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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违规违纪行为警示录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违纪行为警示录(一)
(第一期)
日期:2015-11-09    阅读:14,039次

为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加强律师协会对会员执业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声誉,南京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将对本会会员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辑录并陆续发布,旨在进一步警示教育各律事务所和律师,切实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全市律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一、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给犯罪嫌疑人递烟的行为被调查

2015年1,律师G去往某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在会见过程中,从包里递出一支烟给犯罪嫌疑人。随后,看守所监管人员发现该行为,并终止了会见。同年2月,本会收到该市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对律师G进行查处。

经调查认为,该院反映情况属实,G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向其递香烟的行为确系违反了该市《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

经查,江苏XX律师事务所G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给犯罪嫌疑人递烟行为确有不当。鉴于该律师在接受我会调查时积极配合且对自己行为有了充分的深刻认识,并表示今后将认真学习相关规定,本会对该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提出严厉批评教育,也将以此为鉴,告知我会会员,今后在看守所会见时,谨言慎行,严格遵守会见相关规定。

二、律师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行为构成违规,给予“训诫”的行业处分。

2015年1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江苏省律师协会递交了《司法建议书》,就江苏XX律师事务所P律师在代理两起借款纠纷案中的《委托授权书》上,部分当事人的签名非当事人本人签名进行投诉。另外认为该律师涉嫌私下收费和私下办案。

    经查,P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对当事人应到场亲自签字重视不够,为图省事而轻信他人所提供的委托手续真实性和合法性,办理委托手续时存在过失,故其行为构成违规。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的规定 ,构成违规。

2015年5,本会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给予 “训诫”行业处分。

三、律师冒用公司法务身份、以非律师身份违规代理,挪用委托人财物的行为,受到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2015年3月,本会收到公司关于对江苏XX律师事务所及其M律师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投诉,认为M律师代理其委托的案件中存在违纪违规和侵害其权益的行为。

M作为执业律师,以公司法务身份代理案件,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第十一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构成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的违规行为;另外,根据顾问合同的约定,诉讼案件属于另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的服务范围,M私下帮助公司代理案件,违反了《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构成私下代理案件的违规行为;再次,XX诉讼案件调解,约定2014年9月10日付款,而其9月9日才安排公司付款,并且作为代理人,应当提醒当事人期票不符合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条件,而且应当进一步提醒当事人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结果是于9月12日才领走期票,而且是由于挪作他用,没有做到勤勉尽责,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第六条;最后,M律师挪用委托人钱财,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2015年7月,本会认为,被投诉人M律师涉及多种违规行为,严重侵害委托人的权益,造成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恶劣印象;事件发生后,不是积极消除影响,而是拖延甚至逃避,造成负面影响进一步加深。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给予M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四、律师执行行构成执业利益冲突,受到训诫的行业处分。

2014年11月,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人关于江苏XX律师事务所Z律师在担任投诉人代理人期间同时为对方当事人代理案件的投诉.

经本会查明,2013年3月4日,投诉人因与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江苏XX律师事务所Z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2013年6月,Z律师为投诉人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轮候查封了Y名下房产。法院于2013年7月做出民事判决.同年10月份,投诉人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意中发现Z律师已于2013年7月接受了被执行人Y的委托,担任其另案的代理人,继而又发现Z律师同时还为Y代理了其与银行南京分行之间的诉讼案件。

本会认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Z律师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已构成违规。拟决定给予Z律师训诫的行业处分。

本期编辑:奖惩委委员  朱军律师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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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奖惩委委员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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