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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苑广晓,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7-22    阅读:1,397次

海棠文学作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相关辩护律师也频频发声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提供公开建议,请检索并了解该案,分析是否构罪,并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角度谈一谈对此案的看法。

海棠文学案的法律定性、构罪争议与律师职业道德

一、海棠案的基本情况

2025年5月底,甘肃兰州警方开展了一次针对网络文学作者的集中执法行动,对“海棠线上文学城”网站的数十名作者进行跨省传唤。这些作者多为年轻女性,被指控涉嫌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涉案的“海棠线上文学城”成立于2015年,是由台湾龙马文化出版社运营的境外网站,该网站以发布包含限制级内容(R18)*的耽美文学作品而闻名,内容涵盖同人、耽美、言情等多个门类。

早在2023年6月,安徽绩溪警方就曾查处该网站的头部作者,其中知名作者“云间”因十年间获利184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2024年,安徽警方又抓捕了第二批作者,前后共计约五十余人。与去年行动不同的是,兰州警方此次针对的多为中小体量作者,据多方了解,这些作者获利金额普遍较低,在数百到数千元不等(含付费阅读和读者打赏),个别作者获利金额破万元。更令人关注的是,部分作者仅获得小额打赏(如4000元稿费或两枚海棠币打赏)甚至零收益,也面临刑事追责。

二、核心法律争议

海棠案引发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层面:

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争议:

根据《刑法》第367条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物品”,但明确排除了“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争议焦点在于:耽美文学作品中的性描写是否一律构成“淫秽物品”?如何区分“含有色情内容但具备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与纯粹“淫秽物品”之间的界限?

    实践中,公安机关依据1998年《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指定两名工作人员进行鉴定。这一鉴定机制被质疑存在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冲突,因为公安机关既负责证据收集,又负责对证据效力进行定性,而鉴定人员往往缺乏文学艺术专业背景,主要关注作品中是否存在“露骨的两性描写”,很少对作品的艺术价值进行评估。

量刑标准的滞后性争议:

    目前司法机关适用的仍是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即可定罪;点击量达5万次或获利5万元即属“情节严重”,量刑3-10年;点击量达25万次或获利25万元则属“情节特别严重”,量刑10年以上或无期。

    这一标准制定时中国网民不足1亿,而如今网民规模已超10亿,网络传播效率发生质的飞跃。在全民皆网的背景下,机械适用20年前的标准导致刑事打击面过宽。如一位不到20岁的女生因在海棠网更文获得折合人民币不到200元的收益,却面临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风险。

三、 对是否构罪的看法

海棠文学城作者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因为所知的信息基本都来自于自媒体,没有看过耽美小说,不清楚海棠作者们的作品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淫秽物品,所以无法对这些作者究竟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发表意见。但对于是否构罪,有一些框架性的思考。

1、淫秽物品性质认定:文学作品中色情方面的描写,需要整体性判断,考虑其文学性与艺术性的有无及程度,不能局部地片面地判断。不同的作品要做具体的判断,因为在是否有文学艺术价值的问题上,情况可能并不相同。

2.、淫秽物品的认定与是否情节严重的判断,相应标准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做出适当的调整。在性观念相对较之前开放的今天,对于淫秽物品的认定,显然应该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

3、即便将有些耽美小说认定为淫秽物品,与载体为视频、音频与图片的淫秽物品相比,以文字呈现的淫秽物品在危害性程度上明显要低一些。此外,也要看作品内容是否对一般公众公开,在设立账号时是否有对年龄的限制等问题,以判断是否构成“传播”,以及是否易于被未成年人看到而对其产生不良的影响。

 

    4、对于没有获利或者获利很少的相关作者确实涉嫌违法,不是必须作为犯罪处理的,改为采用行政处罚或一般训诫就可以。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不能一方面将根本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宽泛地纳入犯罪的范围,另一方面又指望在后端通过轻罪封存制度来解决过度犯罪化所造成的问题。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思考

律师在热点案件中如何平衡当事人权益与舆论监督,面临严峻伦理考验:理性发声与情绪克制的平衡部分律师通过微博等平台澄清法律误解,如驳斥“写黄文判十年比强奸罪重”的错误言论(实际上强奸罪基础刑为3-10年,远高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基础刑3年以下)。这种**理性发声**有助于防止舆情被误导,维护司法公信。然而,也有个别律师在发表“警方动机不纯”“地域黑”等煽动性言论,甚至怂恿作者拒接警方传唤,这种做法逾越了律师职业伦理边界。律师应恪守《律师法》规定的“依法执业”原则,避免通过煽动舆论施压司法。

同时,律师在披露案件信息时需谨慎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隐私保护。尤其在涉及年轻女性作者案件时,避免二次伤害尤为重要。部分律师在社交媒体选择性隐去当事人身份细节的做法,体现了对保密义务的遵守。


苑广晓,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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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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