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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杨光,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1-14    阅读:154次
第四期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训班第六次课后作业要求:
【案情】被告人Z某是某市工业局的局长,并兼任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在“五一”假日期间,其接受下属办公室一名科长宋某5万元人民币,后将宋某调任下属国有企业担任财务总监,后来在该企业改制过程中,宋某私自截留企业500万元的资产,并向Z某报告。Z某通过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500万元分给职工。此外,该企业在改制之前还有一块划拨土地,Z某决定与某开发公司合作开发,该企业享有30%收益,致使划拨的土地被商用开发,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问题】在本案中应当如何确定被告人Z某的罪名?请从犯罪构成角度详细论述。


Z某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涉及受贿罪的分析

(1)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犯罪构成分析:

犯罪主体上讲,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Z某既是某市工业局局长,同时兼任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上讲,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Z某的受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公正形象和社会大众对职务行为的信任;主观方面上讲,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Z某接受了下属办公室科长宋某的5万元人民币,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行为上讲,受贿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Z某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在接受了宋某的5万元后,将宋某调任下属的国有企业担任财务总监,为宋某谋取了职务上的利益,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

综上,Z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下属宋某的5万元并为其安排调任,上述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二、涉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分析

(1)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罪构成分析:

犯罪主体上讲,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Z某作为某市工业局局长兼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该国有企业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要件;犯罪客体上讲,该罪维护的法益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和管理,Z某的行为使得国有资产遭受损失,严重损害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观方面上讲,具有私分的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的规定进行私分,本案中宋某私自截留500万元资产后向Z某做了报告,Z某通过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将该款项分给职工,说明其明知该笔款项是国有资产,仍旧进行私分,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客观行为上讲,要求具有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Z某以单位的名义,召开班子会议,将500万元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职工,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要求,也达到了构罪的数额标准。

因此,Z某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通过召开班子会议将500万元国有资产分给职工,属于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且数额较大的行为,Z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分析

1)法律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构成分析:

犯罪主体上讲,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土地事宜的权力,Z某作为某市工业局局长兼下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客体上讲,该罪的非法批准行为破坏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土地管理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本案中,Z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土地管理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致使划拨土地被违规商用开发,国家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主观方面上讲,具有明显的故意,即行为人知晓自己的批准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Z某知晓划拨土地有专门的规定,却决定将划拨土地与某开发公司合作并进行商用开发,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行为上讲,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如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等。Z某滥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决定对划拨土地进行商用开发,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因此,Z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的法规,滥用职权,决定将划拨土地用于商用开发,使得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Z某的行为涉及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作者:杨光,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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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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