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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6】14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市律协已为全体律师会员统一购买2026年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普惠方案详见附件1),因保险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政策变化,本年度的执业险普惠方案有所调整。考虑部分会员的需求,市律协协调保险机构洽谈了执业险的提档方案,作为普惠方案的补充,律所可根据自身业务风险情况自愿购买(自费提档方案详见附件2)。现将集中办理自费投保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事项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普惠方案(附件1)不能满足律所业务保障需要,需自费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提档部分(附件2),保险期限2026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线下办理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6年2月5日至6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2.地点:南京市律师协会阅览室(603室)。
三、办理要求
1.请以律所为单位填写《律师执业责任险自费提档投保清单》(详见附件3)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4),将Excel电子版统一发送邮箱:3432849290@qq.com。
律所投保后,保险公司将出具正式发票(自费部分),由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审核并采用快递方式寄至各律师事务所(详见附件4)。
2.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盖章)。
3.律师执业险自费提档保险费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成贤街支行;
账号:4301010829100385818。
四、其他事项
因涉及律师职业(执业)责任险追溯期,本次集中办理提档升级后,不接受后续补办,请有提档需求的律所尽快办理。
市律协联系人:张正艳,联系电话:68567890。
人保联系人:黄昊,联系电话:13951953755。
附件:1.《律师执业责任险普惠保险方案》
2.《律师执业责任险自费提档方案》
3.《律师执业责任险自费提档投保清单》
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采集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6年1月30日
附件1
律师执业责任险普惠保险方案
| 类别 |
普惠方案 |
| 职业(执业)责任险 |
·赔偿限额每个所:150万/次,400万/年; ·每次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取高。 |
| 追溯期 |
·新保律所、新保人员不设追溯期; ·续保律所、续保人员追溯期不早于连续续保的首年(最早可追溯至2021年1月1日)。 |
| 普惠方案保费 |
由市律协统一支付保费,律所无需支付 |
备注:1、被保险人为委托人提供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的法律服务不在承保范围内,上述服务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障内容:在保单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本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Ø 执业险普惠方案保期2026年1月1日-12月31日
附件2
律师执业责任险自费提档方案
| 类别 |
保险方案 |
| 职业(执业)责任险 |
·赔偿限额每个所:550万/次,1100万/年; ·每次事故免赔额:150万。 |
| 追溯期 |
·新保律所、新保人员不设追溯期; ·续保律所、续保人员追溯期不早于连续续保的首年,且不超过5年(最早可追溯至2021年1月1日)。 |
| 自费提档方案保费 |
·按照律所营业额的万分之六收取,保费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收取。(往年有大金额出险的律所不参与此提档方案,需由保险公司另行测算保费。) ·保费由律所自行支付。 |
备注:1、被保险人为委托人提供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的法律服务不在承保范围内,上述服务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障内容:在保单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本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Ø 执业险自费提档保期2026年1月1日-12月31日
附件3
填写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在提交书面统计表的同时,请发一份word电子表格到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信箱(3432849290@qq.com)。(2)按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各项内容。
律师执业责任险自费提档投保清单
| 序号 |
律所名称 |
律所执业许可证号 |
2025年度营业额(元) |
保费(元)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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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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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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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费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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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被保险人为委托人提供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的法律服务不在承保范围内,上述服务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障内容:在保单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本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件4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采集表
|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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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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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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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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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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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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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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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免税险种只能开具普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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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如您发票需快递,请在下方留下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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