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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党组织信息登记和行业党建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
日期:2022-04-24    阅读:1,906次

各区行业党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

为推动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工作实现有效覆盖,破解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进一步提升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质量,按照全国律师行业党委部署要求,省律师行业党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调研的通知》,对全省调研工作开展提出了相关要求。为切实开展好我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调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

健全完善律师行业党组织信息台账,充分掌握中小律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见附件6,以下简称《指引》)落实情况,排查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健全党建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党建工作均衡发展,发挥党建引领保障作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调研内容

(一)全市律师行业党组织情况。为摸清底数、精准施策,通过本次调研要形成”一地一册、一所一表”的行业党组织信息台账,并每年定期更新,确保台账信息全面、准确。请各区律师行业党组织填报《律师行业党组织相关信息表》(附件1),各律所党组织填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相关信息表》(附件 2)。

(二)中小律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本次调研的重点对象是律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中小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请建有独立党组织的中小律所填写《中小律所党建工作调研问卷(一)》(见附件3),请律所联合党支部在各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联合党组织负责人填写《中小律所党建工作调研问卷(二)》(附件4)。

(三)《指引》落实情况。各区行业党组织要同步部署开展《指引》落实情况调研评估工作,推动党组织政治把关作用落实到律所决策各方面、全过程,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教育管理、日常监督、违规惩戒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导各律所党组织(含律所联合党组织)填写《<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落实情况调查问卷》(附件5)。

三、有关要求

1. 思想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调研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推进,坚持务实高效作风,健全完善党组织相关信息台账,认真填写调研问卷,掌握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实际情况,切实破解行业发展难题。

2. 严守纪律。要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对调研过程中掌握的重要数据和敏感信息,要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因失泄密引发炒作。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强化线下调研活动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抽样调研。

3. 按时报送。请各区行业党组织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下列调研材料报送至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1)“一地一册、一所一表”电子信息台账;(2)抽取5份《中小律所党建工作调研问卷(一)》(独立党支部)和1份《中小律所党建工作调研问卷(二)》(联合党支部)的纸质调研问卷及《本区中小律所党建工作情况调研报告》。(3)抽取5份《<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落实情况调查问卷》(独立党支部)和1份《<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落实情况调查问卷》(联合党支部)的纸质调研问卷及《本区贯彻<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联系人:朱琪龙,联系电话:025-68727955,

报送邮箱:njlx68727955@163.com。

附件:1、《律师行业党组织相关信息表》

2、《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相关信息表》

3、《中小律所党建工作调研问卷(一)》

4、《中小律所党建工作调研问卷(二)》

5、《<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落实情况调查问卷》

6、《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此页无正文)

                      南京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附件6: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新时代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单独成立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适用本指引。

律师行业成立的联合党支部具备条件的,参照本指引参与所覆盖律师事务所的决策管理。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提升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推动党组织发挥作用制度化、规范化,引导律师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引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建立党组织与决策管理层共同学习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跟进学习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经常对标对表党和国家有关部署要求讨论内部决策管理重大事项。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彻到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律师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践行为民宗旨,引导律师树立正确执业理念,着力服务和保障民生,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律师队伍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法治保 ;

(四)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以党建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以律师事务所建设成果检验党建工作成效;

(五)坚持立足实践探索创新,持续健全完善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探索工作新模式新方法,提高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就下列事项进行研究决策时,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参与研究决策工作

(一)贯彻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要工作部署;

(二)制定或者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

(三)选派律师参与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承办重大疑难案件;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律师考核考评、 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推荐及合伙人变更或晋升、律师选聘等工作;

(五)完善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研究违法违规律师处理意见,做好思想教育转化;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律师考核考评、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推荐等事项,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选任或考核对象的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研究出具政治鉴定意见。

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或晋升、律师选聘等事项,党组织应结合律师事务所工作实际,由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决策管理层会议提出意见。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引领律师事务所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践行职责使命。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在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参与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等方面,与决策管理层共同做好人选提名、审核、培训等工作,组织党员律师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鼓励骨干律师、青年律师主动参加,带动全体律师形成担当作为、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建立健全文化建设相关规划、方案、计划等工作制度,推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内容,引导和督促律师事务所定期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律师队伍保持积极健康的人生观、职业观、价值观。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主动关注青年律师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会同决策管理层或业务部门,以组建联络帮带小组、建立联系培养机制等形式,开展针对青年律师思想、素质和业务方面的帮带培养,组织青年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工作交流,促进律师事务所加强人才培养,增强律师事务所团队凝聚力和业务发展力。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督促推动律师事务所修改完善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基本保障等内容以及参与决策管理的事项范围、具体方式。

第十二条  推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 决策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

第十三条  建立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与决策管理层重大事项决策会商机制。律师事务所研究重大事项,应当选择采取党组织会议先行审议、决策管理层与党组织联席会议、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决策管理层会议等方式,听取党组织意见。

对政治性、敏感性较强的重大事项,鼓励律师事务所主动采取党组织会议先行审议的方式参与决策管理。党组织会议先行审议,应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要求集体研究决策提出意见,提交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层研究决议。

律师事务所未采取党组织会议先行审议的重大事项,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决策管理层与党组织联席会议的方式研究决策。联席会议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按照事务所决策管理层会议程序组织召开。

未经党组织先行审议和联席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决策管理层会议。

第十四条  推动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请示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与决策管理层存在意见分歧的事项、超出党组织自身职权范围的事项、影响较大的重要事项等,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向所属律师行业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完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政治监督机制。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政治监督职责

(一)律师事务所作出的决议决定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工作部署、工作要求不一致的;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或者主要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

(三)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不规范,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律师执业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怠于教育管理的。

党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当事律师谈心谈话、与决策管理层会商研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等方式,对问题或隐患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十六条  健全党纪处分与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相衔接工作机制。党员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要求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律师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党组织应向有处罚处分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通报情况,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据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的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全国律师行业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 1、 附件1-5


  • 责任编辑:朱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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