的严重滞后性

案件最尖锐的争议点在于沿用2004年制定的定量标准与当代互联网环境严重脱节:

1、标准与时代脱节2004年中国网民不足1亿,互联网尚处起步阶段。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际被点击数达1万次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达5万次或5万元以上即面临3-10年有期徒刑;达25万次或25万元以上则可能判处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而在今天14亿人口、10亿网民的环境中,一篇普通网络文章点击量过万已属常态。机械适用20年前标准,导致刑事打击面过宽

2、货币价值变化2004年的1万元相当于2025年10万元购买力,但司法解释中的数额标准从未调整。更严重的是,刑事案件案底带来的终身附带后果(如职业限制、子女影响)远超经济处罚本身。年轻作者因微薄获利背负犯罪记录,丧失从事快递、网约车等基础工作资格,惩罚与行为严重性显著失衡。

3、点击量计算缺陷:网络小说多以章节形式发布,整部作品的点击量是各章节点击量之和。一部30章的小说若被1000人完整阅读,点击量即达3万次,远超入罪标准,但实际影响人数仅1000人。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采用“整体论矫正此问题,如(2015)海刑初字第513号案将章节点击量之和除以章节数计算实际读者量。但海棠案中警方仍沿用简单累加方式计算点击量,夸大社会危害性。

综上,本案是否够罪,需要对淫秽物品和艺术作品的区别认定、是否具有牟利目的的主观性以及对量刑标准、货币价值、时代特性、社会危害等客观因素综合评判。在文学表达自由与社会风化保护的价值平衡中,避免“一律入罪”或“完全非罪化”的极端立场,寻求更具包容性的治理方案。

三、从律师执业道德和执行纪律角度分析对本案的看法

1、秉持专业化辩护路径如作为本案辩护律师,应采取多维技术辩护策略:淫秽物品认定点击量定量认定、传播范围和危害性、写作的主观目的等角度,体现自身的专业能力。

2、法律援助的公益价值:法律大V赵一婕在事件曝光后迅速发声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组建由汤弘扬、薛红玲等专业律师参与的公益援助群,罗翔、劳东燕等法学教授也加入讨论。这种跨界协作体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担当,为经济困难的年轻作者(尤其是无力聘请律师的在校学生)提供了基本权利保障,避免因经济能力差异导致司法不公。

3、过度舆论化风险:个别律师在社交媒体发表写黄文判十年比强奸重”等煽动性对比(强奸罪基准刑3-10年,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般情节为3年以下),虽引发公众关注,但忽视了两罪保护法益的本质差异——前者侵害个人性自主权,后者保护社会风化秩序。此类简化表述虽易传播,但可能误导公众认知,损害法律讨论的专业性。更有甚者,部分网友基于片面信息怂恿作者“拒接警方电话”,鼓吹“办案成本论”(认为警方会因跨省成本放弃追查),这些建议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使涉案人面临更严重后果。

部分律师在未实际阅卷情况下,仅凭当事人单方陈述即公开质疑警方跨省抓人为创收”,此类言论缺乏证据支持。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发表言论应当“事实求是,法律意见准确”,对案情重大表述需经核实。不负责任的指控不仅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也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制度的误解。

4、当事人利益优先:个别律师为扩大舆论影响,在社交平台过度披露案件细节,可能违反保密义务并损害当事人利益。一起热点案件中,律师公开谈论当事人研究生资格被取消”等个人信息,虽引发公众同情,但也导致当事人隐私过度暴露,可能妨碍后续司法处理。律师需在公益倡导与客户保护间谨慎权衡,避免将当事人作为推动立法的工具。

5、职业共同体建设:律师、学者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曾推动司法政策微调。此次部分律师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促成部分被拘留作者取保候审,体现了职业共同体在争议中寻求共识的可能。这种建设性互动应成为处理新型案件的基本范式。


牛鑫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江北新区商会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牛鑫律师熟悉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以及刑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刑事专业领域深耕多年,能够精准地理清案件思路和辩护方向,针对不同案件中涉及的新型法律问题,能够积极探索创新的辩护思路,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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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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